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0-12-30 浏览次数: 576 保护视力色:
一、办理流程:
1、领表——患有本表所列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向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在区社会保险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本表(一式两份)。
2、认定——患者持本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出院小结,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高血压Ⅱ期、Ⅲ期,糖尿病1型、2型可以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由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3、送件——用人单位(区社会保险所)经办人带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准入手续。送件同时附下列材料之一:①审核医院医务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②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③近一年来相关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原件等。
4、定点——门诊慢性病人员定点医院可选三家,即:中医(中西医结合)、社区和非社区医疗机构各一家;定点药店可选一家。专科疾病在专科医院直接就诊无需定点。
二、就诊流程:
1、就诊:①患者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到本人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②挂“门慢”号 ③就诊 ④开具相关检查和处方 ⑤刷卡(交费)取药。
2、购药:①患者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到本人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②挂“门慢”号 ③就诊 ④开处方 ⑤加盖外配处方章 ⑥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定的定点药店刷卡(交费)购药。
三、补助标准
四、定点变更:
1、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市医保中心办理病种准入后,若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的,可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南京市民卡)到南京市任一家三级以下具有门慢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定点变更。市医保中心原则上不受理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变更。
2、门诊慢性病人员定点变更一个月后,原则上方可进行第二次变更。
3、门诊慢性病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信药店名单附后。
第二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药费补助指南
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办理指南
一、什么是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药费补助?
是对病情严重需要长期依赖门诊或口服药品治疗的医
药费负担较重的慢性病参保患者给予适当补助的医保待遇。
二、哪些人可以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药费补助?
凡参加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有符合规定的十二种慢性病的人员,均可按照规定申请慢性病医药费补助。
三、慢性病在什么时间开始申报鉴定?什么时间享受待遇?
慢性病每年鉴定一次,申报和鉴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12月,申报地点为各区社区劳动保障站。被确定为享受慢性病补助的人员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四、申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需携带那些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原件及一张复印件;
(二)提供确诊与本人病情相关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加盖病案专用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外地医治的患者提供确诊与本人病情相关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加盖病案专用章复印件 1
的住院病历。
五、申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工作流程有哪些?
(一)有住院病历的慢性病人员可持上述资料到本人所在单位或就近各区社区劳动保障站进行申报;
(二)对所患慢性病病情较重不需住院治疗的或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申报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单位或就近的各区社区劳动保障站进行申报登记。申报后应接受相关慢性病体检,其住院病历可做为参考依据;
(三)对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病,有的病种有住院病历,有的病种无住院病历的以申报体检为主,本人到所在单位或就近的各区社区劳动保障站进行登记,体检时可携带相关病历进行鉴定。
六、我市慢性病医药费补助的范围及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今年起,我市慢性病补助病种由原来的10种增加到12种;单病种医药费最高补助为每年每人600元至3200元,比原来补助标准提高了100-300元。具体病种补助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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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病人员,以所患疾病中单病种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基础,每增加一种慢性病每年增加600元,增加额度每年不超过1800元,每多一个病种比原来每年增加100元。慢性病医药费补助由原来定额补助调整为统筹金按比例支付的补助方式,慢性病医药费补助600元至2600元以内(含2600元)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2600元以上至5000元以内统筹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负担20%。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当年结算,不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七、无住院病历和住院病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就不能申 3
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了吗?
可以申报。对所患慢性病病情较重不需住院治疗的或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申报人员,可以申请慢性病体检,其住院病历可做为参考依据同时进行鉴定。
八、申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人员如何进行鉴定?
(一)提供符合规定住院病历的申报人员,由市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医疗专家组根据患者提供住院病历的病情进行审核鉴定。
(二)无住院病历和住院病历不是三级以上医院的申报人员,由市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医疗专家组根据体检结果结合所提供病历记载鉴定。
九、慢性病如何查询鉴定结果?
申请慢性病医药费补助鉴定人员可在公示期间登陆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bj.)点击慢性病鉴定查询标识,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社会保障卡号查看鉴定结果。
十、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人员如何购药?
经鉴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患者应先打印《慢性病鉴定结果告知单》,原则上由本人(确属行动不便者可委托亲属)持《慢性病鉴定结果告知单》自选定点医疗机构,由具有医保处方权医生按“告知单”标明的病 4
种,依据病情需要按慢性病药品目录开具相关治疗药品处方,再持处方和医疗保险卡自选慢性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购药。慢性病药品一次处方量不超过30日,有效期为半年。
十一、鉴定合格后,就可以一直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吗?
不可以。鉴定通过的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患者,待遇期为两年,待遇期满不再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复检通过的患者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 十二、异地就医人员慢性病补助费用怎么使用?
异地就医的慢性病人员应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可在居住地选择定点零售药店做为本人定点慢性病购药单位,发生的医药费在下年度1月1日—31日持定点零售药店出具的机打#5@p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报销,因自身原因未到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报销的视为放弃。
十三、原享受慢性病医药补助待遇人员账户结余部分如何处理?
经鉴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患者,其原账户余额可结转用于支付今后慢性病医药费自付比例部分和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药费,直至用完为止;经鉴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原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患者,原账户余额于20xx年6月30日前清零。另外,20xx年9月以后到20xx年9月前已患慢性病,有三级及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 5
院病历证明却属在此期间患慢性病人员,按原规定确定两年和一年的定额医药费补助金额记入本人慢性病医药费补助账户,可用于今后支付慢性病医药费自付比例部分和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药费,直至用完为止。
十四、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人员应注意什么?
(一)由于个人或单位等原因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不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继续享受相应待遇但不享受欠费期间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
(二)对复查鉴定为已不符合慢性病诊断标准的,或未按时复查的参保人员,终止其慢性病待遇。
(三)采取提供虚假材料(假病历)或用冒名顶替参加检查等手段骗取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违反者除追回补助费用外,三年内不得申报慢性病医疗费补助待遇。
(四)用慢性病医药费补助账户购买《药品目录》外或与经认定的慢性病治疗无关的药品,取消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
(五)利用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串换其他药品、串换现金、外借他人使用等侵害医保基金的行为,根据违规事实,给予暂停,或者停止待遇的处罚。
(六)参保人因死亡、调转外地等原因冻结医保账户时,需及时到医保局办理停止慢性病待遇手续。 十五、我市享受慢性病补助人员可在哪些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诊疗或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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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共25家,其中,鸡冠区:福寿堂大药房、金龙大药房、龙泰药店、宝康大药房、龙盛药店、长寿堂广益分店、便民药店、富强药店、百信药店、万和兴药店、灵峰大药房、建安堂药店;恒山区:德仁堂大药房、城西药店;城子河区:景康药店、华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成大药房;滴道区:同安药店、福禄大药房、键卫药店;梨树区:红光药店、同仁药店、龙飞药店、正红药店、麻山区:安泰大药房;鸡东县:鸡东县天福药店。近期,我市将公布慢性病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新增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方便广大慢性病患者就近治疗和购药。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