司法考试行政法 必考细节问题总结

时间:2024.4.13

司法考试行政法 必考细节问题总结

看过我讲义的同学,对于这部分归纳应该不陌生,这些都是行政法必考的一些细节,希望大家能够引起足够的关注。总结分(1)口头问题总结(2)收费问题总结(3)身份问题总结(4)视为总结(5)签名盖章总结(6)人数问题总结 六部分。

一、口头问题总结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 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二、收费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4.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7.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8.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9.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身份问题总结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5.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7.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8.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9.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0.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四、视为总结

1.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书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6. 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7.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8.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10,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五、签名盖章总结

(一)政府和法院盖章

1.行政处分决定书,

2.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反馈的对行政法规的书面意见,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3.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行政许可证件

6.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7. 行政复议决定书

8. 行政复议调解书

9. 再审裁定

10.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11.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执法人员盖章

1.当场处罚

2.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3. 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 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笔录

7.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8. 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9.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三)当事人和其他人签字或盖章

1.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3. 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 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7.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8.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9. 诉讼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10.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1.证人证言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12.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13. 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14. 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16.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7.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人数问题总结(2人)

1.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5.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6.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7. 行政许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8.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篇:司法考试消费者考点总结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

3、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

二、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及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

的有关情况;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

3、自主选择权: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

服务;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①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②有权

拒绝经营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其主体包括以下四种:

①商品的购买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务的接受者;④第三人,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严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售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和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

①商品存在缺陷的;

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③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④不符合商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的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⑦服务的内容和收取的费用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

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

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①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

a.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

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费用。

b.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等费用。

c.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

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d.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在财产损害方面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a.修理;b.重作;c.更换;d.退换;e.补足商品数量;f.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g.赔偿损失。

3、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①“三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不能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

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②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

费用。“

④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4、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本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

倍。”

(二)行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文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

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犯罪行为也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①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

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①违约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应存在合同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履行的标的不

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有过错。

②侵权责任。又称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是:a.产品存在缺陷。b.产品缺陷在销售时已经存在。c.有损害事实存在。d.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

有因果关系。

③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a.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

五、产品质量法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

1、生产者应当使其生产的产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2、除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以外,产品质量应当具备基本的使用性

能;

3、产品的实际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并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除裸装的食品或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外,

其他任何产品包装上均应当有标识;

5、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

意事项。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成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

(二)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

1、概念

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储运者、销售者以及对产

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种类

①民事责任;②行政责任;③刑事责任。

3、依据

①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②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③产品质量缺陷。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进货时的质量义务

(2)销售者进货无销售前的质量义务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标识有关规定

(4)销售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违反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及直接责任者作出的处罚决定。例

如: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行,罚款、吊销营

业执照等。

2、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要负刑事责任:

①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已经危害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

③在食品、饮料、酒类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和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标准的医疗

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五)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xx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

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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