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种类

时间:2024.4.20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1  法律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

1、法律规范按内容不同

                                      命令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2、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

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委任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

1、按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别人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即“必须怎样”、“应当怎样”等。

(3)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不能”、“不得”、“不准”等。

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1)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4、委任性规范:内容不明确,概况性提示,相应机关相应处理。

5、准用性规范:没规定具体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关内容。

例子:下列法律都属于哪些类别?

1、《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2、《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电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3、婚姻法中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4、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例题:

1、单选: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一法律规范属于(    )。

A. 准用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禁止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答案:A

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该规范在表达上没有使用义务性规范的典型用语“须”。也没有使用禁止性规范的典型用语“不得”

2、多选: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答案:AD


第二篇: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法规


(《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高氯酸盐等易制爆化工原料。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名称和范围,依照公安部有关目录执行。第四条 公安、安全监管、经贸、质量技监、交通、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和对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核验购买人的获准凭证,不得向未经公安机关核准同意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品种、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第七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负责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企业和单位,应当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实行登记管理。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省公安厅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

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高氯酸盐等易制爆化工原料。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名称和范围,依照公安部有关目录执行。第四条 公安、安全监管、经贸、质量技监、交通、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和对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核验购买人的获准凭证,不得向未经公安机关核准同意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品种、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第七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负责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企业和单位,应当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实行登记管理。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省公安厅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高氯酸盐等易制爆化工原料。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名称和范围,依照公安部有关目录执行。第四条 公安、安全监管、经贸、质量技监、交通、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和对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核验购买人的获准凭证,不得向未经公安机关核准同意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品种、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第七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负责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企业和单位,应当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实行登记管理。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省公安厅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高氯酸盐等易制爆化工原料。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名称和范围,依照公安部有关目录执行。第四条 公安、安全监管、经贸、质量技监、交通、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和对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核验购买人的获准凭证,不得向未经公安机关核准同意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品种、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第七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负责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企业和单位,应当对特定种

类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实行登记管理。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省公安厅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高氯酸盐等易制爆化工原料。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名称和范围,依照公安部有关目录执行。第四条 公安、安全监管、经贸、质量技监、交通、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和对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核验购买人的获准凭证,不得向未经公安机关核准同意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品种、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第七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负责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企业和单位,应当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实行登记管理。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省公安厅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高氯酸盐等易制爆化工原料。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名称和范围,依照公安部有关目录执行。第四条 公安、安全监管、经贸、质量技监、交通、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和对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核验购买人的获准凭证,不得向未经公安机关核准同意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品种、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第七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负责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企业和单位,应当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实行登记管理。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省公安厅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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