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xx-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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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数量(金额)的确定比照课税数量(销售额)的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除以上修改外,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仍按总局19xx年下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执行。
五、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
(一)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在20xx年x月x日以后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此前开采的油气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按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油气田20xx年x月x日以前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20xx年x月x日以后销售和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油气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其在 20xx年x月x日以前签订的销售油气的合同,在20xx年x月x日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收到索取销售款凭据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率缴纳资源税。
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一)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二)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是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三)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是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四)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五)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
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七、原油、天然气
(一)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二) 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三) 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企业。
八、盐
(一)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四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江苏省所产海盐比照南方海盐征税。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二)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九、铝土矿和耐火粘土
铝土矿一般是指包括三水铝石、一水硬铝石、一水软铝石、高岭石、蛋白石等多种矿物的混合体。是用于提炼铝氧的一种矿石,通常呈致密块状、豆状、鲕状等集合体,质地比较坚硬,其铝硅比为3—12,含铝量(指三氧
化二铝,下同)一般在40—75%。铝土矿主要用于冶炼金属铝、制造高铝水泥、耐火材料、磨料等。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高铝粘土在内的所有铝土矿。 耐火粘土是指耐火度大于1580℃的粘土,矿物成分以高岭土或水白云母─高岭土类为主。耐火粘土呈土状,其铝硅比小于26,含铝量一般大于 30%。依其理化性能、矿石特征和用途,在工业上一般分为软质粘土、半软质粘土、硬质粘土和高铝粘土等四种。耐火粘土主要用于冶金、机械、轻工、建材等部门。高铝粘土不同于一般的耐火粘土,其有用成份的含量、矿石特征等均与铝土矿相同。高铝粘土既可用于生产耐火材料,又可用于提炼金属铝。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是除高铝粘土以外的耐火粘土。
十、石英砂
石英砂主要用于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石油、化工、环保、研磨等行业。是一种具有矽氧或二氧化矽的化合物,其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硅,呈各种颜色,为透明与半透明的晶体,形态各异。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石英砂、石英岩、石英砂岩、脉石英或石英石等。
十一、矿泉水等水气矿产
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十二、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
628号) ,自20xx年x月x日起废止。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xx年第73号
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xx年x月x日至2xx年x月x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
二○20xx年x月x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研发机构采购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xx〕88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申请退税,逾期不得申报。申退税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5@p(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理认证手续。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必须在增值税专用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务机关必须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5@p真实、#5@p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退税。
第八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5@p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5@p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九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的增值税专用#5@p,研发机构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起始时间以增值税专用#5@p开具日期为准。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发机构必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5@p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所得税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在此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5@p的退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下发前,研发机构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准予在20xx年x月x日前申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退税;研发机构已取得的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统的增值税普通#5@p,准予在20xx年x月x日前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函调确认增值税普#5@p真实、#5@p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办理退税。
对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知》(商资发〔20xx〕93号)规定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的国产设备适用本办法,不需重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