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福利出租车公司
员工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
(一)员工管理
依据《劳动法》、长沙市出租车驾驶员准入和退出条例以及行业推行公司化员工制模式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1《劳动合同》的订立
(1)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公司在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期限:公司与所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次为4年,合同期满根据合同期内员工的表现及本人申请,公司续签或终止合同。
(3)《劳动合同》的生效: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4)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将参照相同岗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的续订:合同到期前15天内,员工如有续订《劳动合同》意向,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公司可根据员工的续订意向,在考虑单位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合同。员工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视为员工不愿意以原条件续订合同,公司将在合同到期日与员工终止合同。
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公司和员工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2)合同的变更: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提出要求变更合同的另一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变更后的文本,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4、合同解除
(1)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①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②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③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④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 ⑤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④被依法刑事拘留、劳教或追究刑事责任;
⑤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⑦《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⑧公司依法裁员。
5、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员工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合同》的延续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无其他严重过失、过错行为的,《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在本单位因公负伤并被去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劳动法》规定办);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经济补偿金
(1)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为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完毕后。员工逾期不办理或拒绝办理工作移交和离职手续的,公司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公司享有追究员工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驾驶员准入和退出
驾驶员准入
本公司所聘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身体健康(经医院体检合格者),男性年龄50岁以内,女性年龄45岁以内;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大中专毕业生优先录用);
4、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实际驾龄必须三年以上;
5、在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车行业从业资格证,并有半年以上出租车驾驶经验;
6、具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本市有房产者优先录用);
7、无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8、无违法犯罪记录;
9、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10、行业表现良好,无重大违章、违纪和交通违法记录。
11、必须购买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驾驶员退出
(一)、记分制淘汰:
1、公司驾驶员实行25分记分制,一个自然年内记满25分的将予以清退,不得再在本公司从事出租车营运服务工作。
2、经营期内总分值累计后达到淘汰标准分值的,将予以清退,不得再在本公司从事出租车营运服务工作。
考核记分标准
1、发生以下行为记满25分,直接清退:
(1)、发生严重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部门点名
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
(2)、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含主要责任)以上
并造成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或一次事故中各项经济损失累计三十万元以上的(含三十万元);
(3)、参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罢运的,无正当理由进
行上访、串联等行为的;
(4)、套取、伪造本公司车牌号,擅自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
(5)、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6)、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或年审,从事出租汽车驾驶活动的。
2、发生以下行为每次记15分:
(1)、弄虚作假,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
(2)、藏匿、侵占乘客遗失物品;
(3)、因驾驶员与乘客发生争执,口角而殴打,造成物损或人伤的;
(4)、拒不停车,逃避公司和政府部门的正常检查;
(5)、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负同等或次要责任,造成人员受
伤或一次事故中各项经济损失累计三十万元以上的(含三十万元);
(6)、将出租车交予无从业资格证件人员驾驶的;
(7)、不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和纠纷的;
(8)、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和服务资格证上相关记录的。
(9)、故意涂改、折叠、损坏、遮挡车牌导致车号牌照不齐或
字号不清晰的;
3、在营运中有以下行为者,每次记10分:
(1)、接受预约服务而无正当理由未前往载客的;
(2)、经客运主管部门查实并处理的有效投诉及违规行为;
(3)、私自聘请代班驾驶员未在公司办理代班手续的。
4、在营运中有以下行为者,每次记5分:
(1)、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的;
(2)、乘客投诉到公司,经公司查实并处理的如拒载、绕道、拼
客、甩客、服务态度恶劣等有效投诉及违规行为的;
(3)、不执行错时交接班、车容不整车况不佳、车辆设施不全、
站点候客时不遵守秩序和站点规定等;
(4)、不能正当使用车内设施造成乘客不满、服务时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5)、开车不系安全带、不着工装的;
(6)、开车抽烟、吃食物、接打手机的;
(7)、向车外乱扔杂物、吐痰的;
(8)、不主动出具当次有效乘车#5@p的;
(9)、未按规定粘贴有关标识(价格标签、投诉、监督电话)
和车身外标识不齐全的;
(10)、收到《车辆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车辆设施进
行整改的;收到《营运稽查整改通知单》未在规定时间
内到公司接受调查处理的;
(11)、无正当理由未按公司规定按时参加车辆回场检查的;
(12)、未按规定及时更换座套的;
(13)、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14)、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到公司交纳各项费用的。
5、在营运中有以下行为者,每次记2分:
(1)、发生一般交通违法的,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从业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
习迟到十五分钟以上的;
(4)、未按规定携带服务资格证开车的;
(5)、未按规定放置服务资格证件开车的;
(6)、服务单位变更,未申请办理服务资格证件变更手续的;
(7)、未及时按公司通知办理业务的。
6、本制度解释权归长沙市福利出租车公司,从20xx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人申请退出的:
1、身体不适合再从事出租车营运行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并出具市(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
2、因家庭变迁不能再在本市从事出租车营运行业的,由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3、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特殊情况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
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25 文号:汇发[2007]20号 来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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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以下简称“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方式为:
(一)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批准。以上银行机构如处于市(地)、县,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向上级分局提出申请。其中,农村信用社应以县(市、区)或者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单位申请。
(三)上述以外的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以下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由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二、银行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健全完善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三)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取得其上级行的授权;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还应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三、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的银行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三)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2、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
3、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4、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
5、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
6、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7、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还应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自收到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如遇特殊情况,可将核准期限延长10个工作日,但需事先向提交申请的银行告知。
四、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其已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级行授权(如上一级行不具备授权资格,可由跨级的上级行授权),并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确认
备案后即可开办结售汇业务。银行可以为下辖机构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被授权机构的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自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加盖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同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等有关系统的规定,对银行落实相关的管理工作措施。
五、银行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应加强对被授权机构的内控管理。被授权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如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处罚,自执行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该机构的原上级授权行不得新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如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而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处罚,自执行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该机构不得新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六、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如银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不包括对私业务(结售汇、结汇或者售汇),可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将经营资格自动扩大至全部对公和对私业务;如银行已取得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只限于某部分对私业务(结售汇、结汇或者售汇),可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经营资格自动扩大至全部对私业务。如需要扩大至对公业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准入手续。
七、银行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经营结售汇业务。
银行在开办结售汇业务前应具备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条件,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结售汇统计义务。
银行取得对私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其总行获准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6个月后,其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方可按照本通知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
九、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20个工作日,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持《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办理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加盖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后,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十、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准入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办理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加盖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后,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科学完善的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信息档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按季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地区)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见附件4)。报送时间为季后20个工作日内。电子信箱为:manage@bop.safe。
十二、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一)因法定事由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
(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十三、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一)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或者备案擅自经营结售汇业务;
(二)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核准或者备案中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供虚假信息;
(三)违规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四)未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履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对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汇发[2005]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分局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06]27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分局简化银行类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程序及下放部分业务审核权限实施方案的批复》(汇复
[2006]30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85;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