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高龄老人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九届党代会精神,建设幸福****(城市名),提升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中国老年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老年人,是指具有本村户籍六十周岁以上的村民。
第二章 补贴类型及标准
第二条 特困老人救助。凡本村老年人,因突发原因,导致生活一度困难,视其程度,给予200-5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三条 高龄老人补贴。凡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村补贴每人每月50元;凡年满百岁老人村补贴每人每月80元。
第三章 补贴对象的认定及发放
第四条 特困老人救助。应由本人或村民组长、老年协会委员及亲属出具书面申请,经村老年协会核实,签署补助标准意见,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村负责人审批,在本村会计处领取救助款。
第五条 高龄定额补贴。由村老年协会提供名册(以身份证
或户口本记录为准),经村“两委”审查核实,并公示三日无异议后确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即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社会各界敬老爱老的捐助资金为主,村集体经济资金补贴为辅。
第五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纳入《村规民约》并作为村实施民生工程的一项长效机制。同时,随着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增长,补助标准不断提高,补助范围不断扩大。
第八条 结合宣传“老年法”,要求赡养人孝亲至上,切实履行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承诺。此补贴款只是对老年人生活的补充,供养人不得从供养经费中扣除,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村党总支、村委会、老年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实施;高龄老人补贴
年龄时间从20**年*月*日起计算。
第二篇:关于对高龄老人实施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90—99周岁
老年人实行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宏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根据市政府(2002) 94 号文第8 条之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于年1月1日起对我区部分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现将实施意见颁布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持有区常驻户口,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元,由区财政拨款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补助的发放对象需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籍证明
(三)村(居)委会表明发放对象健在的证明材料
(四)近期一寸同底版彩色照片三张
三、申领程序:
由发放对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者可指定一固定委托人)将上述材料报当地政府民政办审核,审核后填写领取表,交区老龄办审批。符合发放条件者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列入补助
范围。补助费每半年由当地民政办集中发放一次。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每年的5月27-28日和11月27-28日(逢周日、周六顺延)到区老龄办集中领取补助费,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到老年人手中。发放对象或其委托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发放对象的老年人优待证、村(居)出具的老年人现时情况(健在与否)的证明信到乡镇(街道)民政办领取。领取金额按月计算。新增人员在办理审核手续的后一月开始领取。
四、注销:发放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人需在老人死亡十五天内持村居开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注销手续。民政办接到告诉十日内报区老龄办予以注销。
五、监督:申请补助者应据实提供本人年龄及生存情况。弄虚作假、冒领、多领者将根据领取数额处以双倍的罚款。各乡镇、街道应在发放补助前将发放对象名单张榜公布,公布时长不少于三天,以接受广大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