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审计计划书范文
> 为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XX年教育审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和我院XX年工作的总体要求,高质量完成国家示范性高职学院建设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职能,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为规范财务会计工作服务、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目标,特制定XX年审计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预算执行审计
坚持"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的审计思路,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深入开展预算执行审计。今年重点对各个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审计,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效果分析和审计,努力实现预算执行审计与绩效审计的有机结合。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各部门进一步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果,确保学院各项事业任务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处积极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做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坚持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为主线,重点关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部署,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以及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提高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加大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决策及效果、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审计力度,促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与履行经济责任紧密衔接,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科学决策,推进依法治教,完善监督机制,防范廉政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学院组织部的委托,今年将对6名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继续做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结合我院实际和管理要求,继续做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积极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的精神,继续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与工程项目造价的内部审计,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各类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以及相关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变更洽商、工程款结算等各个环节的运行状况和相关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各类工程项目规范管理,节约工程成本,规范工程管理,防范基建修缮投资管理风险,维护合法利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继续搞好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按照领导要求,今年继续做好饮食中心的财务管理和学院会议中心经营效益的专项审计工作,对学院各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以加强部门内部控制,规范各类财务行为,防范经济管理风险,防止出现违反"收支两条线"政策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审计结果利用和审计整改
按照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切实抓好审计结果的利用和审计整改工作。制定审计结果利用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各类财务违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纪检、检查部门汇报,并建议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内部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加强审计整改,遏制"屡审屡犯"现象,进一步增强审计在促进各部门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中的作用。六、进一步加强审计的自身建设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审计和财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业务能力。完善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做到内管理,外监督,在原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结合《审计法》认真抓好审计质量控制工作,把好审计质量关,降低审计风险,并积极开展计算机审计和效益审计,不断提升内部审计能力。
第二篇:跟踪审计计划书
二连浩特党政大楼二号楼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计划书
20xx年05月09日 来源: 内蒙古众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党政大楼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的一系列审计监督,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期间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内蒙古众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内蒙古众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连审计项目组承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计单位职责:
(一)负责政府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制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三)负责将出具的报告交有关部门;;
(四)做好基建部门与跟踪审计的审计机构协调工作。
第五条 政府基建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按时、完整向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三)做好与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协调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单位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根据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审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核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依据受托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情况,制定相应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三)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审核咨询意见;
(五)对投标报价、经济洽商、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六)对隐蔽工程进行勘查;
(七)对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进行核查,提出相关审计咨询意见;
(八)对工程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审计,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扩大初步设计的依据和设计方案的论证、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三)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落实情况。
第八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二)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施工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二)对隐蔽工程进行查勘;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五)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结余资金是否合法合规;
(三)工程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合理;
(四)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
(五)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六)审定工程项目建设总造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概算书、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招投标资料等相关资料;
(二)审计单位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计,提出审计阶段性报告。
第十三条 招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部门或基建部门委托的代理公司在招标公告前5日向审计单位提供招标文件;
(二)审计单位在3~5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三)基建部门根据审计咨询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二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基建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单位;
2.审计单位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签订正式合同,报北京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日书面通知审计单位;
2.审计单位查看后(如发现问题)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单位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资料;
2.审计单位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
3.审计单位经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基建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部门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作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
2.监理公司在3日内对当月完成的形象进度提出监理意见;
3.审计项目组对工程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计,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
2.监理公司对洽商、变更内容进行确认,在3日内提出监理意见;
3.审计单位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造价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另作要求;
4.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作为结算依据。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10日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日内提出监理意见;
3.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在接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4.基建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二连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将索赔申请批复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
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审计部门;
(二)审计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
(三)基建部门按照审计意见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由财务部门会同基建部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竣工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审计单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单位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提供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众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