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市政路灯

时间:2024.3.15

广东省东莞市市政路灯

改造投资和节能减排服务项目

合同书

(1)

目 录

第1章 定义?????????????????????3

第2章 工程内容???????????????????4

第3章 项目造价???????????????????4

第4章

第5章

第6章

第7章

第8章

第9章

第10章

第11章

第12章

第13章

第14章

第15章

第16章

项目进度???????????????????5 移交与节能减排服务??????????????5 十年质保???????????????????5 节能减排服务效益???????????????6 节能减排服务费用???????????????6 双方权益???????????????????6 市政路灯改造和节能减排服务??????????7 各方责任???????????????????8 违约责任???????????????????10 知识产权???????????????????11 不可抗力???????????????????11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12 合同生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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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东莞市市政管理局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乙方:

住所地:

鉴于双方达成了市政路灯改造投资和节能减排服务合作意向,现就东莞市市政路灯改造投资和节能减排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合作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双方达成合同如下:

第1章 定义

“项目”指东莞市城区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将原100,00盏250W以上高压钠灯替换为135W三基色扁叶灯277盏,100W三基色扁叶灯9723盏及节能减排服务。

“项目投资” 东莞市城区市政路灯节能改造投资及节能减排服务所需的全部资金( )元人民币,由乙方以等价值产品100,00盏三基色扁叶灯具提供。三基色扁叶灯具每盏综合单价为( )元人民币(祥见附件1—项目投资概算)。

“节能减排服务”指乙方通过投资三基色扁叶灯具设施协助甲方进行市政路灯工程改造,完成对甲方提供的节能减排服务; 以实现节能减排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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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服务费用”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100,00盏三基色扁叶灯具进行节能减排服务所应获得的服务费用总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该总金额分为十年期支付,每年服务费为( )万元人民币。

“验收”指双方对乙方提供的100,00盏三基色扁叶灯具以乙方产品出厂标准——《三基色扁叶灯产品手册》进行开箱检验。 “移交日期”指乙方将通过验收的100,00盏三基色扁叶灯具移交给甲方的日期。

第2章 工程内容

2.1本项目工程命名为东莞市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工程。

2.2本项目工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工程量为总规划500,000盏,先改造东城区路段100,00盏。以双方最终确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作为本工程实施的基础。

第3章 项目造价

3.1本项目总造价( )万元,各部分投资造价祥见定义“项目投资”。

3.2项目总造价应由下述成本组成但不限于下述成本;

1)乙方投资的所有产品基础成本;

2)节能减排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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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及不可预见成本。

3.3如因甲方改造规模等问题引起的乙方投资变化,乙方投资的追加部分双方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合同或合同。

第4章 项目进度

4.1乙方于合同生效后15日内开始提供与甲方改造工程进度相符的多谱银石灯具并保证于20xx年6月20日以前全部到货,双方约定在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全部验收(详见定义“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乙方配合甲方每阶段工程的具体产品到货时间和投资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2——改造工程内容及工程进度计划。

4.2鉴于双方对本项目市政路灯改造的环境状况已进行确认,甲方同时确认用乙方提供的三基色扁叶灯具产品改造的市政路灯已满足中国国家道路照明标准以上,如甲方需要对此进行调整,可与乙方签署追加投资合同,但不影响本合同甲方对乙方的应付款义务。

第5章 移交与节能减排服务

乙方于移交日期即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后3日内,将所有投资产品——100,00套三基色扁叶灯具全部移交给甲方,乙方通过对甲方项目的投资和协助完成节能减排服务,同时甲方即按本合同“第8章”之约定履行对乙方节能减排服务的应付义务。

第6章 十年质保

乙方对投资的所有多谱银石灯具产品承诺十年质量保证,包括每40个月变换一次灯管部件,确保其状况良好,并为甲方产品节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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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业绩。

第7章 节能减排服务效益

根据甲方已确认的检测报告(见合同附件),乙方提供的节能减排指标为:标功100W的三基色扁叶灯比改造前原有市政路灯能耗费用支出减少55%,标功135W的三基色扁叶灯比改造前原有市政路灯能耗费用支出减少50%。

第8章 节能减排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投资100,00套三基色扁叶灯具产品完成节能减排务的同时,甲方以经双方已确认的100,00套三基色扁叶灯具产品所节省电费为标准向乙方支付本项目节能减排服务费用。双方约定分为十年期支付。本合同灯具改造全部验收之日起每满一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人民币( )万元,每年按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款项为( )万元,首次付款日为本合同灯具改造全部验收之日起计算。 经双方全部验收后5日内,依据上述付款约定,甲方再向乙方出具节能减排服务费应付款项的数额和支付时间的书面确认文件,该书面确认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9章 双方效益

9.1甲方拥有本合同市政路灯改造后所产生的减少碳排放量的业绩,而乙方则拥有本合同市政路灯改造产生的减少的碳排放量之所有权。

9.2乙方提供的本合同所有产品验收移交后,归甲方所有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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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也同时完成节能减排服务,甲方因此负有向乙方支付节能减排服 务费的义务,乙方因此享有对甲方的节能减排服务费应收账款权益,

乙方有权处置该应收账款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方式,但

应书面通知甲方;在乙方处置该应收账款权益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协

助办理有关权益转移手续,为乙方提供相关文件和单据等配合,并保

证拨付、付款条件不受影响。

第10章 市政路灯改造和节能减排服务

10.1乙方完全有权利同甲方协商从事下述工作:

1)协助甲方进行详细的设计,其设计和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协助任命顾问和专业顾问;

3)协助甲方购买设备和材料以及安装、调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

4)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工,协助甲方管理和监督工程;

5)协助甲方签署提供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合同;

6)按照以上内容,协助甲方完成市政路灯改造工作;

10.2甲方允许乙方协助甲方监督改造工程的速度和质量,因此乙

方应:

1)任命有关的专家进入现场协助甲方,但这种进入不应妨碍甲方

改造工程;

2)协助甲方准备图纸和设计的复印件;

3)协助甲方提供3套图纸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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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甲方应保证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要的一切环境,尤其是:

1)使乙方免费安全使用服务现场;

2)协调海关关系,使乙方合法进口的产品、配件等不受延迟和影

响;

10.4甲方保证乙方可以免费使用验收用电和通信设施;

10.5甲方应为乙方争取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的政策。

第11章 各方责任

11.1乙方应负责下述工作:

1)改造本合同市政路灯所需要的100,00套三基色扁叶灯具的投

资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2)在合同约定日期内将投资产品提供并移交给甲方,以实现节能

减排服务;

3)100,00套三基色扁叶灯具产品经验收并移交并完成节能减排

服务后,乙方仍应承担十年质保,包括每40个月更换一次灯管部件

的质保,除此以外,乙方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但乙方质保范围并不

包括因人为因素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对于本合同产

品发生十年质保范围之外的任何问题,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进

行协商,以确定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11.2甲方应负责下述工作:

1)为乙方获得本项目所有必要的批文,保证将乙方应获得的节能 减排服务费准时并足额汇往乙方指定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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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乙方职员以及家属从有关当局获得工作期的居住签证、工作许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3)市政路灯改造工程的设计与实施:

11.3保证不改变或不允许他人改变现场环境以致影响乙方提供产品之验收、移交服务。

11.4本项目已列入地方财政支出计划,且保证该财政支出计划的总额足以支付本合同甲方给乙方的全部应付款。

双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后7日内需提供下述文件:

1) 东莞市财政局同意东莞市市政管理局对其节能改造后的市政路灯十年财政预算拨付电费中的( )万元人民币按每年( )万元预算列支于本项目之应付款项安排申请的批复;

2) 东莞市人民政府就东莞市财政局对东莞市市政管理局的上述批复提请东莞市人大备案。

3) 第三人向乙方提供的担保物: 。并于抵押担保合同签字之日起3日内完成抵押手续。

11.5 甲方同意乙方之本项目应付款项,按每年( )万元人民 币的拨付不受东莞市人大、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及市政管理局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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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调整及人员变动的影响;不受上级领导或同级兄弟单位或其他社会 单位的行政指令及其政治因素的影响;不受市政路灯运行的人为或天 然毁坏、停供、检修、更换、增置等用电升降的影响,甲方无权拒绝 对乙方应付款项的定额分期支付的约定。

第12章 违约责任

12.1 如果甲方延期付款被视为违约,承担由于违约影响到乙方 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一次性向甲方提出收回全部服务 用的应付款项,甲方必须承担责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 绝。

12.2 乙方对因其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时完成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之验收移交,每延迟一日乙方按服务费用每年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给付赔偿,直至验收移交完成为止。

如发生严重问题,乙方应于问题发生3日内予以更换,如果更换6个月内该灯具再次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具体赔偿双方协商约定解决,甲方对乙方的付款义务不受影响。

12.3 甲方对因其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如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每延迟一日甲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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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给付赔偿。

第13章 知识产权

13.1本合同所述设备的专利或版权的所有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

合法的主人,双方应保留对有关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利,

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13.2双方对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合同、议案

均应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

第三方。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a. 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驶的飞行器或其他空中设施造成的压力波;

b. 任何政府当局的进出口限制、关闭港口、码头、运河;

C. 流行病、防疫隔离;

d. 船卸货和报关时多于30天的不合理延误;

14.2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a.尽快书面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

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

b. 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14.3 如在验收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开会讨论修改验收

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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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双方应开会讨论本合同继续执行的 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应讨论减少损失 的办法。

第15章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6章 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同等有效。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后,自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详见本合同第11.5项)。

甲方签字/盖章: ; 乙方签字/盖章: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1 项目投资概算;

附件2 改造工程内容及工程进度计划;

附件3 资质证明书;

附件4 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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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项目投资概算

三基色扁叶灯每盏基本单价( )元人民币;十年内因光衰更换两次灯管,第一次更换时间为安装后的40个月,单价为( )元人民币,第二次更换时间为安装后的80个月,单价为( )元人民币;十年应付利息及质保成本( )万元人民币,本息共计( )万元人民币,折合三基色扁叶灯每盏综合单价( )元人民币。

三基色扁叶灯每盏综合单价( )元人民币,合计安装100,00盏,项目投资总造价为( ×100,00)盏=(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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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改造工程内容及工程进度计划

一、一期工程(第一阶段)

竣工时间:20xx年 月

改造路段及内容:

一期工程(第一阶段)共计改造路灯2438盏,其中:277盏135W三基色扁叶灯,2161盏100W三基色扁叶灯。

二、二期工程(分第二、三、四阶段)

竣工时间:20xx年 月 日前

第二阶段时间安排(20xx年 月)

改造路段及内容:

第二阶段共计改造路灯1091盏,全部改造为100W三基色扁叶灯。

第三阶段时间安排(20xx年 月)

改造路段及内容:

第三阶段共计改造路灯1739盏,(全部改造为100W三基色扁叶灯)。

第四阶段时间安排(20xx年 月 日前)

第四阶段改造路段属于在建工程:

第四阶段共计改造路灯4732盏(全部改造为100W三基色扁叶灯)。 二期工程(第二、三、四阶段)共计改造路灯7562盏,全部改造为100W三基色扁叶灯。

一、二期改造工程共计改造路灯100.00盏(其中135W三基色扁叶灯277盏,100W三基色扁叶灯9723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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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20xx年12月)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第二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作为标杆体系评测执行机构对20xx年12月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的发布如下:

本次标杆指标和标杆指标的测试计算方法按《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第二版)》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指数的计算按《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第二版)》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计算各送检产品的“标杆产品单项原始分、单项产品指数、综合产品指数”时遵循以下原则:

1、指标5(环境比)的合格判定为≥0.5为合格(按CJJ45-2006)。

2、由于对指标8的测试方法有争议,本次不作评测,由于该指标的权重系数为25%,因此在计算“综合产品指数”时公式修订为“∑(单项产品指数)×100/75”。

3、单项原始分计算时,低于0分的按0分计,高于满分的按实得分计。

4、本次检测的三大类产品七个品种在计算单项原始分时先不进行分类,首轮计算“单项产品指数”时公式中的“标杆产品单项原始分”选取本次所有实测样品单项指标的单项原始分前十名的平均分,并以此计算出所有实测样品的首轮“综合产品指数”。

5、在计算出所有实测样品的首轮“综合产品指数”后,分别按三大类产品选取各大类 “综合产品指数”得分前十名(150W系列由于送检数量较少,选取前五名)产品的单项原始分的平均分作为本次该类产品的最终“标杆产品单项原始分”,以各大类的数据按公式重新计算出各大类产品的最终“单项产品指数”和“综合产品指数”。

6、表6可靠性能指标由于评测周期较长,暂不计入综合指标产品指数,但作为产品综合评价和示范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7、本期公布的“标杆产品指标值”分别为三大类产品以首轮“综合产品指数”的得分由高往低前十名产品(150W系列为前五名)的标杆指标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8、本期暂不执行管理规范中的分级与标识工作。

本期LED路灯标杆产品指标值确定为:

自发布之日起,标杆指数更新发布周期为半年,新的标杆指数发布后,依企业申请,同批次产品相同项目的检测结果继续有效,可直接进入新一轮标杆体系评测。

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

2

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第一批标杆指数发布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及广东半导体照明工程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组织相关LED路灯技术、标准、检测等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并建立了“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旨在对产品质量进行动态评价,确保在广东省实施一批高水平的高效节能LED路灯应用示范工程,目前取得了初步研究成果,并于不久前发布了第一批LED产品标杆指数。

首批标杆产品的选取,是结合目前国内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应用工程实例情况,采取预约的方式邀请具备一定实力的企业自选技术和质量能代表国内行业创新水平的产品,并统一送检。标杆产品将在保持数量不变的基础上,采取末尾淘汰,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即从标杆体系检测的产品中选取产品指数超过标杆指数的产品,替代前批标杆产品中产品指数较低的产品,形成新一批标杆产品。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暂行)

为保证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以下简称标杆体系)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㈠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行动计划、“千里十万”大功率白光LED路灯应用示范工程及其他照明示范工程的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的指标确定、动态管理,以及LED路灯产品在标杆体系中的评价、检测。广东半导体照明工程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成员单位,志愿参与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和“千里十万”大功率白光LED路灯应用示范工程的其他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参照执行。

㈡ 组织管理。

标杆体系的组织管理由三部分构成。

⒈管理机构。省科技厅负责标杆体系工作的总体策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检测机构的遴选。

⒉执行机构。广东省LED产业联合会(暂定名)负责组织标杆专家委员会,开展标杆体系的构建、指数发布、产品样本抽取、检测数据核实、一致性核查等相关服务工作。执行机构接受省科技厅指导,并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检测结果。广东省LED产业联合会成立前由广东半导体照明工程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负责。

⒊检测机构。由省科技厅负责遴选。受执行机构委托,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标杆体系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

㈢ 标杆体系架构。

㈣ 相关定义。

标杆指标:综合评价LED照明产品,并基本体现产品技术特性的评价指标。

标杆产品指标值:当期所有标杆产品的标杆指标测试结果的平均值,标杆产品指标值将进行动态评估并定期对外发布。 产品指数:检测产品的标杆指标测试结果经加权计算得出的分值,分为单项产品指数和综合产品指数。综合产品指数与标杆指数比对,可直观判断检测产品与标杆产品的质量高低及差异程度。

标杆产品:综合产品指数排名前10位的、产品等级为A级的检验产品的统称。在同期标杆指数下,其技术和质量总体上代表国内行业创新水平。

产品等级:以综合产品指数为基准,以产品指数为依据,根据产品分级方法对检测产品进行评级,反映当前产品性能的行业位置。

标杆指数:标杆产品的综合产品指数,固定为100。

第二章 标杆指标的测试方法

本规范所涉及标杆指标在符合目前国家相关安全与电磁兼容要求基础上,按性能指标、耐候性指标和可靠性指标三类选取12项标杆指标,其中性能指标与平均系统光效平均相关色温、色度维持率、亮度照度及均匀性、眩光、环境比、功率密度等直接关联;耐候性指标与高低温循环、潮态耐久性、开关次数、电压浪涌、加速老化测试等直接关联;可靠性指标与室内、室外平均照度维持率、寿命过程IP、色度维持率等直接关联。

标杆指标测试方法如下表:

表1 产品性能指标及测试方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测试方法

1 指标1 按GB/T 9468-2008,灯具(不经老化)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燃点2小时后测量测平均系统光效,环境温度控制在25℃±1℃

2 指标2 按GB/T 7922-2008,用积分球测量平均相关色温,取算术平均值

3

3 指标3 3-1 按CJJ45-2006和GB/T 5700-2008要求,测量两只灯之间各地面规定点的水平照度,测量结果除以功率

3-2 按CJJ45-2006和GB/T 5700-2008要求,测量两只LED路灯之间各规定点的地面亮度及测量

地面的垂直亮度,测量结果除以功率

3-3 按CJJ45-2006要求测量眩光等级

4 指标4 4-1 按CJJ45-2006要求计算照度均匀性

4-2 按CJJ45-2006要求计算纵向亮度和总亮度均匀性

5 指标5 按CJJ45-2006要求测量与计算环境比

6 指标6 按CJJ45-2006的节能标准测量与计算功率密度,对应照度值20lx

表2 产品耐候性指标及测试方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测试方法

1 指标7 7-1 温度循环测试:低温-40℃储存120小时,高温100℃储存120小时,3个循环。(参照

GB7000.1-2007测量方法)

7-2 潮态耐久性测试:25℃±1℃、91-95%RH潮态下,1.1倍额定电压点12小时、关12小时,10

个循环(参照GB7000.1-2007测量方法)

7-3 开关次数试验:6000次开关试验,其中2000次低温-30℃±2℃下开15秒、关15秒;2000次

常温25℃±2℃下开15秒、关15秒;2000次高温 80℃±2℃下开15秒、关15秒(参照GB7000.1-2007测量方法)

7-4 浪涌试验:(参照GB17626.5-2008的测量方法,限值按照DB 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

2 指标8 8-1 灯具放在85℃±2℃环境中加速老化测试,每24小时算一次循环,前21小时开灯,后3小时关灯。每72小时测试一次照度值,灯具在25℃±1℃环境中测试。取十个测试点绘制光衰曲线。

8-2 每72小时测试照度值,同时测量IP65。

在产品应用过程中,将长期跟踪测量室内、室外平均照度维持率、寿命过程IP、色度维持率四项可靠性指标,可靠性指标测量方法如下:

表3 产品可靠性指标及测试方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测试方法

1 指标9 在测有效寿命过程中,从检测时起,每1000h测量一次色度并计算颜色飘移,共6000h。

2 指标10 在实验室25℃±3℃下,220V额定电压燃点寿命,测量平均照度维持率(按DB 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的测照度方法)

3 指标11 室外:安装在室外灯杆上(按企业提供的安装条件)自然状况实际燃点(方案:全天12小时,晚上6点至早晨6点);各企业的样品由相同的L、N供电;实际燃点(不考虑电压波动);有自动降功率节能装置的允许采用凌晨2-5点降半功率。(参照DB 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的测照度维持率方法)

4 指标12 在实验室寿命测量过程中,从检测时起,每1000小时测量IP65,

第三章 产品指数的构建

产品指数的构建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将检测产品的测试结果按照表4、表5和表6计算得出对应的产品各标杆指标的单项原始分,再将各单项原始分按公式(1)计算得出单项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按公式(2)可计算得出综合产品指数:

公式(1):单项产品指数=抽检产品单项原始分×(100/标杆产品单项原始分)×权重系数

公式(2):综合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

表4性能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指标参照区间 原始分计算 权重系数

1 指标1 50~184 lm/w (测量结果-50)×60/134 20%

2 指标2 3000K~6500K 10-(测量结果-3000)/350 3.33%

3 指标3 3-1 0.01375~0.4 (测量结果-0.01375)×20/(0.4-0.01375) 15%

3-2 0.003125~0.015 (测量结果-0.003125)×20/(0.015-0.003125)

3-3 合格判定 合格:5分 不合格:0分

4

4 指标4 4-1 0.2~0.6 (测量结果-0.2)×10/0.4 6.67%

4-2 0.4~1 (测量结果-0.4)×10/0.6

5 指标5 合格判定 合格:5分 不合格:0分 1.67%

6 指标6 0.2~0.6 30-(测量结果-0.2)/(0.4/30) 10%

表5耐候性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指标参照区间 原始分计算 权重系数

1 指标7 7-1 合格判定 合格:10分 不合格:0分 18.33%

7-2 合格判定 合格:20分 不合格:0分

7-3 合格判定 合格:15分 不合格:0分

7-4 合格判定 合格:10分 不合格:0分

2 指标8 8-1 70%~100% (测量结果-70%)×(70/30) 25%

8-2 合格判定 合格:5分 不合格:0分

表6可靠性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指标参照区间 原始分计算 权重系数

1 指标9 70%~100% (测量结果-70%)×(35/30) 35%

2 指标10 70%~100% (测量结果-70%)×(35/30) 35%

3 指标11 合格判定 合格:15分 不合格:0分 15%

4 指标12 0~0.007 5-(测量结果×15/0.007) 15%

产品可靠性指标产品指数,由于评测周期较长,暂不计入综合指标产品指数,但作为产品综合评价和示范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产品检测与一致性核查

㈠ 检测申请。

由申请单位(一般为产品制造商)向标杆执行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就有关事宜与执行机构签署协议。申请书格式由执行机构另行制定。

㈡ 样本抽取。

(1) 从企业提供的100件同一规格的LED路灯中随机抽取7只样品,并随机编号。

(2) 产品须经权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GB7000.5和DB 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有关安全要求及EMC要求。

(3) 企业提供35只与灯具同批次的LED光源、5只驱动电源用于寿命试验。

㈢ 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第二章“标杆指标测试方法”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型式试验等,也可由检测机构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检验。型式试验原则上每个单元一份试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方、不同产地的相同型号产品,仅做一次试验。

㈣ 生产的一致性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查由执行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在抽检产品生产厂进行,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对产品结构、规格型号、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的核查;二是对工厂的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㈤ 市场销售的一致性核查。

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有权对已进入市场销售贴有分级标识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若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有权取消该产品甚至产品所属单位参与标杆体系认证的资格。

㈥ 一致性变更。

任何关于产品的一致性变更,企业必须在执行机构和检测机构备案。视实际情况需要,执行机构有权要求对产品重新检测。

第五章 标杆体系的动态管理

㈠ 标杆指数的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标杆指数更新发布周期为半年,由执行机构在各类权威期刊、网站刊载公布。发布内容包括标杆指标及其测试计算方法、标杆产品指标值等。联盟网站地址:。

㈡ 标杆指标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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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指标根据产业发展和应用实际需要可更新和扩充。指标的更新和扩充,由标杆专家委员会提出,经技术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新增或替换评价指标的技术成熟度、终端应用需求和检测技术完备程度进行综合测评。

㈢ 标杆产品的选取。

首批标杆产品的选取采取预约方式,邀请具备一定实力且产品入选规模化应用工程的企业,抽取现阶段规模生产和应用的产品进行检测。从第一批标杆指数发布之日起,标杆产品将采取末位淘汰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即选取产品指数超过上一期标杆指数的产品,替代排名靠后的标杆产品,形成新一批标杆产品,而标杆产品总数保持不变,如此往复。

㈣ 分级与标识。

产品按综合指标产品指数评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共5级,由认可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加贴分级标识。若出现单项指标值为0的情况,最高评级为B。加贴的标识仅在当期标杆指数下有效。

第六章 检验机构的遴选

㈠ 申请成为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 拥有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5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4) 检验人员的专业、人数应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中中级以上职称至少人;

(5) 拥有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所必需的检验仪器设备,要求量值准确、性能可靠、经过校准并在校准有效期内;

(6) 检验机构拥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与标杆体系相关的标准检测资质。

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

(1) 标杆检验机构申请表(由执行机构另行制定);

(2)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3)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 拥有CNAS认可的相关标准检测资质证明材料;

(5) 实验室及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关条件的情况介绍;

(6) 相关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及状态;

(7)检验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职称和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职称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8)前期工作基础的总结报告,包括体现申请单位技术水平的检验报告等资料。

申请单位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成为标杆体系的指定检测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㈠ 本规范由省科技厅解释。

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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