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9条)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厉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77条)
5、有权申请复议。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被害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9、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8、100条)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签字后附卷。
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签名:
第二篇: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签名: 年 月 日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补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8、有权指导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义务:应当如是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受害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