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时间:2024.4.13

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期:

从 年 月 日 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工期 天。在合同签定后3天内,乙方应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3天后施工人员还没有入施工场地,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发包。

第三条 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

施工要求:

第四条 合同价款:

第五条 甲方责任: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

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设计进行施工。

2、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3、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治,做到“工完场清、道路畅通”。

4、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养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景

观损坏、苗木死亡),乙方负责恢复。

5、进入

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

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七条 工期顺延:

1、除自然灾害和甲方原因外,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误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

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工程付款及竣工结算:

1、

2、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7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

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九条 竣工验收: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7天内向甲方申请验

收。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组织验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

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2、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

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

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施工期间,乙方在甲方工地要注意自身安全,乙方所有人员施工期间造成任何地点出现任何事故,均甲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废除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争议:

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好,可持本合同到当地劳动仲裁机关和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附加条款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电话: 电话: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沈阳福润工业园 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SYFR2007-052 签约日期:20xx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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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第一章 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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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又称甲方):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又称乙方):辽宁金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于20xx年8月7日在 沈阳市签署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1.2

1.3 工程名称: 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货、维护、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

1.3.2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

工程范围等),由此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1.3.1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施工需要,负责组织本工程的施工、供

2. 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

2.2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内道路土建施工。 本工程性质为交钥匙承包工程,其中的综合单价均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固

定单价。

2.3 承包人应做好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供货、施工、维护、验收、保修、工程服务等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内土方挖运、土方回填、回填土方的夯实、路基换土、道路预埋管的安装、路床碾压、垫层施工、水稳层施工、沥青混凝土的摊铺、路面养生、路边石安铺等。

2.4 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

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

2.5 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和甲指乙供材

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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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货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

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3. 合同工期:

3.1

3.2

3.3 开工日期为 竣工日期为日。 合同总工期共计为日前完成,附属工程为20天,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

3.4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

同的规定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个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零点五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如果给发包方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发包方有权另行分包,承包方无权干扰。

4. 质量标准

4.1 路面层体结构要求(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垫层(山皮石底层,压实厚度30cm);

水泥稳定碎(砾)石水泥6%压实,压实厚度20cm;喷洒石油沥青(喷洒量1kg/m2);中粒式沥青混凝土CT100,压实厚度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压实厚度3cm;水泥混凝土路面塑料膜养生。

4.2 施工基层厚度要求:垫层30 cm±2 cm水稳层为20 cm±2cm;沥青层7cm±5mm;

如果达不到以上厚度要求,每发现一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款0.5%支付违约金,工程价款按照最低厚度÷工程(合同)要求厚度×分部分项合同单价为实际结算单价。

4.3 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符合《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标准。

4.4 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保留

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 合同工程量、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

5.1 合同工程量:路面施工面积暂定为4万平方米(具体以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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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施工发生量为准)。

5.2 合同价款约为人民币承包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发生量核算为准)。

5.3 挖运土方、回填土方及碾压固定综合承包单价为11元/m3(此价格指土方在发包人

厂区内运输,并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摊铺碾压夯实);成品沥青道路交钥匙工程综合承包单价为95.7元/m2(交钥匙工程内容包括:路床碾压、垫层(山皮石垫层,压实厚度30cm);水泥稳定碎(砾)石水泥6%压实,压实厚度20cm;喷洒石油沥青(喷洒量1.0kg/m2);中粒式沥青混凝土压实厚度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压实厚度3cm;水泥混凝土路面塑料膜养生。各项压实工作需要至少18吨及以上的压路机进行3遍夯实);花岗岩边石18cm×20cm×99cm的每米的工程综合单价为35元,花岗岩边石15cm×12cm×50cm每米的工程综合单价为26.6元;外运土方综合承包单价为13.5元/m3,外运土 方装卸土方具体地点及相关手续由承包方自行解决。以上综合单价对应的结算工程量以发包方现场场地实测并经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外运土方一经发包方指定,承包方必须外运。除了山皮石垫层面积按照沥青路面宽度加50cm核实工程量外,其它基层均以沥青路面面积核算工程量,山皮石垫层工程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17.4元。(以上的所有综合单价均已包含了完成此项工程所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包含了政府要求的规费和税金等)。

5.4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

到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投标报价和合同计价方式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5.5 承包方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其他工程的施工,保障道路畅通,保证发包方材料顺利进

出,如因道路施工而致使其他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承包方须无条件提供免费援助,保障车辆运行。

6.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并约束双方的合同或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3、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施工图纸,各项技术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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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6.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程序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

7.

8. 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任一种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

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8.1

8.2

8.3

8.4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件;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 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 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

9、 合同份数及合同生效: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电话:

传真: 日期: 电话: 传真:

本合同一式 六 份,甲方 四 份,乙方 二 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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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7页 共37页

合同条件 目 录

一、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工期竣工

四、 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五、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竣工结算

质量保修

八、 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索赔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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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A.合同通用条款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

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 发包人工作

2.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3).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具体按图施工,如有变动,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3. 承包人工作

3.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

卫;

(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

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6). 承包人应作好对市政及环保设施的维护,确保路政的畅通。因此造成的一切费

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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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承包人未能履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

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 进度计划

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逾期不确

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4.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5. 开工及延期开工

5.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5.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

6.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 工期延误

7.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 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工程竣工

8.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8.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检验

9. 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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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0. 合同价款及调整

10.1.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谈判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10.2.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0.3. 承包人应当在上一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

11. 工程量的确认

11.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

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1.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

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1.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2.1.在确认计量结果并通过监理、建设、施工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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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12.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3. 竣工验收

1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

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13.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

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3.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

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被认可。

13.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

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13.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

及一切意外责任。

13.6.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

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3.7.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

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 竣工结算

14.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4.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14.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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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从第60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4.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

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80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4.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14.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15. 质量保修

15.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

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5.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

作为本合同附件。

15.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及合同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顺延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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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 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6.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

继续履行合同。

17. 索赔

1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

据。

1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8. 合同解除

18.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 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8.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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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同专用条款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 除本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合同文件之间的解释顺序为: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

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2、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之间出现差异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发包人工作

2.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书面交验。

(2) 发包人组织有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对总体图纸

的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给承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2.2 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

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2.3 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

变更或调整。

2.4 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发包人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

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

2.5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

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7 发包人不得拒收承包人的书面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应在28天内给

予回复,否则视为认可,如因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给工程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对现场施工造成重大影响时发包人应在14天内尽快回复。

3.承包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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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承包人应对其所负责的设计、图纸、细目、文件及资料的错误、不精确、不一致和

疏漏等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要求。

3.2 按照工程常规施工,在道路施工前,承包方应作好厂区土方平衡的前期工作,作

到“三通一平”。

3.3 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

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与发包人一起办理相应手续。

3.4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发包人专业

分包工程和直接供货的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3.5 承包人应自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为施工人员和承包人其他人员办理保险,

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减少按照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均有义务约束和制止其人员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和

本项目的施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发包人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进度计划

4.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

设计。

4.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本工程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不少于七天提交。

4.5 承包人所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当较为详细、完整并符合发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

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预埋预配时间、配合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始、完(竣)工和验收时间等。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承包人均有义务至少应在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由其审核备案,但对于发包人明确规定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

4.6 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

要求之日起三日内或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予以提交。

4.7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应同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本工程细化到每月的

资金需求计划以及在整个施工期内预计每月将完成的工程产值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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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和工程月产值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

4.8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还应依据现有合同的规定,单独

另附一份款更为详细、完整、准确的由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退场和配合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

4.9 承包人应按时提供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该部分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以及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各种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等,同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供周计划。月计划须于上一月的25日前提供下一个月的月计划和上一个月的月度报告;周计划须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

4.10 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

或监理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或虽提供但不符合合同要求,按人民币1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合同责任和义务。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节点工期及质量标准,如与之相违,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予以调整。

6.工期延误

6.1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6.2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

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及影响等,同时每延误1天处以合同总价的5‰罚款。

6.3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承包人不

应提出异议。

6.4 尽管合同已有其它规定,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引发发包人未能按期完工,承包人

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但因非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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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如果工期的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的,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的比重,根据该比重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责任。

6.5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如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同意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6 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认

可后,可以顺延工期。

6.7 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规定工期超过十日(含节点工期延误),发

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工程竣工

7.1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

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造成发包人投产时间延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不接受承包人移交的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2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时,承包人不得因不合理的原因擅自延迟或拒绝

工程的验收交付工作。

7.3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

应的电子文件资料(含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均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及时向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但承包人应有催要义务。

四、 质量与验收

8.工程质量

8.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的规定及满足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要求。

8.3

8.4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工程管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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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标准、施工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无论这种调整是否会增加承包人的费用。但工程量变化的除外。 9 工程质量保证金

9.1 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隐蔽工程除外),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

其后每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5000元。

9.2 监理、发包人在质检中发现承包人同一类质量问题累计重复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

其后每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500元。

9.3当月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0%(含80%)扣除承包人工

程款RMB20000元。

9.4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

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未能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9.5 发承包双方在执行该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应以任何理

由或任何形式拒绝本条和其它合同条款的同时执行。

9.6 根据发包人、监理或者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需进行验收的,但未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

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常规做法除外),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9.7 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并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

分的工程款。

9.8 承包人不按图纸及有关洽商、变更施工,应限期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

分的工程款,发现一次另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元。

9.9 承包人在施工中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如自己无法修复,则由发包人委

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元。

9.10承包人应负责自身和所有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成品损

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如自身无法修复的,按修复费用双倍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

9.11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已检验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其

复验费用和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更换为合格产品,复验费和因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每次将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0元。

9.12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原因最终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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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9.13以上罚款经监理、发包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三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有异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

10.2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执行; 为维修方便,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种管线的具体

位置和详细尺寸。

10.3 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作施工样板时,承包人所做的样板须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该部分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10.4 在进行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在验收

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进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视同工期延误。

五、 安全施工

11.本工程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标准为国家现行规范。承包人必

须保持经常性的例行自检,对每次的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并记录在案。

承包人应全面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以及现场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条例,并负责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方面的条款或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等引起的全部处罚、责任和费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承包人维护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无违章指 挥、违章作业行为,发包人或监理可随时检查

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现场内安全措施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未包括的项目费用定额进行取费,取费标准按丙级取费(取费基数:人工直接费+材料直接费+机械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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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费),材料按照辽宁省20xx年第二季度信息价格表执行。承包方同意该总价再下浮6%作为最终结算款(指签证部分)。 12.2总包单位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总包管理费以及总包施工配合费已在报价中包含,

不再另行计取。

12.3工程报价,不受政策性文件、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12.4发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在施工现场内的运输卸货费、保管费已经包含在报价

中,由承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12.5 所有签证及变更费用的结算均按发包方的《签证管理流程》办理方可生效,相关的

工程款支付方可按合同相应付款条款执行。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签证管理流程》的文本。签证是确认工程量的依据。12.6 如因承包人所采购的土建材料不能满足国家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发包人

有权以专门的函件形式主动书面明确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承包人同意其价格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格执行。

12.7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包人按照约定已支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时,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的民工工资等纠纷使得发包人被迫产生的一切合理支出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在发生上述费用和支出前应提前三天通知承包人自行妥善解决,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三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妥善解决,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和确认发包人的处理。

12.8本合同中综合单价为完成图纸分部分项工程的所有人工、材料、措施费、机械、管理

费(含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利润等的全部费用,清单特征描述有含糊不清及与图纸矛盾的项目,以图纸为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包含清单项目特征中所列的全部内容的价款,项目特征中已包含的内容,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未列出的部分,其工程单价已经综合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内,结算时均不予调整。

13.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14.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依据合同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应在每道工序完成后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清单报请。工程量的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作出,该书面文件不得有涂改。工程量的书面确认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唯一依据。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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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

15.1.1承包人每完成水稳层工程量5000平方米报符合发包人要求支付的书面支付申请,

发包人在5日内审计确认完毕,付书面确认的该阶段工程量的70%的进度款,在扣除发包人代替承包人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罚款和索赔等其他应扣款项后支付给承包人。 15.1.2承包人每完成5000平方米沥青路面成品工程,报符合发包人要求支付的书面支付

申请,发包人在14日内审计确认完毕,付书面确认的该阶段工程量的70%的进度款,在扣除发包人代替承包人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罚款和索赔等其他应扣款项后支付给承包人。 15.2 承包人在申请付款和结算时,必须按照合同及发包人工作程序的要求,填报有关

的表 格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文件、资料和说明。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他认为合理的金额进行临时性结算和支付,承包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超过发包人和合同规定时限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和监理有权不予确认。

15.3 发承包双方应尽快完成进度款的核对工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进度款的审核结

果及支付,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15.4 本工程的材料检测由发包人指定二家、承包人推荐一家共三家材料检测单位共同

进行招标确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5 任何通知、证明或支付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15.6 任何情况下,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开的大于应付款金额的国家正规有效的#5@p后

方可付款。付款至质保金前一批款时,承包方须开全额#5@p给发包方,发包方方可付款。

七、 材料设备供应

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6.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所使用的工艺都应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随时按

发包人的指令在现场或其它地方进行检验、测试,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上述这些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任何用于工程的主材都必须按有关规定送检。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质检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资料,但甲供的材料和设备除外。

16.4 发包人可以随时查看现场和工程。对在现场或现场以外准备或制作任何用于工程的

预制件,承包人应在制作之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准备或制造的时间和地点,使发包人能在工程的各个阶段检查承包人的工作。但这种检查毫不减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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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应负的合同责任,任何预制件的加工制作没有通知发包人,且发包人认为该项工作需要他的预先检验时,发包人可以拒绝使用这种预制件。

16.5 承包人只要能证明材料设备和方法符合技术规范技术规格书及发包人和合同的要

求,他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对这种材料设备和方法进行替换,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发包人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对上述材料设备和方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建议必须让发包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并保证不影响原定的施工计划,由此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发包人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其收益也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强行使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使用的材料,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该批材料总价10%的罚款。

16.6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甲指乙供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和

指定分包工程的范围进行调整、修改和增减,但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承包人和监理。 16.7 凡属发包人限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样板、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及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采购。进货时按合同、样板、发包人的限价文件及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规范验收,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未报发包人确认的属发包人限定价格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按发包人通知价格为准。

16.8 发包人限价的材料、设备的数量和进场时间承包人须至少提前60天通知发包人,

以便发包人有时间进行询价。对于发包人限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采购前接到发包人限价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双方应按此价格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限价完成后,不论市场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均必须按限价文件执行。

16.9 发包人限价的材料和设备,如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包人所限价格购买该材

料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该材料设备结算方式按专用条款27.7规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5%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发包人的权利。

16.10 发包人限价材料设备及乙供其他材料设备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14天仍不能

供货到场,发包人有权将该种材料改为甲供,该种材料结算方式按专用条款27.7规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5%的违约金。对工程造成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发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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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属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承包人应在订货前必须将样品送监理和发包人对其质

量、规格型号、外观、技术参数等予以认定,该认定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样品,承包人不得任意更换,否则,必须无条件全面返工,相应货品全部退货,工期不得顺延。

16.12 对于发包人限价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在限价文件中所标明的价格均为实际采购价

格,该价格包括采保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和保管过程中的各种税费等。 16.13 上述材料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监理指定的3-5家,执行发包人关于产地、品质、

规格型号和价格等要求,承包人进行采购。

八、 工程变更

17. 工程设计变更

17.1 发包人为了使工程能顺利竣工验收以及其他原因,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设计、施工、

供货、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等与合同实施有关的事项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由于发包人不能及时反馈设计变更通知单,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及错过更改时间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17.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

范围和内容、标准等),因承包人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7.3 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

(或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签字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包人采用,或承包人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7.4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承包人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

承担。

17.5 发包人对工程变更所发出的通知单据(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应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不予接受;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或结算时,应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上述这些单据,如果这些单据没有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发包人如果有要求时,承包人还应提供这些单据的原件供发包人查验。上述这些通知单据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符合工程估量和计价的要求,否则,因单据内容引起的争议,发包人有权按他认为合理的理由进行解释、结算、付款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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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在填写这些单据时内容清晰明确。

18.其他变更

18.1 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

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

18.2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设计除外),由双

方协商解决。

18.3 在合同期内,如果发包人下令实行计日工作,承包人在继续进行这项工作期间,应

每天向发包人提交这项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作时间的清单,以及用于这项工作的各种材料和施工机械名称和数量及相应的使用时间的清单,一式两份,每种名单和清单核实无误或商定后,应由发包人在一份副本上签字交还给承包人。

18.4 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的工程变更和其它指令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发包人和监理的

要求保质保量地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发包人将另外委托施工单位完成,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将双倍作为罚款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9.确定变更价款

19.1 发包人和监理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进行初步审核后计入工程进

度款,并在结算时予以最终确认。发包人和监理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19.2 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应符合合同其他部分和发包人程序的要求。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20.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程序按通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21.竣工结算

21.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15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上述结算资料后60日内组织其指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程竣工结算第三方审计完成,甲乙双方确认后,发包人收到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需取得的所有工程资料后,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余款留作工程的保修金,其支付方式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21.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与监理和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和整个工程竣工

结算,以及阶段性工程的竣工结算(即指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程的竣工结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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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有权对结算的核对进度进行提前,以确保结算工作得以及时、顺利、合理地完成。

21.3 凡属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的工程不应计入承包人的工程总造价,凡属发包人指定分

包的工程应按发包人确认的有关事宜(如价格和单位等)执行。

21.4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不得恶意地高估冒算,竣工结算需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复审,

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如结算后核减额累计超过承包人申报结算价5%时,其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超报5%的部分处以1倍以上的罚款。

22.质量保修

22.1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应与本合同协议一并签订和生效。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23.违约

23.1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未约定的,双方协商。

23.2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及方式按合同

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

23.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罚款和违约金的扣除等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可以不履行完成

工程的义务,也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4.索赔

24.1 如果承包人打算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索取合同外的费用补偿,他必须在合理预见

到将导致增加合同外费用的事件发生时,尽快将其索赔的意向书面通知发包人,但无论怎样,该通知不得迟于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否则视为承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承包人将无权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2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提出其他补偿要

求。

25. 争议

25.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或请沈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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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承包人的总包职责

26.1承包人应负责对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并及时提

供总承包配合。无论合同是否有其他规定,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如在承包人开工前已基本完成,或者在承包人工程竣工后进场后施工的,发包人及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亦不承担总包责任。

26.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其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

案要求完成有关项目的施工和配合,提供具备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的开工条件,并至少提前二个月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的专业配合时间和进退场时间。

26.3 承包人负责协助发包人、监理发放由他们所发出的所有工程指令,并督促所有分包

单位贯彻执行。

26.4 承包人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所有分包单位有关的协调和图纸会审会议,并在会议后三

天之内向发包人、监理提交会议纪要或图纸会审纪要。承包人应安排至少每周1次的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度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所有分包单位应提前7天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26.5 承包人需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

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承包人应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26.6 与分包单位签署现场配合协议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发生扣罚款时,由承包人按监

理和发包人的现场规定,书面报监理和发包人备案后,由发包人直接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26.7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为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并预留必须

的、整洁和干净的办公和生产的场地,由分包单位按承包人的管理要求自行搭设临时设施,但这些办公、生产和生活的场地应事先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

26.8 在发包人和监理的统筹安排下,发包人各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均可以

无偿使用承包人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井架、电梯或脚手架等施工机械和设施,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单位自行解决。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承包人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或现场设施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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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26.9 除消防、人防、燃气、电梯、环保等发包人特别明确外,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

和指定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手续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协助。

26.10总包与分包间的工序交接由监理验收确认后,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根据总进度计划,

为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的穿插施工提供必须的作业面、技术条件,以及必要的作业时间。

27.11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对其在现场内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分包移交工程进

行有效保护(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由分包单位负责)。

26.12对于由发包人供货但非承包人施工的材料和设备,由负责该部分施工的单位负责验

收、倒运和保管,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保管、堆放和卸货机械的进出场地,但承包人不应收取任何费用。该部分的施工单位如需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配合。

26.13 有关总包配合和总包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所

述的总包管理和配合费中,承包人不得再额外计取。

26.14 承包人负责城建档案的完善,发包人和其他分包单位负责协助。

27. 若总包单位未能履行总包的管理协调职责,发包人有权做出以下处罚:

27.1 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有效配合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理,由此影

响分包专业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根据实际情况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RMB500元的违约金。

27.2 承包人人员在为分包提供分包配合过程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各分包单位吃、

拿、卡、要,一经核实应立即改正,发包人对承包人再处以RMB300元的罚款。 27.3 对于恶意拒绝造成试车不能顺利进行的事件,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属实后,对承包

人项目部处以RMB5000元的罚款。如影响到验收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总包管和配合保证金RMB10000元的罚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27.4 为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的实施需要,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和要求

完成有关工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有效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有权处以RMB1000元的罚款。

27.5 以上罚款经发包人驻现场总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

应于收到通知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有异议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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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补充条款:

28.1 承包人应该自费铺设和养护所有必须的道路和进出通道,并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

时,拆除上述道路和设施,恢复原貌。承包人应当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免费使用承包人所铺设的任何道路,但这种使用以不得使道路造成不适当的损坏或过分妨碍承包人的工作为前提。

28.2 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工程的放线,并做到准确无误。工程各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

的正确性,以及有关的必要的仪表、器械和人员也均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在工程进展的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发现工程某一部分的放线、位置、标高、尺寸或校准出现误差,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自费校准这些误差,直到符合合同规定为止。但是,如果发生的这种误差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而引起的,应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和监理对任何放线、测线或标高的检查都不减轻承包人为保证这些方面的正确所应负的责任,并且承包人要仔细地保护和维护好工程施工所需的放线用的所有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它事项,直到发包人同意放弃上述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它事项为止。

28.3 承包人应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书面提醒发包人和监理,表明自己须与有关分包单位

核对清楚各专业图纸之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有关的分包单位配合确认。由于承包人配合不到位,导致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在分包的作业面范围就近提

供清晰、准确、便捷的轴线和标高控制线,防止分包单位出现因轴线尺寸、标高不清造成差错。如因承包人不提供或提供的轴线尺寸、标高等数据有误,造成分包单位的损失,必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如果需要使用现场的轴线、标高,应与承包人办理轴线、标高移交、确认文件。如因分包单位在定位不清楚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28.5 承包人不应认为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在开工之日就具备进入这些场地的正式

通道。除发包人明确划给承包人单独使用的场地外,承包人所使用的其它场地不得独家使用,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共同使用。

28.6 除非工程施工需要且持有发包人签发的书面许可,否则承包人的任何人员不得进

入由其他施工单位管辖的或已交付使用的发包人的建筑、场地或现场。承包人应警告其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这些场所,将按规定调离现场。

28.7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场,承包人应在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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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通知后应在30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退场,应参照当地标准支付场地租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8.7.1承包人未能有效履行投标前发承包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

28.7.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滞后于合同进度 30 日(含节点进度);

28.7.3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履行本合同,导致发包人权益已受到重大侵害时,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仍无法确保发包人的权益或在14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8.7.4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3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

28.7.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人员发生聚众斗殴或有对发包人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退场,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伍万元违约金每次,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28.7.6因承包人原因受到媒体曝光达2次,对于发包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28.7.7因承包人原因受到行政机关处罚2次以上;

28.7.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8.7.9承包人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舞弊、欺瞒发包人的

28.7.10合同签订后,经进一步查实承包人不具备工程所要求的资质(含总包资质及专业承包资质);

28.7.11承包人不能履行、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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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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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辽宁金帝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为确保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工业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能正常使用,保障发包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发包人的名誉,发承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就沈阳福润肉类加工工业园质量保修等事宜做出进一步的约定,共同签署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的

其它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1.2、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以及由于承包人维修工作

造成业主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免费保修责任范围。

1.3、 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等要求施工,或

因其采购设备、材料和构件、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 质量保修期

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合同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限为两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凡发生质量问题,整改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3.2、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

了解情况,组织、安排相关专业技术工人、材料、机具进场;72小时内应正式、全面实施保修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施工队伍进场,有关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或工程尾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时承担与保修费用等额的罚款。

3.3、 承包人应当确保小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大的质量缺陷、

问题保修在1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质量缺陷、问题的大小由原负责的监理公司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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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完成时间指自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始,至完成质量保修且通过质量验收合格止的连续时间。

3.4、 整个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全部满足两年后,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等有关单位进行一次

全面综合检查。检查通过后,承包人应就此前已发生的保修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保修工作提出具体的整改和调整方案,最终形成一份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等有关部门批准。

3.5、 同一地点同一质量问题,承包人经两次整改未能解决的,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在

通报承包人后,可委托施工单位修整,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6、 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而造成发包人

生产或运输成本增加的,或造成客户损失,客户要求赔偿的,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费用。

3.7、 如果遇承包人质量保修不及时、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3.8、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9、 所有上述条款涉及到承包人责任扣罚的各类、各项费用,发包人将在工程结算或质

量保修金中直接予以扣除,承包人自行支付的除外。

3.10、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施和合同执行情况,与承包人协商后修改该保修书。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4.1、 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提存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即质量保证

金)(不计利息);如果承包人质量保修工作跟不上,发包人将按双方约定在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和损失。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4%,工程满二年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余款一次性支付完毕。

4.2、 不论本合同或本保修书已有何规定,也不管承包人现有的质量保修金还有多少,凡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包括承包人的保修工作),导致发包人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一经发生,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承担该部分的具体费用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全额支付这部分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该部分金额15%的违约金,并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 其他

5.1、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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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若承包人累计三次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未能按期参加维修,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

人同意而直接扣除全部保修金,同时不解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和向承包人提出其他索赔的权利。

5.3、 承包人若有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变更、办公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

知发包人,若因承包人通知延迟或其他导致发包人无法及时联系到承包人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 双方约定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其他事项:

保修期间,承包人承诺每半年组织一次工程回访,由承包人主管高层领导或承包人公司总工程师带队,各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参加的工程回访小组,到发包人处或工程所在地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工程服务和工程保修等事宜进行沟通和了解,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发包人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与承包人进行交流、沟通或协调。 发包人有权将与本工程的保修工作有关的管理职责委托给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7、 本保修书是对合同其它部分有关保修工作的进一步明确,未经事宜按合同及国家、地

方、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承包人违反本保修书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参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并保留依据本合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8、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与合同同时生效,至保

修工作全部按合同和本保修书的规定履行完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和义务后为止,其份数与合同份数相同,由发承包双方按合同规定分别持有。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日期: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日期: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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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书 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我公司做为该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为保障施工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特对工程施工安全做出如下保证,保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7个方面:

1、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2、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从事安全管理。落实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上岗作业。

4、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5、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如:爆破、起重吊装、深基础、高支模作业和高层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架)、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的拆、装、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以及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有图纸、计算书和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加强监理监督。

6、对脚手架、高支模、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起重机、施工机械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安装后,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外购的设备、设施、产品,在正式使用前,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

7、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体检合格,并符合相应工种身体条件要求。

因保证人违反施工安全规范及上述保证而导致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由保证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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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廉 政 协 议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

江苏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甲方工程的建设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履行责任、义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或者接受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双方不得相互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

6、甲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乙方工作人员、材料设备供应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7、乙方不得以洽谈工作、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8、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甲方不得接受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为其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9、双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对方领导或者上级单位举报。双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对方进行报复。

10、乙方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的正规#5@p。

11、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轻重,扣除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0%-5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本廉政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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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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