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三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3.19

庆阳市三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投资人共同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庆阳市三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庆阳市西峰区南庙村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园林绿化,树木销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自然人股东:吴凯、雷正阳、王举文。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个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 吴 凯以人民币出资,为人民币68万元,占34%;

(二) 雷正阳以人民币出资,为人民币66万元,占33%;

(三) 王文举以人民币出资,为人民币66万元,占33%。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六个月内按股东出资比例继续增资至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通知情况进行记录。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即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通知情况进行记录。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

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

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执

行,当出现本章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时,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园林绿化章程


X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应社会主义经济大潮,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经过协商讨论,一致通过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逐步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向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50%,投资后利润转增资本不包括在内。

第六条 公司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本公司在一切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保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公司成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名称:X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洛阳市南昌路滨河新村

第十条 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管网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园林绿化机械设备销售。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全体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应缴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形式

出资,应将货币出资额存入设立的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 本公司成立后,设置股东名册、会议记录簿,股东有权查阅股东

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

资。

第十八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

分出资。

第十九条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条 股东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荣誉的言行。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违犯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股东违犯应承担的义务,给本公司造成损害者,应承担相应的

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完成增资分红工作;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公司的营业期限,提前解散或延长公司的营业期限;

(十三)对违犯本章程的股东、董事、监事作出纪律处分;

(十四)因公司经营特殊情况需要经董事会及监事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本届董

事和监事任职期限及经营期限;

(十五)修改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权,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15天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董事1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应该具有经营管理才能。董事可以从非股东中推选产生。

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届期满前,股东大会(或法人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董事会可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公司经理由董事长兼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犯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督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前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

吸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违犯前款规定的选举,委派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本公司所有。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司财务、会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 财务会议报告在召开股东年会的十五日前,随股东会会议召开同时送交各股东审阅。

第四十八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首先按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及提取20%的总经理奖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经营管理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议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议帐册,对公司财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承。

第五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法解散时,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行使法定职权,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因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在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六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监事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予以补充。

股东签名:

更多相关推荐: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20xx版

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邵小鹏王芬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

20xx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适用

珠海市东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李晓露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

20xx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

东莞市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

两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和XXX共同出资设立XX以下简称XX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

20xx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标准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

内资有限公司章程样本(设执行董事)

仅供参考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执行董事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条公司名称第...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根据20xx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uot公司quot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设执行董事)

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出资章程范本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

深圳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5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