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优入党文件

时间:2024.4.24

甬城管团〔20##〕5号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意见

局属各单位团组织,局机关团支部:

根据中组部、团中央,以及省、市、局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提升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现结合我局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优”工作基本要求

(一)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推优”程序。

(二)“推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员发展标准,保证推荐质量。

(三)对于松散瘫痪的基层团组织,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团的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二、“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一)“推优”的条件是:

1、28周岁以下的团员或28周岁以上非党员团干部并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3、入党动机端正,充分领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4、能严于律己,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6、与他人搞好团结,群众基础好。

(二)为了保证“推优”工作质量,特作如下规定:一是没有被评为任何先进的原则上不推;二是支部民意测验票数不过半的不推(参加民意测验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4/5);三是支部推荐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推。

三、“推优”的要求及程序

(一)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于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

(二)“推优”工作程序:

1、“推优”工作在党支部指导下,由党支部提供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

2、“推优”工作开展一周前,以团支部为单位学习本实施意见,公布申请入党名单,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并要求每个团员依据“推优”条件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评议;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意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3、团支部对照“推优”规定,征求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后,确定推荐对象,书面报上级团组织;

4、局属团组织汇总、审查各支部“推优”情况后,征求团员所在党支部意见,并向全体团员公布确定的推荐名单;

5、局属团组织审定后到局团委领取《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下发,各团支部组织专人统一填写。“团支部意见”一栏填写:一是思想品德方面的表现;二是工作、学习及获奖情况;三是民意测验得票情况(团支部应到团员数、实到团员数、得票数)。《推荐表》经局属团组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党支部推荐。

6、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其“推优”材料归到申请入党材料中。

7、“推优”对象有效期限为两年。两年中,若该团员未进入党校学习或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重新确认。“推优”期间若被推荐人受到团内纪律处分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推优”资格。

四、“推优”时间安排

原则上在“5·4”青年节前后,一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团支部根据各单位党员发展实际情况排定。

五、局团委审核工作规定

(一)审核“推优”工作时间一般为“推优”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二)各局属团组织要在认真检查各团支部推优工作的基础上,上交该次“推优”工作总结和检查了解记录备查。

(三)局团委审核“推优”工作的程序:1、听取局属团组织负责人关于“推优”工作情况汇报;2、检查各“推优”工作小结和调查了解记录。

六、“推优”工作的考核

(一)考核标准:1、单位团员总数与推荐数目相比的百分数来衡量“推优”的面;2、单位“推优”数与发展数相比的百分数来衡量“推优”的质量。

(二)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各级团内先进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局属团组织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团员青年培养情况,认真分析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要注意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年度推优入党数与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相一致,并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20##年3月5日

附件: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交由被推荐对象所在团支部、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留存。

主题词:共青团  推优入党△  实施意见                               

抄送:局党委、团市委、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局机关党委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年3月6日印发 

                                              共印12份


第二篇:推优入党文件


公司推荐优

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早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到基层,依据《党章》、《团章》和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团的各级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落实。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青年,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具体由基层党组织根据推荐对象的情况确定。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战斗力和全部工作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合理配备基层团干部,全面提高共青团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团组织的自转能力,更好地为推优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第四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必须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推荐可扩展到28至30周岁)。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

第五条 推优工作要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党团衔接的原则和入党志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防止和杜绝降低标准,片面追求推荐数量的不良倾向。

第二章 推荐对象的条件

第六条 凡年龄在18至30周岁,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志愿申请入党,经过教育培养,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团员青年,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七条 推荐对象的基本标准是: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2.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解放,实事求是,工作勤奋,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过硬的业务本领,具有较高的岗位技能;

4.自觉地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克己奉公,不怕牺牲,乐于奉献;

5.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团的纪律,坚持真理,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6.出色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工作重点紧密结合。团组织应把培养推荐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上的优秀团员青年,特别是其中的骨干力量以及学校学生中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团员青年,作为推优工作的重点。

第九条 党组织要重视发展团干部入党,对具备推荐条件的基层团干部,上一级团组织应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重点推荐。

第十条 获得省、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和公司新长征手标兵,已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经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一条 获得公司及二级厂矿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已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基层团委在征求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可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三章 推荐对象的教育培养

第十二条 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责。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青年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去,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促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的观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五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特点及其成长规律,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三会两制一课”、党团共建共联活动、赋予职责和关键岗位的实践锻炼与考验等,加强对团员青年中申请入党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六条 团员青年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在《团支部工作手册》中“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情况记载”栏中登记,并由支委会提出培养意见。提出入党申请,且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青年,应按照优秀团员青年标准进行重点培养,建立《优秀团员青年培养教育考察表》,团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记载。

第十七条 团员青年培养考察期一般为一年,从建立培养考察表之日算起。期满后,团支部应按推荐程序的要求,组织推荐。凡没有建立《优秀团员青年培养教育考察表》,并经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除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团组织应不予讨论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对象被党组织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重点培养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推荐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团组织要继续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工作。

第四章 推荐的基本工作和程序

第十九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年进行两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党团组织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和协作,抓好组织协调工作。

团支部主要工作:

1.在接到党支部反馈的团员青年提出入党申请的信息后,应及时在《团支部工作手册》中予以登记。

2.对提出入党申请并重点培养的优秀团员青年,在与团委、党支部商定后建立《优秀团员青年培养教育考察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记载,并向党组织汇报,每半年报团委签署一次意见。

3.对培养考察期满的团员青年应及时召开团员大会,介绍其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4.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征求党支部和一般青年的意见,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推荐表》一式两份,报上级团组织审定。

5.在得到上一级团组织反馈的信息后,对正式推荐的团员青年,将其《优秀团员青年培养教育考察表》上交党支部。对需要继续培养考察的,则保留该表,并连续进行培养考察。

基层团委的主要工作:

1.基层团委要把推优工作作为团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团支部积极稳妥地做好推优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不断完善推优的制度建设,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及时提出推优计划,并上报推荐名单,一般情况下,按党组织每年从优秀团员青年中发展党员的计划数确定相应的推荐比例。

3.基层团委要认真抓好优秀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指导团支部做好重点培养的优秀团员青年的人选确定和建立考察表的工作。

4.在接到团支部上报的《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推荐表》后,对推荐对象作认真的考察审核,正式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同时向团支部反馈结果。

5.团支部(团总支)书记和基层团委正、副书记,一般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推荐。

6.对于松散瘫痪,团员数量偏少、素质偏低、团支部空缺的基层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应直接担负其推优的职责,并应配合党组织及时进行整顿,基层团组织在其组织健全,工作正常开展起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7.加强同党组织的联系,及时汇报工作,反馈信息,对下级团组织的工作要认真指导,按照要求严把质量关。

党组织的主要工作:

1.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基层党委每半年研究一次,基层党支部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2.党委组织部门在部署党员发展计划时,对推优工作同时提出要求,在考核发展党员工作时,对推优工作一并进行检查。

3.党组织每年研究下一年发展党员工作时,要主动征询团组织的意见,每年发展的党员中,经团组织推优的优秀团员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4.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每季听取一次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5.党支部在接到团员青年的入党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团支部,并帮助团支部搞好培养教育工作,在同团支部协商研究后,对已填写《优秀团员青年培养教育考察表》的优秀团员青年,可同步进行重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6.党组织对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将其《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推荐表》三个月内讨论研究,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团组织。

7.党支部对讨论通过的推荐对象,应将其《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推荐表》和团支部上交的《优秀团员青年培养教育考察表》,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青年入党的必备手续,随入党志愿书一并归入个人档案。手续不全的,党组织应不予讨论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推荐对象一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 对要求入党,并已纳入培养教育范围的团员青年和推荐对象,因工作调动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的,原单位党团组织应负责将其培养教育或考察推荐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移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应积极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继续做好培养教育、考察推荐和发展工作。这些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推优工作,避免片面性、随意性,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更不允许有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犯有关规定推荐的,应予撤销。公司组织部、公司团委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团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推优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组织科、公司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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