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册 号:
企业名称(盖章)
。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实收资本(金) □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的出资时间
□认缴的出资方式 □实缴的出资额 □实缴出资时间
□实缴的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投资人(股东、合伙人) □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公司章程 □董事 □经理 □监事 □公司增设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变更
□分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隶属关系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
□取消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清算组负责人)
签字 注:
年 月 日
注 :1、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登记单位变更登记的,由其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一)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二)
注: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栏内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其委派代表变更的,需在“委派代表”栏内填写。
2、“营业期限(合伙期限)”仅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填写。
3、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4、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
注:1、“出资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
2、“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3、“法定代表人”栏,投资者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4、“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法人组织不填。
5、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出资单位承担责任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填写委派代表的姓名。
6、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发起人。
7、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然人合伙人名录
注: 1、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出资的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发起人。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
注:填写说明见下页
1、“认缴情况”填写变更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况,公司制企业应在合计的出资额中填写货币出资的数额,其他企业无需填写货币出资数额。
2、“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期次填写。
3、“出资方式”栏,公司制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出资”的表述方式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动积累”的表述方式填写。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的表述方式填写并注明评估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注明。同一投资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出资方式对应的出资数额分行填写。其中,以“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方式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选择填写“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具体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住所(经营场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若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在具体的出资方式后注明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形式:“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时,由主办单位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
5、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填写本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表
注:1、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任命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由投资人签字;分公司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公司公章,其他类型企业无需盖章、签字。
2、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在“盖章(签字)”处签字;但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需全体合伙人签字。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表填写其委派代表的情况。
3、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4、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主要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承诺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涉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人员变更时填写此页)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注:填写说明见下页
注: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型企业不填写。
2、“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记载新任职人员签字的有关文件。
3、“职务”系指董(理)事长(执行董事)、副董(理)事长、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4、“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
5、“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理事)、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经理填写“聘任”。
6、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务员标识”和“工会会员标识”栏目的“是”或“否”项内划“√”。
7、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8、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9、请将新任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下页。
注: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正反面粘贴,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涉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填表说明见15-16页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在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或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出证单位可在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也可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6、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8、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情况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第二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
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
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
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马立军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饶河县金利达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变更住所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
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
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变更登记事项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此外,根据需办理变更的登记事项,还应相应提交:
【1】 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 住所变更: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 法定代表人变更:
a.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b.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c.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注: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b、c两项材料)。
e.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4】 注册资本变更:
a.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b.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c.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d.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e.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f.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5】 实收资本变更:
a.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b.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c.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注: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相应申请减少实收资本的,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
【6】 经营范围变更: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7】 公司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9】 营业期限、出资时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 出资方式变更: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11】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
a.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b.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
a.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c.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b、c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c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