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煤改电可报销采暖费
http://hb.QQ.com 20xx年02月01日02:24 京华时报
市民沈先生反映:我居住的地方20xx年进行了煤改电,并开具了“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我原来在单位每年领取400元的煤火费,请问煤改电后是否能报销? 回复12319城市管理热线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自采暖居民住户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单位)领取经确认的《核对证明》。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复印件无效),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本报记者王浩娇
(王浩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政府、单位和采暖居民用户三者关系,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第三条 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
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
第二章 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标准与发放
第四条 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单位),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一)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持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将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登记备案后,向该管理单位提供《核对证明》。
(三)自采暖居民住户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领取经确认的《核对证明》,《核对证明》复印件无效。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可按照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自采暖补贴;居民有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居民有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
第八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
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申请补贴,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补贴,由该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并由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批准备案。
第九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
特殊群体中征地超转人员、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其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为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其余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特殊群体中优抚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
按8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住房补贴标准按离休干部生前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补贴。其余特殊群体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发放方式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由审核认定部门发放。
第四章 资金渠道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送交的《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特殊群体救助资金;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房改部门负责对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
第十九条 建设部门负责对自采暖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老干部部门应为各自负责的特殊群体制定明确的自采暖补贴申请、审核、备案登记及发放程序等相关细则,保证特殊群体能按时足额领取自采暖补贴。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确定对自采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取暖费·职工宿舍取暖费”。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区县,按新的供热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人员按中央和部队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按各部门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原《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 [2003]208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自采暖补贴暂不征个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xx年02月23日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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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管委等12个委办局有关负责人2月21联合在线答疑新修订的《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明确,根据该办法取得的采暖补贴,不管是企业负担还是政府负担,目前都暂未列入征税范围。个人取得自采暖补贴,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北京市市政管委等委办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昨天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也适用于20xx年至20xx年采暖季。本采暖季已发放了补贴的职工,可按新标准领取不足部分。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而
新增住房,且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可按照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自采暖补贴;居民有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居民有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
北京市房改办有关负责人解释,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中的面积特指个人享受级别对应的面积,而非实际住房面积。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记者 黄玉迎)
第二篇:取暖补贴发放办法
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管理办法
(讨论稿)
公司所属各单位:
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拟从20xx年取暖期起,参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有关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
(一)公司在编在职职工。
(二)公司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的总体原则 (一)在职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
(二)无论有无住房均按标准面积给予补贴,超出标准面积部分一律自负。
(三)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公司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
(四)长期脱岗人员不享受公司取暖补贴。
三、补贴的计算办法
(一)标准居住面积核定。根据《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
积标准为基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依此确定每名职工按行政级别或职称应享受的标准面积(建筑面积)。
(二)行政级别和职称认定。在职人员的行政级别以集团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任命文件为准;职称以国家承认、人力资源部认定的任职资格为准。离退休的行政人员按离退休后享受的行政级别确定,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按离退休前的职务或职称确定。此项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名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抄送财务部作为计算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依据。
此项认定工作每年调整一次。
(三)补贴比例确定。补贴比例拟按80%核定,其余20%由个人负担。
综合以上因素,我公司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分类标准如下表所示:
如太原市取暖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则公司的补贴金额相应调整。
四、补贴的发放程序及方式
(一)单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情况的调查与确认。按照职工住宅取暖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补贴,一个家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在公司的,以级别(职称)高的一人为准,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凡是我公司的单职工(即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取暖费补贴前,必须出具其家庭成员未在其所在单位享受取暖费补贴的证明。该证明经公司审核并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上述职工方可领取取暖费补贴。
此证明只在当年的取暖期内有效。凡是未按规定时间出具上述证明的职工,不予发放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
凡是出具虚假证明、重复领取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者,经查证核实后立即从其工资中全额扣回已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二)补贴发放的时间界限。享受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的人员以当年9月份统发工资在册人员为准,10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提职、晋升职称的不予补发。
(三)补贴的发放方式。每年依据当年9月份统发工资的人事信息并结合公司审查结果核定补贴,10月份一次性打入职工的工资卡中或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补贴期按照太原市规定执行,为期五个月。
五、其他事项
1、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工资待遇未确定职务或技术等级的人员,按上述期满后拟确定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2、兼任专业技术和管理职务的人员,可以执行两种职务中较高的补贴标准。
3、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公司可为其无固定工作配偶按其生前职务或技术等级发放取暖补贴。
4、发放取暖补贴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单位不再报销个人取暖费。
5、职工住房无论是在太原市还是外地,均执行上述标准。
6、以往关于冬季取暖或烤火费的所有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一:
部分单位取暖费补贴方式调查统计 部分单位补贴详情:
一、集团公司二公司:
月标准:正处1200,副处1100,副总950,正科900,副科700,普通职工500。
二、12局建安公司:
住在二号小区的职工,职工按照居住面积上交2.40元每月每平米,剩余部分由单位直接报销,在外购房的职工,单位直接发放2.40元每月每平米取暖补贴。居住平米按标准核算。 三、12局一公司
所有人员每人每月700元补助。
四、12局二公司
住在自建职工小区的,按照居住面积标准单位补贴一半。 在外购住房的自理。
五、十三局三公司
处级105平米,科级以下(含初中级职称)85平米,工人高级技师105平米,技师和高级工85平米。中级工以下工龄满25年按85平米,不满按60平米,
每月补助平米x28元x70%,共计补助12个月。
附件二:
我单位职工涉及的取暖费缴费标准:
12局二号小区住房收费标准10.50元每月每平米 公司机关院内住房收费标准10.60元每月每平米 六号院住房收费标准11.40元每月每平米 太原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4.80元每月每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