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应用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全名称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登记表一式5份,由建设单位填报,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2.凡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IV 类、V 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均填报本表。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拟建设地址及邻近环境状况示意图(如非占用整栋厂房,须注明上下层使用情况)
三、放射源
注:密封源包括放射性中子源,对其要说明是何种核素以及产生的中子流强度(n/s)。
四、射线装置
五、废弃物
注:1.常规废弃物排放浓度,对于液态单位为mg/l,固体为mg/kg,气态为mg/m3,年排放总量用kg。
2.含有放射性的废弃物要注明,其排放浓度用比活度(Bq/l,或Bq/kg,或Bq/m3),年排放总量分别用Bq和kg。
六、污染源分析(包括贯穿辐射污染)
七、审批
第二篇:环评登记表
编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填表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批。
二、本表系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的依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还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环保审批部门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否则,按照有关环保规定严肃处理。
三、除审批意见栏外,建设单位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认真填写。
四、表中表格不够使用时,可附页说明。
五、本表一式四份:环保部门二份、建设单位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