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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为扎实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
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一批达不到煤炭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井,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高的煤矿骨干企业。到20xx年底,除资源赋存等特殊原因外,全省煤矿企业年均生产能力原则上达到30万吨/年以上,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产业不断优化升级。
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编制煤炭发展规划。各产煤市州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煤炭发展总体规划。规划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煤炭资源赋存和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煤炭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规范煤炭开发秩序。
(二)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各产煤市州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煤炭发展规划和矿井开发现状,认真制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方案要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被兼并重组矿井数量、名称、井型规模及矿区布局。
(三)组建煤炭企业重组主体。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鼓励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重组;煤矿质量标准化矿井、示范矿井、安全评估程度为A级的矿井优先作为煤矿兼并重组的主体。原则上在同一矿区或同一行政区域内组建一个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
(四)选择有效重组模式。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
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搭建协商平台。鼓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被兼并重组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分)公司。
(五)规范兼并重组程序。坚持政策公开、方案公开、兼并主体名单公开、股权比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时效期限公开的原则,保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被兼并重组煤矿的资产、资源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互利共赢与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兼并重组协议。
(六)严格重组企业标准。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要达到30万吨/年以上,矿井生产能力要达到6万吨/年以上(20xx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兼并重组后的矿井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煤层赋存条件较好的应采用机械化采煤方法。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实现生产、技术、安全、销售、财务的统一管理,严防煤矿企业假兼并、假重组。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产煤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兼并重组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被兼并重组企业要加强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稳定。
(八)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的处置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州人社部门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20xx年8月底前)。各产煤市州编制煤炭发展规划特别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并在20xx年8月底前报
送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xx年9月至20xx年9月)。各产煤市州要按照批复方案组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兼并重组企业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全面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xx年10月至11月)。各产煤市州要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并对工作进行总结。
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扶持政策
(一)煤炭资源优先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二)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在办理新增资源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三)优先安排兼并重组企业申报国家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和资金。
(四)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省政府成立由段轮一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彭勇、省经信委主任欧阳万坤任副组长,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工
商局、省地税局、省电力公司为成员单位的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制定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副主任胡树华任办公室主任。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确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1〕32号20xx年5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煤炭工业是我区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全区煤炭产业进行了大规模、强有力的调整、升级和优化,通过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淘汰了一大批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安全无保障的小煤矿。全区煤矿数量由20xx年的1378处减少到20xx年的551处,平均单井产能由20xx年不足14万吨提高到140万吨,资源回收率由20xx年不足20%提高到60%,机械化生产水平提升到90%以上,30万吨以下矿井退出市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由20xx年的0.5稳定在目前的0.05左右,原煤产量由20xx年的2.6亿吨增至20xx年的7.87亿吨。煤炭工业生产、安全水平居全国前列。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煤炭工业集中度,提升煤炭工业产业化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在巩固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和发展大型煤炭产业集团,进一步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安全生产保障程度高、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综合竞争力强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集约发展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的集约化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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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新矿区原则上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现有矿区由大型企业兼并重组小型企业。将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结合起来,减少开发主体,逐步实现集中开发。
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尊重企业意愿,兼顾各方利益。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进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要形成一个法人治理结构,一个安全责任主体。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矿区开发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兼并重组实效。
坚持安全生产原则。加强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煤炭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发展目标
产能规模。“十二五”末期,全区原煤产量控制在10亿吨,其中120万吨及以上井工矿、30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产能占总产能的70%。20xx年底,全区煤炭生产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为120万吨(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到300万吨),生产规模在120万吨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市场。
企业数量。20xx年底,全区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80—100户(分盟市控制数见附表);通过兼并重组,在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中形成1—2户亿吨级、5—6户5000万吨级、15—16户千万吨级的煤炭企业,形成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煤炭企业20户,其中20xx年底达到8—10户、20xx年底达到15—18户。
装备水平。“十二五”末期,全区煤炭生产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
安全水平。“十二五”末期,全区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方法和途径
(一)兼并重组范围
注册在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煤炭企业。重点鼓励和支持地方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其中,自治区以引进项目方式配置煤炭资源的煤炭生产企业,在参与兼并重组时,要将项目和资源一并参与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生产规模要以在自治区境内已形成的产能确定。
(二)确立兼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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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根据下达的煤炭企业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煤炭生产企业资产状况、生产规模、管理水平和产业化发展等条件确立兼并主体。其中,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已拥有至少一处井工矿单井规模在12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单矿规模在300万吨及以上,且三年内未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资产优良的企业,可优先作为兼并主体。鼓励区内有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三)兼并重组形式
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由兼并主体兼并其它企业,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业要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高度有机统一。鼓励自治区内跨地区兼并重组,严禁设置地区障碍,兼并主体要在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设立子公司。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煤炭生产行业准入
一是新上煤炭生产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配套项目。煤炭转化项目原煤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井工矿生产能力不低于120万吨,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二是限制单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低水平煤矿改造建设项目。三是支持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以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为主的技术改造。四是推行煤炭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最低生产规模为120万吨。
(二)支持兼并企业提升生产水平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采掘机械化改造。支持有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考虑到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安全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实际,可对煤炭企业能力进行重新核定。核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三)优先安排兼并主体铁路运力
兼并重组新形成的煤炭企业列入重点运输保障范围。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尚未设立铁路运输户头的企业,经批准赋予铁路运输户头。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2000万吨的,优先满足铁路运力。按照兼并重组后煤炭生产企 3
业的外运需求、铁路运能总量,具体制订铁路运力保障计划。率先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优先安排铁路运力。
(四)支持兼并企业资源配置
兼并规模超过500万吨以上,或相互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的企业,可将其所属煤矿周边的空白区按不超过其现有储量总和的20%预留给新形成的煤炭企业作为后备资源;通过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3000万吨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煤炭企业,在全区已具备开发条件的规划区内预留后备资源。兼并重组后达到“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将所在矿区内的空白资源预留为后备资源;优先为率先完成的企业配置资源,后续完成无资源可配的,不再配置。上述兼并重组后形成的生产能力不含通过能力核定所增部分。
(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自治区相关政策性资金向兼并主体倾斜,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兼并主体注册地与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可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签订财税、地区生产总值产出等分成协议。
(六)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主体,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兼并主体要落实好金融债权,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回购不良债权时要予以优惠。鼓励自治区内商业银行设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七)建立煤炭企业退出机制
被兼并对象主动申请退出煤炭生产领域的,进入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对不积极参与重组的企业,不新增资源,不增加铁路运力,不审批煤炭建设项目。
(八)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兼并主体 4
要切实承担起被兼并对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跨地区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止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安全管理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兼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组织专家论证各盟市的工作方案,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履行兼并重组煤炭生产企业、资源整合煤矿以及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方案的论证和审批职责,协调跨盟市间的兼并重组等。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制订配套措施,依据批准的方案,履行各自职责,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创造条件。
(二)明确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兼并重组工作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集体民主决策本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业主选择及重组方案确定。自治区将项目审批与重组工作挂钩联动。
(三)有序实施
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从20xx年开始,到20xx年底结束。
20xx年上半年为准备阶段。自治区相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各盟市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分年度计划,确定兼并主体和被兼并对象,强化工作措施。自治区审批各盟市工作方案。
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为实施阶段。各盟市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工作方案,全面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指导组,指导各地区的兼并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凡被确定为兼并主体企业在两年内没有实质性兼并重组工作的,按程序应取消其兼并主体资格。
20xx年上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检查验收组,检查和验收各盟市兼并重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四)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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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改组改制要求,积极稳妥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好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跟踪考核
各地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健全和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实行日常督促、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将实施情况纳入地区、部门考核体系。
(六)做好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调整煤炭工业结构,开展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明确此次整合着重于企业和煤矿做强做大,不涉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任务。宣传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成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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