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刘占荣与被告秦长
江离婚纠纷一案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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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前民初字第1108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刘占荣,女。
委托代理人靳玉杰,男,
被告秦长江,男。
原告刘占荣与被告秦长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长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荣及委托代理人靳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长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占荣诉称,我与被告于19xx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秦家乐, 19xx年9月19日生,学生。婚生男孩秦耀成,20xx年7月6日生,儿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和我口角欧打我。20xx年6月24日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又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来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抚养女孩秦家乐。
被告秦长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我与被告于19xx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秦家乐, 19xx年9月19日生,学生。婚生男孩秦耀成,20xx年7月6日生,儿童。20xx年6月24日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XXX证实原被告现又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一年的,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
养问题,原被告婚生两名子女,原则上一人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占荣与被告秦长江离婚。
二、婚生女孩秦家乐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秦耀成由被告抚养。
三、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75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白长荣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都晓东
第二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陈丽波与刘占荣离婚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陈丽波与刘占荣离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前民执字第104号
民事裁判书
申请执行人陈丽波,女。
被执行人刘占荣,男。
申请执行人陈丽波与被执行人刘占荣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5日作出(2007)前长民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原告刘占荣给付被告陈丽波房屋折价款5 000元。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丽波于20xx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占荣给付房屋折价款5 000元。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俊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丽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长民初字第698号调解中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白 雪 松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