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公司:
****事务所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承包“****”项目楼体亮化工程有关事宜,致函贵公司:
贵公司与**公司于***年10月10日签订了《亮化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贵公司负责对“***”项目楼体亮化工程安装施工,并约定自幕墙交工后20日内完工并交付使用,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最佳状态且甲方认为满意。
目前,约定的交工期限已过,贵公司尚有三条竖向亮化灯带未安装,且玻璃幕出现大量漏水点等现象,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公司多次通知贵公司限期整改,贵公司至今未来人处理,已严重影响***公司整体工程计划和进展。
本所律师查阅了贵公司与***公司的上述合同和相关资料,认为贵公司应按约定落实***公司的整改要求,以免影响***公司的计划和进度。为此,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按合同约定对上述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如贵公司不能如期整改,***公司会另聘第三方对贵公司未整改、未完成的工程进行整改施工,所涉费用由贵公司承担。
望贵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积极主动处理好出现的问题。 谢谢。
*****律师事务所
20**年*月*日
本律师事务所地址:******
经办律师:***
电话:**** email: ****
第二篇:律师函(推荐师)
胡启栋 律师 : 158 2134 7887 QQ:1214365437
律 师 函
沪XX律函(2012)第 号
致: XXXXXXX有限公司
发件单位:上海XXX律师事务所 发件人:胡启栋 律师
总页数(包含此页): 共2页 日期:20xx年5月7日
XXXXXXX有限公司
上海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XXXXX科技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委托,指派胡启栋律师处理XXXXX公司与贵公司专利侵权事宜。本律师根据调查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致函如下: 据查:XXXXX公司是XXXXXXX的专利权人。XX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20XX年XX月XX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XXXXXXXXXXX,期限为十年。
贵司所属XXXX网站 销售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已严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销售侵犯专利权人的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专利产品,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人或本律师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代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望三思,以免诉累。
胡启栋 律师 : 158 2134 7887 QQ:1214365437
顺颂商祺!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胡启栋 律师 二〇一二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