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医院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旨在选拔一批优秀青年医务人员,通过重点资助扶持,促进青年学术骨干的快速成长,培养一批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优秀青年人才,并为国家、省等各类人才计划储备力量。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科建设为平台,加速培养一批医德高尚、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杰出的学术能力、临床、教学和科研业绩显著的优秀青年人才,从而加快提升我院学科建设水平和医疗质量,增强医务人员队伍科研整体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和人才选拔的高标准、重业绩的原则,既考虑过去对学科建设的贡献,又注重未来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
坚持近期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选拔时既注重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又兼顾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学科和基础相对薄弱学科的发展需要,与我院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坚持突出重点和分层次培养原则,把培养学科带头人、市级、区级、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作为重点,同时注重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等其他层次人才的培养。
坚持择优选拔的原则,把竞争机制引入人才的遴选、培养、管理等环节。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和完善人才选拔培养的公平竞争、科学考评、动态管理等运行机制。注重人才潜能的发挥,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培养目标
(一)总体目标
至20xx年,培养一支10名左右由青年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组成的、能够跟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在国家、省医药卫生领域中起骨干作用的高层次拔尖人才。其中1-2人成为省青年学科带头人或进入省“121人才工程”序列,1-2人成为院重点学科带头人,2-3人成为院学科建设中重点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3-5人成为院重点学科带头人。
(二)各层次人才培养目标
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目标:使其成为我院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的医德高尚、业务精湛、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的学术攻坚人才,对学科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我院今后的临床、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部分优秀者能够入选省 “121人才工程”序列。
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目标:使其成为具有扎实专业理论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取得较丰富研究成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能带动所在学科临床、教学与科研的发展。
三、选拔条件
选拔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医药卫生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创新精神和攀登科学高峰的高尚品格及学术发展潜质,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此外,各培养层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科带头人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
2、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扎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掌握本研究方向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近年来一直在某一研究方向上从事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3、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SCI、EI、ISTP等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正式出版的高等医院教材。
4、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三)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
5、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考虑:
①具有博士学位(含在读);
②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③获得过市级以上科研奖励。
(二)学术带头人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
2、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已形成一定的学术研究方向,能够独立地在本学科前沿开展工作,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SCI、EI、ISTP等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正式出版的高等医院教材中署名前十。
4、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五)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
5、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考虑:①具有博士学位(含在读);②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③获得过市级以上科研奖励。
四、选拔范围及程序
1、凡属我院在职在编的医务人员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优秀青年人才申报表》,并提供五年来的临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绩材料及今后三年的临床、教学、科研计划。
2、医院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和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择优推选,确定校优秀青年人才建议人选名单,签署推荐意见,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向全院公示一周后,确定入选名单。
五、培养措施
1、制订拔尖人才资助计划,共分为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两个层次,其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资助5名,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10名。
2、医院设立人才培养基金,对入选对象进行重点资助,一般标准为:学科带头人每人5万元,学术带头人每人3万元,医院结合培养对象实际,为培养对象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注重培养过程,并按实际培养项目拨付资助经费。
3、优先支持培养对象与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开展横向项目研究,医院按项目所批复经费到款额给与1:1配套资助。
4、积极促进培养对象的科研成果转化,并提供经费支持。
5、优先从培养对象中遴选推荐出国研修人选,并提供经费支持。项目申请和管理办法按南华大学出国留学有关规定执行。
6、优先支持培养对象赴本领域一流大学,师从本专业顶级学者进行高水平访学,并鼓励培养对象开展校际间合作项目研究。
7、重点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国际国内召开的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内专业学术年会,培养对象填报我院学术会议申请表,经认定会议层次,医院审批同意后,提供全额资助。
六、考核与管理
1、培养对象须与医院签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和目标等。
2、医院应积极为培养对象提供良好的临床、教学和科研条件,保证本计划的顺利实施。
3、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按年度填写《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医院学术委员会评议,人力资源部备案;培养期满后一个月填写《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总结报告》,向医院学术委员会汇报。
4、医院对培养对象实行目标管理,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视为考核合格:
(1)入选省 “121人才工程”序列。
(2)培养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学科带头人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学术带头人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
①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②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研究方向一致的SCI、EI、ISTP等论文或在本专业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说明]①、②项必选一项。
③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且本人排名第一位,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取得专利1项;
5、医院医务工作部、教学科研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负责优秀青年人才的总体考核和管理,各培养对象所在科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6、优秀青年人才每年考核一次,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医院对培养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助资格。同时推荐新入选人员名单,培养期结束,医院按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并对培养人选在培养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公示。
7、培养期结束后,考核合格人员可以申报高一层次培养计划,同一层次不再重复培养。在培养期内,若入选高一层次的培养计划,则享受高一层次的相应待遇,该层次待遇不再享受。
8、各培养对象所在科室应加强对培养人员的跟踪管理,在工作条件上给予重点保证和优先支持。
9、在培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培养计划和经费资助: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2)在医疗和科技工作中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
七、本文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广东高校青年科研工作者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鼓励高校优秀青年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加强我省高层次后备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的精神,教育厅设立“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简称育苗工程项目)。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育苗工程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层管理的方针,遵循“限额申报、依靠专家、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育苗工程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类。
第四条 省教育厅指导育苗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学校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育苗工程项目支持范围限于广东普通高等学校在编、在岗青年教师和科研工作者。
第六条 本项目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
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一般应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下职称(含中级),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下职称(含副高);
4、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2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6周岁;
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年龄和职称与项目负责人大致相当;
5、申报课题应围绕学科发展前沿问题、国家和省建设目标、社会发展需要研究;课题至少完成1篇SCI(CSSCI)索引检索论文、或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取得政府采纳证明的调研报告等成果;
6、鼓励对跨领域、跨学科的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等前沿问题的探索,优先支持有望成为学科新生长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七条 已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不得申报本项目。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或项目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 育苗工程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项目应以学校为依托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学校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
查,并按省教育厅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育苗工程项目需填写《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计划资助的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申报项目内容及评审情况负责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育苗工程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或因故出国或其他原因,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间,需更改实施计划、变更课题参加人、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于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可建议予以延期、终止、撤销立项,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因故终止、撤销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二份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学校应将项目列入学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的实施、完成,并按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章 研究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育苗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统一核定下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指购置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等。单件仪器设备费上限,自然科学项目4000元,人文社科项目2000元;
2、实验、材料费, 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测试费;
3、科研业务费, 指计算、分析、文献检索,图书资料,印刷复印,国内调研,学术交流等费用。
第二十条 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收回结余经费,经费已经全部使用的,将减少该校次年项目申报指标。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项目承担学校组织结题(验
收)。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题(验收)报告》,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所规定的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应注明“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Distinguished Young Talents in Higher Education of Guangdong, China )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得列入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凡项目执行期满,未按规定办理结题(验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五条 育苗工程培育项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于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将课题研究相关材料和论证意见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其他形式予以核实,经核实通过者可准予调整或中止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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