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时间:2024.4.13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商业)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   物业类型:商业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二、   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本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物业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协议并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电梯、消防系统、供电线路、智能化系统、监控系统、绿地、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热系统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   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公共环境、共用部位的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化粪池清掏。

四、   绿化管理,公共绿地、园林小品的管理和养护。

五、   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安全监视和巡视,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建立消防责任制,维护消防设备和设施,车辆存放有序,交通基本通畅,依据车辆专项合同实施管理。

六、   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及甲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            日执行至            日终止。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3.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           制止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及物业管理公约的行为;

5.           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

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7.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承租物业的各项权利。

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遵守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公约中规定的内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管理;

4.           乙方在进场前需甲方申请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填写员工登记表并办理出入证,同时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如乙方要在经营场所悬挂广告牌,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并不得侵犯其他人权利,乙方应确定广告的张贴位置及内容,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科”备案方可悬挂广告牌。

6.           乙方张贴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如乙方张贴广告导致其他第三方权利受损,则甲方有权根据第三方的投诉要求乙方撤销该广告。

7.           乙方若要组织促销宣传活动,需提前告知甲方,如需占用场地或张贴宣传广告的需向甲方提出申请。活动期间客户应保持良好的秩序,活动完毕应立即恢复原状;

8.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到物业内其他商铺进行推销;

9.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10.       乙方装饰装修房屋时,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签订《装修承诺书》,按甲方要求办理装修手续后方可开工;

11.       乙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2.       乙方排烟设备需根据于甲方的协商并满足乙方的需求进行设置,不得对楼内其他客户产生影响,如因乙方未按要求操作导致其他客户投诉,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13.       乙方经营项目若为餐饮,必须定期清理自行使用的烟道、隔油池,一般为三个月。若出现长时间未进行清理现象,甲方有权利代为清理,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4.       乙方每日所产出的干、湿垃圾由乙方自行处理;

15.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不得对楼内其他商户产生影响,若出现投诉,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6.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物业管理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7.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二、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天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按建筑面积),

三、   乙方缴纳费用时间:首次付费以物业出租房开具的《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向甲方支付半年物业管理费,之后各期费用每半年收取一次,于每一缴费周期的首30日前全额缴纳;

四、   如遇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可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五、   乙方退租物业时,需缴清所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1.           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按照车位相关管理规定收取;

2.           客户特约的有偿服务按照甲方所确定标准收取;

3.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有偿服务按照双方协商价格收取。

七、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1.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按月收取,乙方于每月1至5日按当月计量表实际发生量将该费用交于甲方,(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物业管理公司代专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款项滞纳金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为维护公众、商户、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范本)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桂林市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桂林市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合同甲方指购房人(即业主),乙方指物业开发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甲方所购房屋销售合同编号                        

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栋号: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或使用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所)。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5、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乙方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6、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就物业管理相关问题进行投诉。

7、享有本物业《住户手册》赋予的其它权利。

㈡甲方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和《住户手册》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2、执行和服从乙方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3、业主如需对本物业进行室内装修,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及《住户手册》的有关规定,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正常装修垃圾统一清运费       元/M2(建筑面积),如需打墙另加收       元/M2,方可进场施工。装修完工后,乙方进行验收。若甲方有违规装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其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4、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因搬迁、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或更改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

5、甲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手册》等造成损失、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甲方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手册》等,并承担连带责任。

7、在安全、合理的原则上,如需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风、维修养护、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问题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按期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标准为每月       元/M2(建筑面积),自甲方办理入户手续(以开发单位发出交房通知次日为准)之日起计算。甲方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应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半年或一年物业服务费,此后在每半年或一年的首月7日前交纳下一周期的物业服务费。

9、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或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用场所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10、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任何违反《住户手册》的有关违规行为,否则按《住户手册》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1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公共物业服务、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物业服务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讲文明、讲道德、讲卫生、互助互利,共建文明小区。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㈠乙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对甲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物业提供管理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3、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及《住户手册》等规定的行为。

4、有权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

5、依照本协议收取公共物业管理服务费。

6、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有偿经营服务项目。

㈡乙方的义务

1、具备国家承认的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条件。

2、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办公室。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受益业主或使用人承担(或启用公共维修基金)。

5、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做好物业维修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及财务年度计划。

第三条    违约责任

㈠乙方违反协议,未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负责对业主房屋内物品及室外车辆等的保管(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㈡乙方擅自提高本协议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或要求乙方清退所多收费用。

㈢甲方违反本协议,不遵守物业管理制度或《住户手册》等规定,且使乙方未能正常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逾期仍不改正的,乙方有权强行整改,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㈣甲方或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交纳应交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交费用的5‰交纳滞纳金,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第四条    其它约定

    ㈠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为维护广大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㈡乙方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不承担本物业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管与保险责任,敬请业主及使用人自行办理相关保管与保险事项。

㈢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执行。

㈣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㈤本协议有效期限自本物业交付之日起至                 终止。

㈥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  方:               乙方:桂林市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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