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司危废产生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第四条 必须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得对方其他物品,并配备消防器材,在明显位置粘贴危险废物标示。
第五条 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通过公司安环部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第六条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必要时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第七条 危险废物满桶和空桶应分别摆放,每日早上打扫现场卫生;危险废物入库必须按照产生工段及数量做好登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
第八条 本制度制定和解释由天瑞电厂安环部负责。
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
第二篇: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5]44)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危险废物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2、危险废物转移时必须办理转移联单,严禁未办理手续擅自转移。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市两级)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3.1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3.2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3.3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联单:
4.1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4.2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5、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5.1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在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经批准后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7、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8、联单共分五联正联及两联副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管理。
9、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10、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
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11、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移出者,联单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时,有责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1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临时储存的设施要有防雨、防渗措施, 运送的包装工具要符合安全要求。
14、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15、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15.1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15.2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15.3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并向收运人员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16、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