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xx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137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检察事宜: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系定制及现场安装此定作物的实际知情人,还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亲友?
注:以下证据编号是按一审判决书上的排列。
1,证据1单上有其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吗?那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怎么知道林枚香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
2,屏风玻璃证据1《订货单》上是否表明了0.8钢化?
3,证据4图纸类,有青竹子自画的错误图纸吗?
4,如果按证据1单上青竹子提出的要求去定做不锈钢物品,通不过验收其有责任吗?
5,详细事实在3/16及4/16两份超支原因证据3的函件上。
事实与理由:青竹子公司称,其只是介绍我生意的。
而其是成人又是法人是有法制概念,应明确当日其在合同《定货单》上签名的法律关系责任。但在本案中:其即自作主张敷衍提供我错误的图纸造成了我损失(证4),又提出不符实际的要求等误导我(证1,3),连价格悬殊的屏玻样品也是签订后其才提供给我(证1,3、新证1)等一系列其错误的行为造成了我损失,定作中又多次改变方案要求(新
证3),其还在安装现场不负责任的盲目定错装屏风的位置,却又拒绝联系有关人士到现场纠正错误(新证2)等一系列由其经手的过错(证1,3,4、新证1,2,3)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定义: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此媒介服务的。且其也无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而系代理人。
因此一审、二审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因其的行为已超越了居间人法定的义务权限,而替作份外的并且是已构成定作人要件的义务,根源是一系列过错的行为。而且其在谛结合同时还故意隐瞒上海雷柏特与南通雷柏特(前名:巴尔桑波)公司是同一位法人但非同一家公司之重要事实(证1),故当时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林总在此《定货单》上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而且在此《定货单》上其也未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证1),全程都是其联系操作的,直到一审法院去年11月26日的开庭审理后,我才知此真相(有庭审笔录)。由此还导致了我受蒙因素而被驳回起诉。这理应是青竹子依法承担的责任。并且定作中因存在诸多问题需联系林总,但其提供我林总的电话号码却是假的(证3),致使我联系不上又受影响。
故青竹子就是直接造成我损失的当事责任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青竹子公司的行为已符合此条款,其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诉请中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而去年一审法院7月30日开庭审理那天,我申请的二位证人已到了法院,要当庭作证,见证其人参与此项并且过错的事实(新证2),但却被拒之法庭门外不让作证,为什么?
我申请再审时其又称:我提供的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都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不认可,及其它非事实理由,要求高院驳回了我再审申请。
在此,我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民行处
申请人:
20xx年10月25日
第二篇:合作建议书
政府顾问合作建议书
在贵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集团公司将在贵地建立以投资、顾问为核心业务,基金、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为辅助业务的集团公司,为政府排忧,为中小企业解难,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通过我集团公司与政府的紧密合作,促进双方跨越式发展,实现互惠共赢。具体操作如下:
一、成立投资公司
在当地成立投资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和财务顾问。
1、我集团公司的投资业务以直接投资为主,但不限于政府及企业的不良资产、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等。
2、顾问业务:我集团公司的顾问业务包括政府和企业两个领域。政府顾问:在贵地成立合作平台公司。对国有资产进行优化、升级、调整;建立招商引资平台;政府财务顾问;参股农商行;推动本地企业上市。企业顾问:充分利用我集团公司所具有的顾问经验优势、资金优势、人才优势、信息平台优势,通过直接投资和顾问服务,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对企业进行竞争力调整。
二、设立投资基金:我集团公司拟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并获得了有关机构的认同。我们将在贵地成立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初步设计第一支基金募集额度为10亿元,为拟上市公司上市提供资金及技术支持。主要
投资目标是高科技行业,低碳、环保、节能行业及其它政府扶持行业。基金公司将按照项目接触、调查和评估、投资决策、增值服务、退出变现等程序规范操作。
三、运作上市企业:我集团公司是多个上市公司的财务及运作顾问。在上市公司现代化运作方面经验丰富,同时与国内外大型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北京、天津股权交易所有长期的战略合作。通过购买壳资源,包装运作,推动本地企业的上市。
四、参股农商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参股农商行,利用企业的资源优势、资金优势、人才优势,进一步做强做大农商行。成立一家村镇银行、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一家担保公司,建立中小企业的资金库,增强企业融资能力,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