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带租约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新府国用(2004)第 号、地号 ,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其四至见宗地图,并给双方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随之转让(地上附着物遵循原租赁合同的内容属承租方所有)其剩余租期(至20XX年XX月XX日)的租金已在该次转让的土地价款定价前扣除,乙方在合同期满内不再向承租方及甲方收取租金。
四、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价款总额为人民币X仟万元整(¥X0000000元)。
五、乙方向甲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X拾万元,合同签订后五天内支付X万元,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签订日后40天内支付完毕。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户手续由甲方全权办理,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和#b@2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需在收妥全部地价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在#b@2缴款期间须通知乙方到相关部门交纳税费和#b@2 1
费用,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日期缴交,则按乙方推迟交纳的天数顺延交证天数。
七、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购地价款的:逾期十天内,每天处以壹万元的罚金;逾期十天还未能按期付清款项的属违约,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叁佰万元定金。甲方在未能按上述时间办好新证给乙方,逾期十天内,每天处以壹万元的罚金,甲方在逾期十天还未能办好新证给乙方的属违约,则需退还已收款项并支付叁佰万元违约金给乙方。
八、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内。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十、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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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转让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
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申报材料
已确定承让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书面申请(转让、承让双方共同申请)。(2)转、承让双方的转让协议,联建建筑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联建协议书,分割转让的须提交分割转让方案(协议)及分割平面图。(3)转让方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国有、集体单位改制的应提供改制有关文件。(4)法院裁决转让的,须提供人民法院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浙高法(1999)29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资料。(5)土地权源依据,如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征地批准文件。(6)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承让方房产证、契证。(7)原土地使用权人及承让人身份证明文件。(8)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9)国土部门就申请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等给予规划管理部门的征询意见。(10)规划管理部门对于国土部门征询意见的回复,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其中同意按现状土地条件和现有构建筑物改变用途的无需提交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11)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及地价确认材料、国土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宗地界址图
(经审核无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拍挂出让为前提)。(12)其他需要提供审查的相关材料。(二)未确定承让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1)申请书,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2)土地权源依据,如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征地批准文件。(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6)国土部门就申请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等给予规划管理部门的征询意见。(7)规划管理部门对于国土部门征询意见的回复,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其中同意按现状土地条件和现有构建筑物改变用途的无需提交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8)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及地价确认材料、国土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宗地界址图(经审核无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拍挂出让为前提)。(9)其他需要提供审查的相关材料。(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1)申请书,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补办出让的书面意见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补办出让的决议。(2)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批准划拨时无决定书的除外)。(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的书面
意见。(6)国土部门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给予规划管理部门的征询意见。(7)规划管理部门对于国土部门征询意见的回复,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其中同意按现状土地条件和现有构建筑物改变用途的无需提交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8)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及地价确认材料、国土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宗地界址图(经审核无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拍挂出让为前提)。(9)其他需要提供审查的相关材料。
四、办事程序
审查员踏勘审查→地价确认→核准员核准→制作组织报批材料→上报有权批准的单位审批→征收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用地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