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答复书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谢火胜等棉农代表针对江西诚民纺织有限公司的分配方案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书,其中异议书第三条申请人之二涉及本人的分配亦提出了异议。对此,本人认为其异议不成立,理由是本人的工程款的优先权已由贵院20xx年3月29日(62)号、20xx年3月28日(73)号、20xx年9月2日(149)号民事调解判决确认,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享有法定的优先权。异议人的理由是不成立,其要求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方能否定本人的工程款优先权。
特此答复
答复人:
二O一四年十月十日
第二篇:执行异议答辩书
执行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 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经法院判决后,20xx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泰美乐公司在其公司资产未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前提下,将所有财产转让给一个债权人,该行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申请。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利娟
20xx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