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理是企业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业务流程图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
1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
(一)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卡;
(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可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www.)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其中,第(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2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备注:部分业务,企业须经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至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见下图)。
3
第三步: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行业特性、经营特点以及贸易外汇收支规律等情况,对特定企业设置特殊标识,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专项监测。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以下特殊标识类型,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至外汇局申请特殊标识企业管理:
(一)辅导期企业标识
对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同时手工设置
(二)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
对象: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监测系统根据企业档案信息中“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的勾选结果自动设置
(三)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标识
对象:经营特种商品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四)来料加工企业标识
对象:主营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标识
对象:主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
4
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六)专营保税仓库企业标识
对象:具有保税仓库合法资格,且保税仓库主要作为仓储中转货物使用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七)大型运输工具维修企业标识
对象:具有合法资质,主营业务是为需要进口报关的飞机、船舶等大型运输工具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八)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标识
对象: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事对台小额贸易业务的企业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九)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
对象:不属于上述特殊标识类型,但确有必要进行差异化管理的企业,外汇局根据实践对其加贴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
提交材料及设置方式:企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原因、企业上年度业务规模及该类业务占比等内容),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手工设置
5
第四步:企业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及其他报告
6
7
8
企业报告系统操作: 各项报告界面:
报告新增(以预收货款为例):
9
报告修改:
10
报告删除:
报告调整:
11
★备注:
1、企业网上报告修改与调整操作的区别
对于已报告的信息,在收付款/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含)内,进行“修改”操作。
对于已报告的信息,在收付款/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不含)后,进行“调整”操作。
2、企业报告分为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两种方式。其中,企业外汇局现场报告,请按照《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及表格》执行。
第五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非现场监测总量核查指标含义
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
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
12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
(二)指标正常区间范围
外汇局设置指标正常区间范围,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1、总量差额正常区间范围为【-20,2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
3、资金货物比正常区间范围为【50%,15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三)总量核查筛选规则
企业总量核查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
★备注: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做好上述报告,监测系统就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避免企业由于贸易信贷等因素引起指标异常而被监测系统自动筛选列入“重点监测”。
第六步:指标异常企业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
(一)在《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或至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
(二)《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下载《现场核查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企业发生的逐笔进出口、收付
13
汇基础数据包,开展自查。
(三)根据企业异常情况,外汇局可采取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约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查阅企业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备注:第(三)项材料格式,企业请参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110页至113页,或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www.)下载《企业现场核查报告格式及自查简表》。
第七步:企业确认分类结果。
(一)外汇局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将企业分为A/B/C类,并向企业发出《分类结论告知书》,企业需在告知书发放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或至外汇局现场签收;
(二)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述。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有效期为一年。
福建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咨询电话
14
15
第二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 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 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
特别提示:20xx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20xx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xx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一、企业报告内容:
企业报告包括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企业自业务发生之日(进出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起30天内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企业网上报告模块进行报告操作的,应按照现场报告流程和对应的格式要求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提交现场报告
企业报告内容即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的报告。
企业报告类别按照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主动性报告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以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中辅导期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不能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操作,只能通过现场报告的方式办理,其他报告种类在超过规定时间未在监测系统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才需现场报告。
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性报告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主动性报告是指企业可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自主决定是否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报告。
二、企业现场报告业务流程
(一)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
1、业务范围: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受贸易主体不一致原因导致的货物贸易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具体情况)和报告表(见附件1、附件2);(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3)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对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为办理撤销主体变更手续: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现场报告差额业务
1、业务范围:
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境内交货境外收汇,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关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差额原因,及受企业描述的差额原因影响的货物流和资金流差异的具体事项)和报告表(见附件3、附件4)(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现场报告贸易信贷业务
1、业务范围: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和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交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超期报告的符合上述业务范围的贸易信贷发生情况,及超期报告的原因)和报告表(见附表5、附表6)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现场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
1、业务范围:对于企业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交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超期报告的符合业务范围要求的远期信用证涉及的进口及预计付款情况,及超期报告的原因)和报告表(见附件7)(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现场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
1、业务范围:对于企业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 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业务的,企业未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相交材料现场报告。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超期未报告的上述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情况,及超期未报告的原因)和报告表(见附件8)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企业已报告的业务信息有误的,外汇局审核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变更或撤消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辅导期业务报告
1、业务范围:对20xx年8月1日起新列入名录,并在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辅导期)的企业实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辅导期企业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2、提交相关材料:
(1)企业书面情况说明(辅导期内发生贸易进出口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总体匹配情况,辅导期内对外汇货物贸易改革学习情况)和报告表(见附件9);
(2)相关进出口和收付汇证明材料;(3)对于有进出口或收付汇差额、不能逐笔匹配情况的,还需填写书面报告(见附件10)。(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报告注意事项
对于符合规定的的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等义务性报告,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