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合资金信托公司计划说明书样本

时间:2024.4.13

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1 计划名称

中铁信托·丰利71期盛运股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计划目的

通过设立本信托计划,由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将其管理的多个具有相同运用方式的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用于受让开晓胜持有的盛运股份150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之收益权,受让价格为人民币6000万元,信托到期时由开晓胜溢价回购,并为加入本计划的信托受益人获取相应收益。

1.3 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6000 万元,折合信托单位 6000万份信托计划规模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1.4 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2个月,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1.5 预期收益率

投资金额为100万元(含)至299万元投资者的预计年收益率为8.3%;

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含)以上投资者的预计年收益率为8.8%。

第二条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2.1 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和处理方式依据信托合同第7.2款、第7.3款的约定进行确定。

2.2 信托利益的计算及支付方法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进行确定。

2.3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及提取方法依据信托合同第10.7款进行确定。

第三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3.1加入条件

加入本计划应具备下列条件:

(1)委托人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与中铁信托签订《中铁信托·丰利71期盛运股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3)信托合同中载有将信托资金加入本计划的授权条款;

(4)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单个合格自然人投资者加入本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个;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2 信托单位

3.2.1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量、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3.2.2 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每1元人民币认购一份信托单位。

3.3加入方式

委托人与中铁信托签订《中铁信托·丰利71期盛运股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3.4 本计划的推介机构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5 本计划的推介期

3.5.1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1823日至20##年920日。

3.5.2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推介期结束:

(1)加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额达到6000万元;

(2)推介期满。

3.6 计划的成立

3.6.1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受托人办理信托资金保管手续以及信托资金使用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完成后信托计划宣布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最迟不超过3.5.1款推介期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

3.6.2推介期届满信托资金总规模低于6000万元,则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如果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自推介期满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委托人本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6.3信托计划成立前,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信托资金使用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受托人不能按照信托计划约定运用信托资金,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于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7 成立通知

中铁信托于本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中铁信托·丰利71期盛运股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将计划成立情况通知加入计划的信托的委托人。

第四条  法律意见书概要(法律意见书全文见备查文件)

本计划聘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由其为本计划的实施提供法律服务,对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受托人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文件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并施行的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根据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受托人将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第六条计划的风险揭示及承担

6.1 风险揭示

本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依据信托合同第八条予以确定。

6.2 风险承担

6.3.1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风险承担

根据《信托法》规定,中铁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6.3.2 受托人的风险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七条  受托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日期:20##年12月

3、法定代表人:王俊明

4、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座

5、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6、控股股东: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

本信托的日常投资运作由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小组负责,主要成员有:

周华伟:项目经理,本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20年。

吕大:项目组成员,本科毕业,金融信托从业17年。

唐学军:项目组成员,本科毕业,金融信托从业31年。

第九条备查文件

9.1 法律意见书

9.2 保管协议

9.3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9.4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许可证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十三


第二篇:鹏程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鹏程12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

3.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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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说明书

鹏程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鹏程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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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说明书

摘 要

信托计划名称:鹏程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运用信托资金,以股权、购买特定资产权益、贷款、可转股债权、投资经营性资产等方式单一或组合形式投资于优质企业及项目。资金闲置期间也可用于信贷资产转让,包括贷款资产和票据资产的转让、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股票、银行存款、纸黄金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等,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11,400万元,本信托计划最低成立金额为11,400万元(最终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期限为18个月。

信托计划推介期: 2011 年 月 日~ 2011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推介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年化收益率:指信托财产在计算期内实际收益率折算的年收益 3

信托计划说明书

率。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 2

三、信托执行经理 .................................................................................... 2

四、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 3

五、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 3

(一)信托计划名称和类型 ............................................ 3

(二)信托计划目的 .................................................. 3

(三)信托计划规模 .................................................. 4

(四)信托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 ........................................ 4

(五)信托计划期限 .................................................. 4 六、信托计划的推介 ................................................................................ 4

七、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 7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 4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 ................................................ 6

(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 7

(二)信托计划的内部管理 ............................................ 7

(三)信托财产的保管 ................................................ 8

(四)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8

(五)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9

(六)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 11 4

信托计划说明书

(七)受益人大会 ................................................... 12

(八)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 13

(九)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与赠与 ................................. 14

(十)信息披露 ..................................................... 16

(十一)信托计划变更、终止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 16

(十二)其他事项 ................................................... 17 八、风险的揭示、控制与承担 .............................................................. 17

九、法律意见书概要21 九、法律意见书概要 ..............................................................................

十、备查文件 .......................................................................................... 22 5

信托计划说明书

一、绪言 一、绪言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鹏程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受托人和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委托人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阅读信托合同。 1

信托计划说明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信托文件中所用的同一词语均具有相同含义。各词语的具体释义详见信托合同第一条。

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8亿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230100100002118

《金融许可证》号: K0019H223010001

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信托执行经理 三、信托执行经理

1、受托人指定曾珊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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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珊:女,中南大学经济法硕士,先后参与多个信托产品的设计与操作,对证券市场投资信托、股权收益权信托、结构化融资等业务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联系电话: 010-65829094

电子邮件: zengshan@zritc.com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同时将更换报告置放于公司的办公场所,备委托人查询。

四、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四、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受托人聘请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保管人,保管信托专户资金。

五、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五、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情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和类型

鹏程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运用信托资金,以股权、购买特定资产权益、贷款、可转股债权、投资经营性资产等方式单一或组合形式投资于优质企业及项目。资金闲置期间也可用于信贷资产转让,包括贷款资产和票据资产的转让、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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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银行存款、纸黄金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等,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三)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规模为11400万元,本信托计划最低成立金额为11400万元,最终以信托计划成立时最终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信托规模募集下限做出调整,调整以公告的方式作出。

(四)信托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为9%

(五)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18个月,自本信托成立日开始计算。在信托计划期满如果信托财产未能全部变现,则信托期限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

六、信托计划的推介 六、信托计划的推介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1、本信托计划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进行推介,推介期为 20xx年 月 日~ 2011 年 月 日。

2、符合下列条件,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推介期满,募集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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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低于11,400万元,且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11,400万元且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受托人可随时宣告信托成立。

3、信托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但最低不得低于11,400万元人民币。

4、推介期结束,未达到上述条件,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之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利息。其中,利息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作为标准,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基数,以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资金返还日的前一日作为期间进行计算。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前述款项中扣除。

5、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即信托计划正式成立前向受托人申请撤销信托计划认购手续并收回认购资金的,受托人不向其支付利息。

6、信托计划成立前,委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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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单位的认购

1、认购资格要求

中国境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其中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对超过数量限制的投资者,受托人有权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投资者。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相应风险的下列投资人:

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获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依法或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做出批准决议。

2、认购价格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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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七、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坚持稳健投资原则下获取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按照风险的权重,采取单一或组合形式,用于投资优质资产权益、公司股权、经营性资产或进行信托贷款;信托资金提前收回或资金闲置期间,信托资金也可用于投资信贷资产转让(包括贷款资产和票据资产的转让)、股票、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等。

(二)信托计划的内部管理

1、管理方式

(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单独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中运作,不得挪作他用。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2、内部管理机构

受托人已经制订并实施了一整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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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部门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信托资产管理部门和信托财务核算部门、稽核审计部等部门。

(三)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聘请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详见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

(四)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委托人无权查阅或了解信托财产所投资之企业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集合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集合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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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人须保证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委托人有合法的权利处置该资金。

(3)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并承担相应的税费及其他信托费用。

(4)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的约定。

(5)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五)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3)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付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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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中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文件中规定,于信托终止时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7)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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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六)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的权利

(1)受益人可以行使《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2)自本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益人有权选择新受托人。

(4)受益人有权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5)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办理转让、赠与和继承。

(6)受益人有权在其权利范围内以受益人的名义向受托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各类针对本信托所衍生的法律文本、补充协议、信托终止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受益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受益人银行存款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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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4)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5)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有效性。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持必备证件亲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场所按照受托人规定的程序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七)受益人大会

1、组成。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条有关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详阅《鹏程1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约定行使职权。

2、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更换受托人;

(3)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4)改变受托人、保管银行的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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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集人。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4、召集方式。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5、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八)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若《资金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由受托人推荐、受益人大会选任新受托人,受益人大会不选任新受托人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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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与赠与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需提交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办理转让确认手续,受托人按照转让信托份额对应金额的0.1%收取手续费。

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2)办理继承需提交文件: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法律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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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继承法律文件包括: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收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赠与

(1)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受益人将信托受益权赠与他人时,应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全部赠与。

(2)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3)办理赠与确认手续受托人按照赠与信托份额对应金额的0.1%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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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披露

1、受托人按季制定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报告。

2、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时,受托人将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

3、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信托财产的清算报告。

(十一)信托计划变更、终止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1、《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信托文件约定转让了信托受益权外,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资金信托合同》,须经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或延期期限届满;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16

信托计划说明书

(6)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需要决定提前终止;

(7)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实质上影响信托计划存续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3、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部分(即信托利益)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按《鹏程1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若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到期变现,则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先行进行预分配,无法变现的信托财产在具备变现条件时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将信托财产清退完毕。

(十二)其他事项

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资金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和资金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金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为准;如果资金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资金信托合同。

八、风险的揭示、控制与承担八、风险的揭示、控制与承担 与承担

信托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特 17

信托计划说明书

别认真地考虑信托计划存在的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其它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一)风险揭示

1、法律、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2、市场及再投资机会风险

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本信托投资于特定资产权益、公司股权、经营性资产或进行信托贷款;或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债券等领域时,市场环境和投资对象的经营水平可能将对本信托的运作产生影响,从而对委托人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具体而言:

当信托资金投资于特定资产权益、公司股权或者进行信托贷款时,被投资企业可能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拒绝回购股权、特定资产权益或者偿付贷款本息,产生信用风险;或者受托人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时可能面临难以变现或者抵、质押物贬值甚至毁损,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18

信托计划说明书

当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领域产品时,可能受到系统性风险和个股风险的影响,前者指由于受宏观经济基本面等方面的原因,整个证券市场发生整体性下滑的风险,后者指由于个股由于业绩不佳、估值下降等原因造成股票价格下滑的风险;

当信托资金投资于债券市场时,债券市场可能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财政和货币政策、资金供求关系、投资人心理等因素影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贷款利率,或者市场利率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波动时,会影响债券市场价格,引起债券价格产生波动,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此外,本信托存续期内,由于市场利率不断波动,委托人可能因此失去将资金配置于其他收益更高的投资项目的机会。

3、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信托的管理,导致信托资金遭受损失。

4、其他风险

主要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或由于通讯故障、银行系统故障等因素影响信托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而导致信托收益降低或信托资金损失。

19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二)风险控制措施

1、政策风险的控制

我公司将密切关注、跟踪国家宏观经济和中国银监会的政策情况,并依托成熟的风险控制体系对未来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走势做出科学的判断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程度地降低政策风险带来的损失。

2、市场风险的控制

我公司将由专业团队负责管理本信托产品,掌握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判断经济走势,把握行业动向,控制利率风险,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对资金进行谨慎、有效的运作,努力规避各种市场风险。

3、管理风险的控制

我公司已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建立了决策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为了控制管理风险,我公司将履行公司法、信托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框架内,保障信托资金的安全。

4、经营风险的控制

我公司将发挥在投资领域的专业优势,对投资对象运营状况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及时发现其经营中可能对资金造成损失的问题。

20

信托计划说明书

5、第三方机构对信托受益权承担差额补偿责任

通过引入中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汇公司”)对信托受益权承担差额补偿责任,信托终止时,当实际收益无法满足受益人预期收益时,差额部分由中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补足,直至受益人收回信托资金及预期收益。

(三) 风险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3、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九、法律意见书概要 九、法律意见书概要

本信托计划由北京市鸿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信托计划之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

信托计划说明书

十、备查文件 十、备查文件

1、《鹏程1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号:);

2、《鹏程12号集合资金信托保管协议》(编号:);

3、《北京市鸿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鹏程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意见书》。

22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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