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建水县临安镇老狗街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杨树清 职务 : 老狗街村组组长 地址: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老狗街村
联系电话: XXXXXXXX 邮政编码: 654300 委托代理人:姓名 叶春红 职业 律师
律师证号 13201201410389525 地址 江苏南京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被申请人:名称 红河州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赵云华 职务 州长 地址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第三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建水县坡头乡小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赵兴荣 职务 : 组长 地址: 云南省建水县坡头乡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邮政编码: 654300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复议关于建水县人民政府发(1990)92 号《关于罗卜甸与阿西冲山权边界纠纷的裁决决定》中对于争议集体山林范
围内“长冲”以北至“#7@j凹塘”使用权应归属老狗街村权的裁定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就集体山林范围内“长 冲”以北至“#7@j凹塘”使用权应属老狗街村所有事实如下:座落于建水县临安镇狗街村委会“杉老树坡”的山林地12000亩,自解放以来一直由老狗街小组集体管理使用该山林地。19xx年,老狗街小组与原建水县官厅公社车家大队(以下简称原车家大队)、原烧瓦处生
产队之间因山林所有权归属界线不清而发生争议。同年12月7日,
为了明确划分山林所有权的归属界限,老狗街小组与原车家大队、原
烧瓦处生产队在县革委工作组的参与下经协商后达成了协议,该协议
明确了老狗街小组与原车家大队在“哑巴塘子”及老狗街小组在原烧瓦处生产队在“三个脑”地区的山林界线,建水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
作为鉴证机关对此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了鉴证。19xx年10
月,建水县人民政府颁发了2927号山林所有权证,明确了老狗街小
组集体山林权的位置、面积及四至范围,老狗街小组集体一直管理使
用该山林地。19xx年1月9日,经建水县公证处公证,老狗街小组
将一部分山林地约2000亩发包给张绍德、李自明、何春福三人种植桉树,之后,张绍德三人将其所承包的山林地归还老狗街小组,老狗
街小组一直管理使用该山林地及地内已成材的桉树至今。2009 年 6
月初,老狗街村小组发现建水县坡头乡干部职工在其集体山林范围内“长冲”以北至“#7@j凹塘”一带挖塘栽树,遂予以交涉,坡头乡干部则称有文件已确认了欲种植的山林地属于阿西冲村小组集体所有。
为此,老狗街小组到建水县档案馆查阅此文件,但未查到。2009 年 6
月 9 日,建水县林业局组织老狗街村小组与阿西冲村小组就双方山
林权纠纷进行调解未果。 理由如下:
一、“长冲”以北至“#7@j凹塘”山林地即属申请人集体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
1. 19xx年10月,建水县人民政府颁发了2927号山林所有权证,
明确了老狗街小组集体山林权的位置、面积及四至范围,老狗街小组
集体一直管理使用该山林地。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 “第
十八条规定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
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而在下发关
于建水县人民政府发(1990)92 号《关于罗卜甸与阿西冲山权边界纠
纷的裁决决定》中并未将决定送交老狗街村小组。 三、《土地管理法》中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故建水县坡头乡干部职工在未取得老狗街小组的同意擅自种树属于侵权
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建水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的关于建政发
(1990)92 号《关于罗卜甸与阿西冲山权边界纠纷的裁决决定》,请
求红河州人民政府予以裁定对于争议集体山林范围内“长冲”以北至
“#7@j凹塘”使用权应归属老狗街村权所有。
申请人: 建水县临安镇老狗街村小组
2009年 12月 15日
林栋栋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吴永峰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永峰,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体校西侧门牌 号。 联系电话:155xxxxxxxx
被申请人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邱文博 职务:旗长
第三人吴小志,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东城东石桥子社区振兴大街路北门牌 号。系申请人吴永峰儿子。 联系电话:
复议事项
请求赤峰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左旗国用(2007)字第0925号土地使用证。
事实理由
20xx年11月21日申请人与李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学将两间半房屋卖给申请人,房屋价款为15000元。双方还约定甲方(李学)给申请人(乙方)提供原有土地证,从土地证中划出长为
8.9米,宽为8米的土地面积归申请人使用(即房屋所占土地面积),由申请人自行办理土地证。
申请人买房后将该房交给儿子吴小志居住。可是不知什么时候,吴小志将土地使用证办在他自己的名下。直到吴小志和他妻子离婚诉讼开庭后,双方分割该处不动产时,申请人才知道自己买的二间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办了土地使用证,而且办在儿子吴小志名下。
事后,申请人到巴林左旗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确认此事,还了解到国土部门的档案中有申请人和李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申请人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档案中存在申请人和李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为真实买受人是明知的,仅管申请人与吴小志存在父子关系,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父子之间也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明知的情况依然将该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吴小志名下,显然是错误的。
审查权属来源是土地登记工作重要内容和核心环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工作违反《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请求赤峰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左旗国用(2007)字第0925号土地使用证。
此致
赤峰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永峰
二0 一0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