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3.11.11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二、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三、上述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对应登记注册而不办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民政部门有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卫生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要核定医疗机构的性质,既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营利性”办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卫生部卫医发[2000]38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它明确了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进行工商登记。

从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活动,由申请人申请,卫生部门核定。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由民政部门管理;尚未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商部门可以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xx]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xx年x月x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42号)未列入继续有效的税收政策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42号)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从以上可以看出,非营利医院实际上主要是公立医院,实践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3号)等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是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民办非营利医院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可以按以上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税收政策。


第二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一)

1、经营食品添加剂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

2、经营保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3、经营生鲜肉类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经营生鲜肉类未规定许可证制度,因此,经营生鲜肉类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生鲜**经销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4、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暂不办理。经请示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建议对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暂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待国务院协调各部门做出明确规定。

5、街区摊贩经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暂不办理。以省人大出台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条例为准。

6、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场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固定门面的;第二种是摊床。对有固定门面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以摊床形式经营食品的,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展销会举办者是以柜台、摊位出租形式组织交易的场所,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食品经营者负有管理和检查的法定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

8、经营运输、仓储业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运输、仓储业不属于食品经营主体。

9、申办食品流通许可是否提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答:不需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前置要件。但食品经营主体设立后,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要求查验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0、《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起始日期如何填写?

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xx]154号)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三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进行核定标注。”准予时间即领导签字之日起算。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二)

1、“前店后厂”从事食品经营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以“前店后厂”方式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如有固定门市的面包店、糕点店、馒头店等),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铁路运营区域内食品经营主体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国家工商总局已同意铁道部、卫生部关于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在铁路运营区域内继续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即铁路运营区域内的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核发。

3、机场候机厅内食品经营主体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机场候机厅内经营预包装和散装食品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冷热饮、快餐同时经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非实物销售食品(没有食品销售场所)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据了解,北京市工商局已就此事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请示。在总局未答复之前,省局食品监管处委托大庆市工商局食品监管科进行试点,对经营场所没有食品实物经营,仅作为食品经营管理场所的,如以电话购物、直邮等特殊方式经营食品的企业,在“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经营方式后括号标注(非实物方式),工商机关不对其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工商机关在巡查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

5、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

答:法律、法规未就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总局食品司建议,参照企业注册登记的做法,在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即不重新计算)

6、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是否变化?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中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因此,在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不变。

7、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可否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的负责人?

答:不可以。个体工商户在业主发生变化时,只能重新登记不能变更。因此,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变化负责人时,只能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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