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XX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金建[5-8、12-15]- 003
关于XX海岸花园5-8、12-15号楼工程索赔的函
佛山市南海X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的XX海岸花园5-8、12-15号楼工程在地下室结构施工过程中,由于桩检测不合格,需扩大抽检范围并对不合格的桩进行处理。我司于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2月11日被迫停止施工,我司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九条的约定先后发函向贵司提出索赔诉求(金建[2007]144号)及对贵司的回函([0.14]-20-函-003)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金建[2007]152号)。20xx年12月20日至20xx年1月8日,由于12-15号楼的桩基须做二次检测,12-15号楼被迫再次停工。两次停工造成我司大量人员窝工、材料机械闲置。为此,我司于20xx年1月28日再次向贵司提出了相关费用索赔的诉求(金建[2008]11号)并提交《XX海岸花园5-8号楼工程地下室工程索赔报表》、《XX海岸花园12-15号楼工程地下室工程索赔报表》、《XX海岸花园5-8、12-15号楼工程地下室停工概况表》、《XX海岸花园5-8号楼工程地下室停工人员、机械资料》、《XX海岸花园12-15号楼工程地下室停工人员、机械资料》请贵司确认,但至今为止我司仍未收到贵司任何的书面回复。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1.1款第(16)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施工需要而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发出的函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该时限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共有的时间)回复,逾期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因此我司认为贵司已接受我司的费用索赔申请。
谨此函达
广州市XX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20xx年6月20日
第二篇:工程索赔函
致XXXXXXXXXXX份有限公司的函
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工期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XX#楼楼地面垫层施工为每天确保至少一层,我方在监理例会及施工现场多次提醒贵单位现场负责人,根据工期要求安排你方现场施工人员,保证施工进度。现由于贵单位现场施工人员少,跟不上楼地面垫层施工进度,导致XX#楼楼地面垫层施工多次停止,延误工期2天,经我方多次催促,你方仍不采取措施,给我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200元(窝工、机械租赁费用),另外由于你方延误工期造成的现场人员管理费用增加、建设单位的罚款等费用,一切由你方给予承担.
谨此函达
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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