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律法规复习讲义 考点一、《动物防疫法》
1、概念:《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意:未提及“诊疗”和“研究”两项内容。)
2、《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国内。动物及产品的进、出境,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理清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三者的关系。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实现的是领导管理职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其它有关动物防疫的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起着检疫和监督执法的作用;动物防控机构是一个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它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起最终领导作用。
4、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5、强制免疫计划的制定:是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按上级计划,制定本地的强制免疫计划;如果有实际需要,而增加的强制免疫病重和区域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6、动物疫情的预警:只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管理部门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相应级别的疫情预警对应的颜色: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需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是,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
得此证。
8、动物疫情可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这三个部门报告,认定这个疫情则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即可。这里的“动物疫情”通常是指一般的疫情或者还不知道是重大疫情的情况,这个知识点可以和后面的“重大疫情报告”,这一知识点联系起来,“重大疫情报告”的接受主题往往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因为他们具有这方面的条件来诊断。“重大疫情报告”的认定主题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主管部门,这样也就理解了前面说的“动物疫情”若为重大疫情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说法了。
9、动物疫情的发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发布全国的动物疫情,也可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来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发布权在国家,省级只是可被授权发布;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动物疫情。)
10、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类疫病:①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派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及时报请政府封锁疫区。②当地县级政府发布封锁令。(撤销封锁令遵循“谁发出,谁撤销”的原则)③控制、扑灭措施:封锁、隔离、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预防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情。④禁止动物、动物产品的进出,必须进出的人车要严格消毒。
二类疫病:处理方法基本同一类,但是情况没这么严格:不封锁,只是限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等的出入。三类疫病就更简单了,按相关要求做就行了。(但是要注意:二、三类疫病爆发时要按一类疫病处理。)
11、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1)检疫执行的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2)屠宰、出售、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3)任何动物及动物产品,只要流动都要检疫,要有检疫证明。(4)一般的检疫要收费,有申请人承担,但是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地区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申请的地方是要输入的地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费用由无规定动物疫病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财政负担。(5)跨省级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等种用其它,首先向要输入的地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运输前,向当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6)野生动物也要检疫。
12、动物诊疗:(1)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条件:符合规定的场所、执业兽医、兽医器械设备、管理制度。(2)诊疗机构变更任何一样都要重新办理。(3)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3、动物防疫监督管理:(1)主体(谁来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港口、车站、机场驻派官方兽医,但要得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14、动物防疫可以得到补偿的情况:疫情发生时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依法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
15、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政处分法律责任:(1)有权决定处分的主体:兽医站的人犯错,同级人民政府来处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犯错,同级人民政府和兽医站的人共同来处分。(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犯错类型:有检疫证明但还要重复检疫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3)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16、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1)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是先令其改正、警告,不改正的处罚。(2)不按规定强制免疫、不按规定检测和处理以及对运载工具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不按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污染物品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4)违反禁宰、禁止经营等的可以处以货品价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价值货物10%-50%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的一倍以上到三倍以下的罚款。(5)以下情况,轻者可以处一千到一万罚款,重者可以处一万到十万的处罚:相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跨省晕种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区的。(6)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可处一千元—三千元以下的罚款。(7)对检疫证明做手脚的,处以三千到三万的罚款。(8)不遵守疫情扑灭规定、破坏处理措施,违法发布疫情的,可处一千以上到一万以下的罚款。(9)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所得在三万以上,没收所得,并处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三万,并处三千到
三万以下的罚款。(10)动物诊疗机构违规造成疫情扩散,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11)执业兽医未注册而执业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12)对违反操作造成疫情扩散流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器械、不进行紧急情况的疫病防控、扑灭等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13)对不报告疫情、不提供真实的疫情情况、拒绝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拒绝疫防控机构的疫病检测检测的,对违法单位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考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实用范围:进出国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相关物等。对人的效力:除法律规定外,既适用我国的自然人、法人金额其它组织,也适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和组织。
2、调整对象(检疫对象):进出国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相关物等。
3、国家禁止下列与动物防疫相关各物进境:(1)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2)动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3)动物尸体(4)土壤。
考点三、执业兽医及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适用人群:在我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执业兽医。但,外国人和我国港、澳、台居民在我国申请执业考试、注册、备案的除外。(这些人不适用)
2、执业兽医工作的行政管理: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县级兽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3、执业活动管理:(1)执业场所: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执业兽医要注册,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3)执业权限:执业兽医师有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执业医师
助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4)执业兽医的职责:向兽医三机构报告疫情;不用假劣兽药和禁用药;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立即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履行疫病防控义务。(5)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4、执业兽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超出执业范围,更换受聘的诊疗机构未重新注册。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2)伪、改、租借执业证书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3)收回、注销执业证书情况: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两年的;被吊销的;连续两年没有向注册机关报告;租让借的。(4)有下列情况,拒不改正或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使用病历,该开处方不开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或不签名的;未亲自出诊开填出文件,或者伪造,出假证明文件的。
考点四、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1、执业兽医工作的行政管理各自的职权:(1)兽医主管部门的职权: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2、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诊疗场所;(2)距离其它动物场所不少于200m。(3)诊疗场所具有独立的出入口;(4)具有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具有 1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6)完善的防疫管理制度。
3、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动物诊疗机构条件:(1)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
(2)具有 3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4、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5、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的有: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考点五、诊疗活动管理法律制度
1、动物诊疗机构应使用规范的病历和处方笺,病历和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保存 3 年以上。
2、诊疗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4、超出诊疗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变更执业地点和诊疗活动范围不重新补证的:所得在三万以上,没收所得,并处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三万,并处三千到三万以下的罚款。
5、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所得在三万以上,没收所得,并处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三万,并处三千到三万以下的罚款。
6、收回、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1)超出诊疗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变更执业地点和诊疗活动范围不重新补证的(情节严重的)。(2)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3)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上规定的条件的。(4)连续停业两年或者连续两年未向注册机关报告诊疗活动的。
7、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等,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8、下列情况出现,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如下:(1)变更机构名称或法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2)未挂诊疗许可证或从业人员情况的;(3)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却未开处方的;(4)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考点六、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指像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危害大的疫情,包括特别重大的动物疫情。重大疫情的应急管理,是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2、重大疫情报告制度:(1)报告时机: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以上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2)接受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疫情所在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3)重大动物疫情逐级报告制度:①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告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③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④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⑤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防控措施;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5)重大动物疫情认定权限:重大动物疫情有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6)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公布。(7)重大动物疫情的病料采集只能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省级审批)。(8)各个部门及个人在动物重大疫情发生后的责任:政府——封锁、领导、协调。兽医主管部门——启动应急系统和预案、提出封锁建议;扑灭疫情的核心部门功能。其它单位及个人——协调配合等责任。(9)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10)重大动物疫情时的违法责任:①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测,或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警告并处2千以上5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②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的病料或者病原分离不按规定分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警告并处5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11)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考点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1、一类动物疫病:共17种,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体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症。
2、二类动物疫病:
(1)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2)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败、牛梨形虫病(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3)山羊关节性脑炎、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
(4)马传染性贫血病、鸡传支、鸡传喉、鸡传法、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症、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5)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球虫病。
3、三类动物疫病
(1)大肠杆菌病、肝片吸虫病、附红细胞体病、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马腺疫、马媾疫,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病
(2)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犬瘟、犬细小、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
考点八、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共26种:牛海绵体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Ⅱ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O157:H7)、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 考点九、兽药管理规范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新兽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药品和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
3、兽药监督管理权的执行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假兽药的判断标准:(1)变质的;(2)被污染的;(3)所表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5、劣兽药的判断标准:(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6、禁止性规定:禁止将兽药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7、国家施行兽药使用中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
8、经营假冒、伪劣兽药,或者无证经营兽药,或者经营人用药品的情况,没收所得,并处违反部分价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9、违法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的情
况,没收所得,并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10、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5万—10万的罚款。
11、不报告严重不良反应的,处五千到一万的罚款。
12、不按规定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没收所得,并处5万以下罚款。
13、将兽药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违反规定销售原料药的,处2万到5万的罚款。
14、不按规定在饲料或者饮水中添加药物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考点十、兽药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1、兽药标签基本要求——安瓿瓶、西林瓶等因受包装尺寸的影响可以减少一些内容,但是至少要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2、兽药有效期的正确标注为:“有效期至20xx年09月”,或“有效期至2002.09”
3、安钠咖、氯胺酮为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药品。
4、产蛋鸡禁用的药物有:大多数沙星类(喹诺酮类)、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氨苯胂酸预混剂、海南霉素钠预混剂、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等。
5、产蛋期禁用的兽药有:二硝托胺预混剂、马杜霉素预混剂、四环素类、沙星类(喹诺酮类)、磺胺类、地克珠利、吉他霉素、阿莫西林、氨苄西林、氟苯尼考、海南霉素、盐酸氯苯胍、红霉素、安普霉素、黏菌素等氨基糖苷类。
6、泌乳期禁用:双甲眯、四环素、阿维菌素、盐酸左旋咪唑、碘醚柳胺等。
7、食品动物禁用的药物:兴奋剂(克伦特罗、西马特罗)、激素类、氯霉素、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安眠酮、各种汞制剂、氯丙嗪、地西泮、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等。
8、禁止在饲料和水中使用的药物: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性激素类(炔诺醇、炔诺醚、炔诺酮等)、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还有这类名叫“xx西泮”的药物))、苯巴比妥等巴比妥类、利血平等。
考点十一、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法规
1、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疱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3、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鲁氏菌。
4、OIE 规定的必须通报的动物疫病:炭疽热、狂犬病、伪狂犬病、蓝舌病、牛羊猪的布鲁氏菌病、口蹄疫、钩端螺旋体病、副结核病、牛瘟、旋毛虫病、Q热、野兔热、水泡性口炎、牛海绵状脑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猪囊尾蚴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水疱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禽衣原体、传支、传喉、传法(甘布罗病)、鸭病毒性肝炎、鸭病毒性肠炎、禽霍乱、禽伤寒、马立克氏病、禽流感、新城疫、鸡白痢、兔出血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