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销协议书
供货方:上海长征富民金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亭朱路376号
经销方:广西英特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广西省南宁市中尧路48号
甲乙双方基于本互利合作原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签订本药品经销协议:
一、 经销区域: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其在广西省经销本合同第三条所列产品的经销商,乙方同意按约经销甲方产品。
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销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均加盖红章),并在甲方要求时,提供该等证件的原件以供核对。
二、经销期限及返利:
1、 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07月01日至20xx年06月30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根据乙方的市场经营等情况,甲乙双方协商续延事宜。
2、 若乙方完成下述产品年经销总量10万瓶,并在20xx年05月31日之前对甲方的还款达100%后,返利协议见补充协议,
3、 返利方式:乙方选择以实物形式进行返利。在货款到达甲方指定银行账号后,扣除17%增值税后,按本协议年度一次性结清。
三、购货合同签订: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基础上,需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须有授权委托
书原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与甲方指定地区代表另行签订《上海长征富民金山制药有限公司药品售货合同书》(简称《售货合同书》,见附件),《售货合同书》适用本协议所有条款。
四、货款结算:
1、 现款:具体品种为以上品种。
2、 结算要求:
现款销售货物:乙方应该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后,甲方予以发货。 乙方不得向甲方个人帐户汇款,如发生意外损失,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 根据银行结算制度规定,乙方应选择电汇、银行汇款的形式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以#5@p标准示为准)。
※ 协议约定现款交易方式者甲方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
五、合同执行:
甲方负责按照《售货合同书》约定的运输方式,并承担到达上述地点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运达地点仅指乙方所在地。中转及自提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仓库收货需盖章收货专用章或公章或有授权证明的仓库工作人员签收。
六、售后服务:
1、 甲方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符合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和邮局有关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要求。
2、 在产品有效期内,凡属产品质量问题(不含由于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的),经甲方检验部门鉴定后,由甲方换货或退货,数量以甲方实收数量为准。
七、货物短少、破损责任划分及处理:
1、 乙方在货物到达后,对产品名称、数量、批号、包装形式等在现场验收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破损、丢失、错发等问题,应向承运单位提出分析责任,并取得货运记
录或承运部门的证明。同时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并加盖乙方业务章后通知甲方。如果属于承运单位的责任,而乙方不履行本条职责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发现库存商品原籍短少,应及时做出现场记录,查明到货日期及批号等资料,出具加盖乙方公章的货物短少证明并附原装箱单,于30日内寄至甲方,由甲方补足短少部分,超过期限,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药品投标:
乙方承诺只参加本协议上述独家经销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甲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乙方在经销上述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中应维护甲方利益,并取得甲方对投标价格的认可或在甲方许可的投标价格区间内。
九、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于合同签约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十、其他:
本协议及所有条款及其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进行解释。
非经双方授权代表同意,本书面协议不得修改。
本协议所附《附页》、《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含骑缝章]后生效,由双方分执。
甲方:上海长征富民金山制药有限公司(章) 乙方:广西英特康药业有限公司(章)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药品销售价格保证协议书
药品销售价格保证协议书
甲方:
乙方:泰州三九医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系列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在泰州市范围内代理销售甲方系列产品,其规格为 ,甲方以每盒(件/瓶/包/支/只/张等)元的价格向乙方供货。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产品的价格必须为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同意的价格(不含税)。甲方单方面确定的价格,乙方不予采用。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符合国家或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相关产品的价格批文。
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批文与国家或省物价部门的的定价有出入时,乙方会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书面通知后,应当于3日内将调整后的产品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4、对政府限价、市场指导价和企业自行定价的产品,甲方要明确告知乙方,否则如乙方因甲方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乙方被卫生、药监或价格等政主管部门处罚时,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发现确认的价格不适应市场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价格变更时,双方应当及时沟通,新的价格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重新签订价格协议保证书。
6、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底价税票,如乙方对单价、
金额另有要求时,甲方应与乙方主动沟通协商解决。
7、乙方在泰州市范围内代理销售甲方的***系列产品时,享受同城价格保护待遇,在销售过程中,如乙方发现同城其他药店销售该药品的价格低于乙方药店的售价,或有顾客投诉乙方药店所售该产品价格高于其他药店时,乙方将对甲方损害乙方经营形象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一次处罚500元,第二次处罚1000元,同时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的经营损失。
8、本协议签定后,乙方若未能在七日内汇款进货,视为放弃,本协议自动失效。
9、当发生不可抗拒因素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因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约定产品在约定区域无法销售时,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提供的一些法律文件同时废止。
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年。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续签新协议。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