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收取 费的人员.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 起诉申请人 纠纷案,申请人与 关系,\\\\,申请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本案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 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杜双平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 年 月 日
第二篇: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张桂芳)
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申请人:兰州益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毛建中 该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张桂芳为本案被告。
事实及理由:
何忠发、何亚军起诉申请人、边永胜道路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边永胜所驾驶的甘D23291号车辆系张桂芳以按揭方式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支行贷款购买,张桂芳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保障还款,银行指定将该车挂靠在申请人处,申请人不是该车的所有人。该车辆由张桂芳自行经营,边永胜也与申请人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因此在本案中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实际所有人张桂芳应参与诉讼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配合法院查清责任承担主体,申请人现特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桂芳为本案被告。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兰州益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1-09-28
附:张桂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汽车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车辆挂靠合同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