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3.10

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 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陵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 为: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希

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西路1号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 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由晋城市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壹个股东,股东住所为陵川县崇文镇开云街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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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公司股东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交足。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晋城市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以现 金形式出资,出资额为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 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 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2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转让其出资 时,必须经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聘任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和更换由非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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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 开一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 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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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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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 7

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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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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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方共同出资,设立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施工、绿化管理、水电暖安装维修,中央空调及各类锅炉的清洗、洗涤用品及清洁机器的销售、专业清洗、保洁服务、外墙清洗粉刷、大理石维护、家政服务,房屋租赁,五金、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的零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为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至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三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年9月24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时  间:20##年09月25日

地  点:公司办公室

会议决议:经股东会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申报注册公司名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地址:                       

    3、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中介服务(以执照核定的为准)。

4、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5、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股东会。选举  **  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选举为  ****  公司监事。

6、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7、全权委托  ***  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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