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复议裁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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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法执复字第17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吉林长白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法定代表人修涞贵,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占珊,吉林省白山市喜丰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慧刚,吉林省白山市长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内黄县新华福利彩印厂。
法定代表人袁麦勤,任该厂厂长。
申请复议人吉林长白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药业公司)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黄法院)(2009)内法执字第2-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执行法院内黄法院认为,该院(1997)内经初字第190号经济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内黄县新华福利彩印厂在法定期限内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原审判庭转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该院依法对异议人(被执行人)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19xx年该院机构改革实行审执分离,本案移送执行机构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时没有超出法定期限。据此,内黄法院于20xx年5月21日作出(2009)内法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吉林药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吉林药业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内黄县新华福利彩印厂申请执行时已超过法
律规定的期限,请求本院撤销内黄法院(2009)内法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本案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系内黄法院19xx年12月17日作出的(1997)内经初字第190号经济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内黄县新华福利彩印厂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内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有下列事实和证据予以佐证:①案件原承办人于19xx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②19xx年3月9日该院执行人员去吉林告知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树平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并制作了调查笔录。③19xx年3月9日该院执行人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④19xx年3月10日、同年9月10日该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791.92元。⑤19xx年11月8日该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700元整。⑥19xx年1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用一部车以物抵款105000元,并履行完毕。⑦19xx年11月20日双方第二次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再次用一部车以物抵款125000元,车辆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但未按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20xx年5月13日内黄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通过双方举证、质证、陈述充分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又查明,19xx年12月14日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达吉改股批(1999)25号文件:“经研究,同意吉林大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长白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1月30日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220600000003586]名称为:吉林长白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内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在法定期限内进入了执行程序,且内黄法院已采取了多种强制执行措施。故申请复议人吉林长白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为由提出的复议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内黄法院(2009)内法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
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安法网523号
审 判 长 王海军 审 判 员 王克亮 代理审判员 付志明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鑫
第二篇: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经营、医疗为一体的民营高科技企业。集团拥有吉林一正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一正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四平市春江医疗有限公司、四平市胃肠病研究所、四平叶赫中草药GAP种植加工基地6个实体企业,资产总值3.8亿元,现有员工 2100人,20xx年实现销售收入3亿元,上缴国家税金2500多万元。集团公司在全国拥有32个省级分公司、280个地级办事处,上千个乡镇网点,1700多名销售精英,10余万个终端客户,产品、营销和服务影响不断扩大,产品畅销全国,部分产品已经打入国外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完整的营销网络和营销团队,系统的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性的全方位服务,能够满足消费者全方位需求和服务。
集团公司拥有两个总面积达70000平方米的生产型实体公司,具有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散剂、丸剂、贴膏剂、口服液等12个剂型150个品种的生产能力,20xx年已全部通过国家药品GMP认证,可满足各种消费者不同需求。“无公害绿色中药材GAP种养殖、加工基地”项目于20xx年4月启动。
集团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求发展的路子,几年来,不断研制开发出一大批适应患者需求的新产品, 其中,“一正痛消”贴膏和“胃愈胶囊”等主打品种系本公司董事长、著名医学专家于春江教授在综合民间秘方的基础上,运用现代医学理论,结合临床实践,精心研制的高科技产品,其配方科学,剂型合理,疗效确切,畅销全国,深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欢迎。企业研发中心被省5个部门评为“省级技术中心”,集团公司被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吉林省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博士后基地的建立,增强了企业技术竞争力,大大解决产品研发和更新换代方面的难题,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生产、研发、储备三位一体,后续发展力量雄厚。
集团公司在发展的进程中,始终坚持培育以人为本、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精心打造:“一心一意做药,堂堂正正做人”的企业核心理念;“创新、高效、务实、民主、宽容、博爱、竞争、发展”的企业管理理念;“追求一流品质、打造一正品牌”的企业产品理念;“从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向追求企业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责任过渡”的企业经营理念和“高起点、大市场、细终端、创品牌”的企业战略理念,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预计到20xx年,进入全国医药企业100强的行列。
“一正”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集团公司先后被评为吉林省先进民营科技企业、吉林省百强私营企业、吉林省小巨人企业,吉林省诚信企业示范单位,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吉林省最具有成长性小型企业50强,吉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获得了国家级“光彩之星”,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连续6年被四平市委、市政府评为利税大户、纳税先进单位,连续10年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几年来,企业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达300余万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