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602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林 业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年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当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六、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合同编号: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县(市、区)
发包方: 乡(镇) 村 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 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 所: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林地情况
发包方将坐落在
的林地,宗地序号:
宗地编号: ,树种: ,面积共 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 (家庭承包形式为协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
。
第二条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三条 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 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1.林地承包价格为 元/亩·年,承包 年合计 元人民币。
2.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为 元人民币。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为 元人民币。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
2.分期付款支付:
。
3.其他方式支付:
。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4)发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权获得收益的权利。
(5)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作为抵押或担保物。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经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
(5)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5)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属生态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参照国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转包(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出租、互换(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林业总体规划、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特别约定
(一)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四荒地”林地经营权的,应提供:
1.发包方《林权证》复印件;
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
3.乡(镇)政府批准意见书。
(二)其他:
。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承包方)负责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承包合同期满后,承包方在 日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发包方。未采伐林木的处理方式约定为 。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
。
(五)合同期满后,如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该林地,在同等条件下,承包方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但需与发包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 ‰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不缴纳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由发包方、承包方、乡镇林业工作站、 、 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鉴证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1.承包林地四至范围附图(图幅比例)
2.其他:
第二篇: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
1、《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四川省林业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
村 组林地 包字〔 〕第 号
发包方(甲方): 乡(镇) 村 组 负责人:
住所: 联系方式:
承包方(乙方): 乡(镇) 村 组 承包方代表:
住所: 联系方式: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经
双(协商一致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基本情况及承包方式、承包期限
序号 坐落位臵
(小地名) 四至界线及相邻权利人名称
(亩) 林木资源现状
[树种组成╱平均年龄(年)╱
株数(株)╱蓄积(M3)] 承包方式
(家庭、其他) 承包期限(年)╱ 面积
起止时间(年、月、日)
东╱相邻人名称 南╱相邻人名称 西╱相邻人名称 北╱相邻人名称
1
2
3
4
5
6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4)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有权获得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收益。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承包后
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
(5)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臵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
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乙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
登记手续。
(5)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6)在下一轮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7)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2、义务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臵荒芜。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 年内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
(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甲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
营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6)及时、足额(或足量)支付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费(或实物)。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内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补偿费由甲方与乙方按比例分成。
4、承包期满后,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
5、其他: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乙方按每亩 支付林地承包费(或实物),合计 ;林地上已有林木一
并承包给乙方的,价格为每亩 ,合计 。共计 (大写: )
支付方式(现金、实物、分期兑付等):
支付时间:
。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
(大写: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按以下第 种方式生效,不因甲方负责人或乙方代表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如属完善原责任山承包合同,原责任山承包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5、其他约定事项:
6、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行为,依法可免除或
减轻责任。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单位)各执1份。 发包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承包林地附图;
鉴证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甲方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提供:(1)甲方权属证明复印件;(2)甲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对外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书。
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
村 组林地流字〔 〕第 号
流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流入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 (协商一
致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的基本情况及流转方式、流转期限
序号 坐落位臵
(小地名) 四至界线及相邻权利人名称 面积
(亩) 林木资源现状
[树种组成╱平均年龄(年)╱
株数(株)╱蓄积(M3)] 流转方式
(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 流出方承包期限和本次流转期限(年)╱
起止时间(年、月、日)
东╱相邻人名称 南╱相邻人名称 西╱相邻人名称 北╱相邻人名称
1
2
3
4
5
6
二、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
(3)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流转林地期限,在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2、义务
(1)确认前述流转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原来存在
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
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5)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流转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臵林
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承包方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转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流入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
2、义务
(1)维持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臵荒芜。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 年内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
(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按时、足额(或足量)支付林地流转费(或实物)。
(6)流转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再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乙双方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持原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b@2单位作林权
变更登记。
4、流转林地上原有林木的处理约定:
流转期满后,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
本合同约定林地流转价款为 5、其他: 四、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流转林地上林木一并转让给乙方的,价格为
写: )。
支付方式(现金、实物、分期兑付等):
支付时间:
大 。共计 (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
(大写: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按以下第 种方式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约定事项: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单位)各执1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鉴证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流转林地附图;
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3、属再流转的,流出方应提供原承包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和发包方书面同意或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合
同生效后终止原有的承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