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时间:2024.3.31

石狮市祥达船务有限公司 “安祥达”轮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中国沿海海上安全主管机关的通讯名单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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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

(港监字[1994]29号)

前言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经1987年议定书修定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及其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并于同年10月2日对我国生效。 《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1991年修正案:新增第26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已于1993年4月4日生效。根据该修正案规定,对1993年4月4日以后交船的“新船”,投入营运时适用;对于1993年4月4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于该日期的24个月后适用。届时,所有一定吨位从事营运的船舶必须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否则,将有可能导致被滞留或扣船。 为有助于船东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申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审批,特制定本程序。

一、 总则

第一条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船舶(适用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应备有有效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第二条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目的在于提高船舶抗油污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条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的各项要求;应符合本船实际,并可操作;船员职责分工

要明确、落实。

第四条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简称港务监督)批准后生效。

二、 申 报 程 序

第六条船东向船籍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提交申请审核批准船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书面报告,连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附件目录及有关资料;以及两名船东联系人姓名、电话。

第七条申报时限(收到时间计)

1.对“新船”,计划投入营运时间之前2个月申报。

2.对“现有船”,1994年10月以前申报;1995年4月4日以后的,均提前2个月申报。

第八条船东编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包括:

(一)序言。简述其目的、措施、注意事项,有效联系,定期评估、检查和修订。

(二)报告要求。船舶按规定报告要求、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中国籍船舶在国外发生污染事故,除在当地按规定作出报告外,回到国内第一港口后24小时内,按国际海事组织新强制报告制度格式,向到达港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船东向船籍港港务监督书面报告。《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报告要求,应包括:

1.何时报告:

(1)实际发生的排放;或(2)可能发生的排放。 2.报告资料要求:

初始报告、补充报告,采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A·648(16)决议的格式及规定的内容报告。

3.联系人:沿海国联系人、港口联系人、船舶有关重要联系人等。

(三)控制排放的措施。应符合公约附则I第26条规定的有关控制排放的措施,并包括:

1.操作性溢油。有关以下各方面的检查、判断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1)管系溢油;(2)舱柜(货油舱或燃油柜)溢油;(3)船体溢漏油。

2.事故性溢油。有关以下各方面的检查、判断和采取的措施。 (1)搁浅;(2)碰撞;(3)火灾、爆炸;(4)船体破损;(5)严重横倾。

3.有关采取优先措施、稳性、应力影响及减载方面的计算和计划。

(1)优先措施。对事故采取的迅速反应;尽快掌握损坏的详细情况;评估损坏状况。

(2)稳性和应力影响。计算和评估破舱稳性,受损影响强度情况。

(3)减载措施。

4.具备有关资料。总布置图、舱室分布图、管系图、货油、燃油及压载资料等图、表。

(四)国家和地方协作

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不仅对本船一旦发生溢油事故的主动防范、控制和清除,有可操作性。同时还应与区域性和国家应急计划接轨,并有利于与沿海国或其他有关部门快速、有效的协作、对溢油的控制、清除作出反应。为有关机关和组织提供协助、指导,创造方便条件。

(五)非强制性规定(补充资料)

非强制规定,旨在对制定和执行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并有利于港务监督对船舶施行检查结果的评估。主要包括(其他要求计划提供的指导):

1.计划和图表:除本条(三)·4外,其他有关船舶设计、构造详细资料,附于计划后,或注明其位置。

2.应急设备:如船上载有应急设备,计划中应列出这些设备清单、使用方法和指导,建立该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人员职责、培训要求。

3.新闻信息发布安排不要影响应急反应工作。

4.记录保存:对事故中有关油污责任、赔偿、补偿记录保存的指导及取样的指导。

5.计划的检查:船东、营运人或船长对计划定期检查、更换过时的信息、资料;事故后,对其有效性评估,作出相应的修改。 6.计划的演练:建立演练制度,定期演练,提高实效性,并作好记录。

(六)附件资料

1.船舶国籍证书;2.“现有船”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3.几个联系一览表(名单等);4.破损应力、破舱稳性计算;5.有关船舶图、表资料:——船特性图、容积图、燃油管路图、船中剖面图。6.船舶航线计划、或说明;7.船员在应急计划中的职责分工商议记录;8.船上溢油反应设备(如有,列表清单);9.应急计划修改、补充记录;10.应急计划演练安排及记录。

第九条船舶航行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地区或国家,应注意满足其特殊要求。

第十条对普通运输船舶以外的特殊用途或结构的船舶,依据该船的实际情况,与第八条内容有差异的段落,应可增减,使符合实际要求。

第十一条船东申报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为一式三份(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第十二条船东申报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除第十条的情况外,未能满足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或其内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应进行修改、补充;重新申报(按新申报收到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经港务监督审核批准后,除《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中的“第五节和附录”(本《程序》第八条的(五)和(六)款外,未经审批港务监督许可,不得对其他部分作改变和修改。如船舶经使用后,认为必须对有关部分作变更或修改,应经港务监督批准。

三、 审 批 程 序

第十四条港务监督接受船东申报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应尽快对其目录清单和第八条主要部分进行清点和形式审查,若可受理,由受理人签署并盖港务监督公章签发回执;若有明显不符,应说明,修改后再报。

第十五条港务监督审批一艘船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由两名以上人员研究审批,并有记录。

第十六条港务监督依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的规定,特别是本《程序》第八条所列的各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并注意以下: 1.是否符合公约附则I第26条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 的各项要求。

2.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是否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3.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4.各项措施应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第十七条港务监督在审核《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对其中有关船员职责分工、措施涉及的船舶结构、设备等,根据需要可进行实际和现场查核。

第十八条港务监督对本《程序》第九条、第十条所列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审核,应着重于实际规定和实际情况,尽量满足其需要。

第十九条对本《程序》第八条(五)款(非强制性规定)的审核,

不要求船舶增配“应急设备”。如果船上已备有应急设备的,应对该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使用作出安排等有助计划实施的,应作好安排。 第二十条港务监督审核过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除出现本《程序》第十二条情况外,在两个月内批复;凡审核合格的,及时予以批准,加盖港监公章。

第二十一条港务监督批准的三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及附件,两份退交船东,分别存放船上和船东各一份(复印件不受限制);一份存港务监督供应急反应管理及工作备查。

第二十二条港务监督将审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列表汇总按年度报港务监督局。该总表包括:船名、种类、总吨、船东、批准日期、审批人。

四、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三条船东未按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时限提交申报报告,或属第十二条重新申报时限不足造成船舶延误的,责任由船东自负。 第二十四条船东按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时限提交申报报告,港务监督已受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或答复,不要造成该船延误。 第二十五条由于特殊情况,船东提出变更为异地港务监督审批的要求,在征得船籍港港务监督同意的情况下,由部港务监督局根据船东要求酌情安排。

第二十六条船东申办《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国际航线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英文译本,由船东负责。

第二十八条关于船东邀请海运院校、科研院所专业人员参加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事先应听取审批计划的港监意见,明确要求,保证编制质量。

第二十九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采用统一封面格式,活页装订。 第三十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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