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森林煤矿

时间:2024.4.20

 

 

 

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摘  要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向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森林煤矿技改扩能,以受托人的专业投资管理为投资者谋求稳定的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规模:14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 24个月。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             日至             日止(受托人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

投资者: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

推介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 2

第二条      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3

第三条      信托计划名称... 4

第四条      信托计划类型... 4

第五条      信托计划目的... 5

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5

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 7

第八条      信托计划受益人... 7

第九条      信托受益权... 7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加入... 8

第十一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 11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转让及赠与... 11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13

第十四条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13

第十五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15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风险警示与承担... 17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9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20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1

第二十条  信托经理名单及履历... 21


特 别 提 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参与本计划的委托人应为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计划的风险。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本计划,保证不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本说明书对信托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受托人、保管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依据本信托计划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信托计划:指“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合同:指《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

1.4委托人:指基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5受托人: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的受益人在本信托成立时即为委托人。

1.7森林矿业,指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即本信托计划借款人。

1.8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

1.9《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信托资金保管服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0《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2010202007008802的《中融-森林矿业项目信托贷款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1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受托人开立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12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1.13信托资金: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后的资金。

1.14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5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1.16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认购时以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又称1个信托份额。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总份额之比,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千分位(即精确到0.001)。

1.17信托单位净值:指某一信托收益核算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净值,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

1.1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9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20元:指人民币元。

1.21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二条 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2.1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2法定代表人:刘洋

2.3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2.4注册资本:人民币3.25亿元

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230100100002118

2.6《金融许可证》号:K0019H223010001

2.7公司简介: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中融信托)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信托机构,20##年7月公司已成为信托“新两规”颁布后首批重新登记,并换发新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金3.25亿元人民币。

中融信托成立以来,始终遵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理念,秉承“稳健、创新、高效”的企业文化,遵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合规的进行金融创新,稳健、扎实的开拓信托市场,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截至20##年7月底,公司管理资产总规模已达到2000亿,位列全国55家信托机构前五名,公司在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信托等多种产品方面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业绩,在赢得广大投资者信赖的同时,现已成为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同业口碑的专业金融机构。

2.8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房地产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 信托计划类型

4.1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

4.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向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森林煤矿技改扩能,以受托人的专业投资管理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向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森林煤矿技改扩能,受托人通过贷款利息收入的取得来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6.1管理方式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完成。

6.2运用方式

6.2.1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委托人指定的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发放的具体事宜根据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中融-森林矿业项目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0202007008802)确定。

贷款对象: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

贷款用途:森林煤矿技改扩能

贷款期限:24个月

贷款金额:14000万元

贷款的年利率为:13.25%

贷款本金偿还:按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中融-森林矿业项目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0202007008802)的约定,贷款期限为24个月。

6.2.2贷款利息从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按实际放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

贷款利息按季度支付,自信托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对日,支付一次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每次付息=贷款本金×13.25%×当期实际天数/360。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至受托人设立的“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最后一期结息日为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或贷款提前还款日),利随本清。

6.2.3贷款发放前提条件:

 1)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贷款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受托人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

3)借款人没有发生贷款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4)贷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

5)受托人为本贷款计划募集的信托计划已经成立;

 6)借款人已向受托人提交经其签字、盖章的借款借据;

7)贷款合同及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已经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

8)借款人对六盘水市商业银行盘县支行的1500万元采矿权抵押担保已解除。

6.3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6.4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消。

6.5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6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6.6.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6.6.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6.6.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该账户予以监督。

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

7.1 信托计划的规模:计划募集信托单位14000万份,人民币14000万元,最终以信托成立时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7.2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计算。若借款人未正常如期还本付息,则信托期限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

第八条 信托计划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所有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

第九条 信托受益权

9.1本信托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9.2受益人可以在满足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加入

10.1 信托成立: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日至          日。推介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且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本信托成立。

如推介期满所募集资金不足壹亿肆仟万元的,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  30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委托人。退还委托人的利息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基数,以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资金返还日的前一日作为期间进行计算。委托人在推介期内即信托计划正式成立前向受托人申请撤销信托计划认购手续并收回信托资金的,受托人不向其支付利息。

如推介期内,信托募集金额提前达到上述要求,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成立。

信托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10.1.1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10.1.2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1.3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0.2委托人应在推介期内签订信托合同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信托合同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为      万元,即       万份信托单位。

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将上述认购的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由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户    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                 

账    号:     75960188000050668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前述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内的认购资金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户    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             

账    号:  0142014040000168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专户,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帐户为同一个帐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 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需本人签字;法人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委托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财产专户的;(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财产专户;(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财产专户;(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通过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转账的情形。

10.3 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本信托计划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信托单位不低于 100万   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照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10.4认购资格要求

10.4.1中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单位,其中个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10.4.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10.4.3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时,须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

(2)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3)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4)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10.4.4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时的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10.5 签约

10.5.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10.5.2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10.5.3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前不得取消。

10.5.4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两份。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10.5.5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0.6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元

10.7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0.7.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三份。

10.7.2在信托成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10.8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壹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第十一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存续期间不允许申购或赎回信托份额。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转让及赠与

12.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12.1.1办理继承需提交文件

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法律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继承法律文件包括: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收益权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2.1.2 办理继承手续费

办理继承确认手续受托人不收取手续费。

12.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2.1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权份额可以转让,但应符合以下转让限制条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2.2.2 受益权转让需提交文件

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2.2.3 办理转让手续费

办理转让确认手续受托人按照转让信托份额对应金额的0.1%收取手续费。

12.3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受益人将信托受益权赠与他人时,应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全部赠与。

12.3.1 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

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12.3.2 办理赠与手续费

办理赠与确认手续受托人按照赠与信托份额对应金额的0.1%收取手续费。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13.1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处为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13.2  受托人与保管银行需签订保管协议,保管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受托人、保管银行的名称、住所;受托人、保管银行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保管费用;保管银行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14.1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4.1.1 信托费用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14.1.1.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信托计划营销费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资金汇划费等。

14.1.1.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含银行代理收付手续费、受托人报酬、保管人保管费、银行贷款管理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14.1.2信托税费

指在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应缴的费用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金及其它费用。

以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及税费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信托份额,承担相应比例的信托计划费用。

14.2 信托财产税费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4.2.1 信托费用的计提

14.2.1.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中即时扣除。

14.2.1.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14.2.1.2.1 受托人报酬

14.2.1.2.1.1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报酬。

14.2.1.2.1.2受托人信托报酬率为2.15%/年。

14.2.1.2.1.3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为:信托报酬按季度支付,分别于受托人按季度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首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二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三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四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五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六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七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最后一次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支付的金额为:在满足信托受益人信托本金及信托预期收益后信托财产的盈余部分。

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保管专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14.2.1.2.2 保管人保管费

14.2.1.2.2.1保管人按保管合同提供信托财产的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14.2.1.2.2.2 保管费计算方法:保管费=信托资金×  0.1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0。

14.2.1.2.2.3  保管费支付方式为:保管费按季度支付,分别于受托人按季度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14.2.1.2.3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相关合同,约定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等相关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具体支付方式为: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收款帐户。

14.2.1.2.4受托人实现债权的信托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从信托财产中进行提取。

14.2.1.3受托人没有以固有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记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划付。具体支付方式为: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14.2.2 信托税费的计提

本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14.3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第十五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5.1 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受益人年化预计收益率=[(信托利益-信托资金)/信托资金]×(360/信托计划存续天数)×100%

15.2 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时间和方法

15.2.1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5.2.1.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全体受益人,受益人的年化预计收益率:

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年化预计收益率为9%;

300万元≤认购金额<600万元,年化预计收益率为10%;

600万元≤认购金额, 年化预计收益率为11%;

15.2.1.2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15.2.2 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和方式

15.2.2.1 信托利益分为两次支付:

(1)信托自成立之日起满一年且收到借款人支付的第四笔贷款利息后1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一次信托收益,支付方式为:

向认购信托金额为(100万份≤认购金额<300万)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9%×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

向认购信托金额(300万≤认购金额<600万元)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10%×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

向认购信托金额(600万≤认购金额)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11%×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

其中,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信托自成立之日起届满一个信托年度所经历的天数。

(2)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信托利益,支付方式为:

向认购信托金额(100万≤认购金额<300万)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信托本金×9%×第二个信托年度起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实际存续天数/360;

向认购信托金额(300万≤认购金额<600万)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信托本金×10%×第二个信托年度起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实际存续天数/360;

向认购信托资金(600万≤信托资金)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信托本金×11%×第二个信托年度起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实际存续天数/360。

15.2.2.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分配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人。保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 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15.3 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风险警示与承担

16.1 风险揭示与对策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6.1.1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针对其对本信托计划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并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6.1.2信用风险。本信托计划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将直接影响本信托的本金及收益。

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1)  借款人以森林煤矿(采矿权证号:5200000820995)(评估值为人民币51140.80万元)为信托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贵州省盘县云贵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证号:5200000820966(评估值为人民币28564.46万元)为信托资金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3)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证号:5200000640044(评估值为人民币21438.46万元)为信托资金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码:5202022201884)信托资金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以上措施为将来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16.1.3管理风险。由于受托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信托的管理,导致信托资金遭受损失。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我公司已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建立了决策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为了控制管理风险,我公司将履行公司法、信托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框架内,保障信托资金的安全。

16.1.4抵押权实现风险:若借款人无法实现正常到期还本付息而需处置抵押物时,存在抵押物大幅折价变现或因行政审批等原因未能及时变现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正常兑付,甚至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6.1.5贷款提前终止的风险:由于借款人提出提前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导致贷款提前终止的风险;

16.1.6其他风险。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16.2 风险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因贷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行使抵押权、担保权导致信托期限延长等原因对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7.1 信托计划定期信息披露

17.1.1中融信托于每个信托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以备委托人、受益人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人查询。受益人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的,受托人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17.1.2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2)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3)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4)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5)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17.2 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若出现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融信托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7.2.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17.2.2信托资金投资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17.3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中融信托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在此同意,上述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7.4 信息披露的方式  

受托人应当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7.4.1本信托项目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17.4.2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17.4.3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8.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8.1.1 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且未延续;

18.1.2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8.1.3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8.1.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18.1.5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18.1.6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18.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8.1.8 全体受益人申请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8.1.9 发生信托合同十七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18.1.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18.2 信托计划的清算

18.2.1受托人通知保管银行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18.2.2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同意清算报告无需进行审计。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8.2.3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18.3 信托财产的分配

18.3.1受托人以变现后的信托财产在扣除各项信托费用后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18.3.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十五条的规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信托受托人聘请北京市鸿仁律师事务所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法律顾问,对本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价,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信托经理名单及履历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信托经理具体负责:

陈莹:女,律师,20##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现任中融信托机构业务部信托业务高级经理。陈莹先后在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江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新华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工作。陈莹具有丰富的法律、金融知识和项目投融资经验,精通水电站、矿业领域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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