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模板

时间:2024.3.24

× × 市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会 计 鉴 定 报 告 书

xx审鉴字(2009)0000 号

司法鉴定机构:x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 告 日 期: ××年××月××日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宏昌天圆审鉴字(2010)第 号

Xxx人民法院:

新疆宏昌天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院委托,根据贵院xx年xx月xx日对本所的委托鉴定函中委托事项内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规定,对贵院审理的xxx纠纷一案,在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相关鉴定资料基础上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原告和被告应对提供本所的相关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本所的责任是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对鉴定证据发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现将鉴定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委托日期

1、委托方:xxx人民法院

2、委托日期:xx年xx月xx日

二、委托鉴定事项

1、

2、

3、

4、

注:与法院委托鉴定书委托鉴定内容一致;

三、委托鉴定送鉴的相关资料

(一)原告送鉴的相关资料:

注:资料比较多可概括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资料少可详细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

(二)被告提供证据资料

注:资料比较多可概括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资料少可详细叙述提供资料的名称

四、鉴定依据

1、行为依据:

X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xx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函》;

1、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5)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3、资料依据:

(1)原告提供的资料

(2)被告提供的资料

五、鉴定原则

本次鉴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本所及参加此次会计鉴定的全体人员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会计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受被鉴定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与被鉴定各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六、鉴定过程

(本段描述鉴定过程,主要包括得出鉴定结论而已执行的主要鉴定程序)

七、鉴定结论

1、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并经原告、被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2、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原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3、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审计查明被告确认:

注:叙述鉴定结论

八、特别事项说明

1、无法认定事项的理由;

2、提请使用人注意的事项;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鉴定报告法律效力

1、本鉴定结论是依据证据资料提供人所提供资料的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出具的,若因证据资料提供人提供虚假鉴定资料以及提供内容虚假的鉴定证据资料,导致鉴定结论失实及产生的后果应由鉴定证据资料提供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本鉴定结论反映鉴定资料并为本次委托鉴定目的服务。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定本鉴定结论。

3、本鉴定结论仅供xxx人民法院审理xx纠纷一案作为参考依据之目的而使用,本鉴定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或超出本委托目的,第三人不得使用,鉴定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除外)。

4、本鉴定结论系鉴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具有法律规定效力。

附件:

(说明:附件包括我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鉴定许可证书复印件、3名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鉴定报告提出日期: xx 年xx 月xx日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篇:司法会计鉴定案例论文


XXX案例分析

——XXX司法会计鉴定案例

【摘要】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机关为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司法会计学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容易与审计混同。两者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这不仅在理论上需要加以阐述,在实践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本文拟从XXX案例入手,进一步了分析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区分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

1. 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为此,需要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方法,通过检验分析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研究并解决诉讼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为诉讼机关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包括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一般目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特殊目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2. 执业要求不同。前面讲到,司法鉴定人和注册会计师都要具备会计和审计方面的专门知识。但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因此,司法鉴定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如三个诉讼法和相关的法律。而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远远不及司法鉴定人多。

3. 工作对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由司法机关提供的与案件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它相关的财务资料。如笔者曾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对某一经济组织涉嫌非法经营的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送检的资料中不仅仅有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还有一些协议书、收据、费用报销单和手写提成表。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对一个单位的会计报表审计,范围是所审计年度内的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由此可见,前者的对象和范围是特定的。

4. 遵循的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除要求运用会计技术和审计方法外,更多地应从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面进行分析,采用比对鉴定法和平衡分析法等方法,运用一些司法会计鉴定技巧,最终作出正确的判断。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时较多地是运用抽样审计法,这一方法不适用于司法会计鉴定。

5. 工作结果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审计都应出具报告,但是报告类型和格式有很大区别。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目前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要明确地表达鉴定结论,并且在鉴定报告后附上形成鉴定结论的证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格式,对于报表审计只能出具四种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

三、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司法会计鉴定人,既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又从事意见。如笔者上文中提到的对某一经济组织涉嫌非法经营的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送检资料中有部分该单位财务人员装订的各种单据,这部分单据有#5@p或是收据的复印件、无附件的费用报销单和手写的某一期间的提成表;这一期间的财务资料中无记帐凭证、无会计报表,仅有提成表中的收入总额(无收据或是其他资料确定收入的明细情况) 。若是按照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在司法会计鉴定时,我们不能采用会计报表审计的思路,认为财务人员装订的单据应是财务人员对单位资金流向的反映。后来我们根据其他资料的印证和财务人员的书面说明,提成表反映的是该单位这一期间的实际

收入总额和应分配情况,费用报销单和#5@p或收据的复印件都是支出的具体体现。由于我们在工作中转换了思路,采用了不同的工作方法,所以圆满地完成了这一案件的鉴定工作。 参考文献:

[ 3 ] 于朝. 司法会计学[M ]. 修订版.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 4 ] 刘静. 司法会计理论与实践[M ].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

(一)基本情况:本市某公安分局(某公经字[200×]×号聘请书)委托鉴定200×年×月×日,张某在担任A公司健身卡销售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涉嫌将收取的健身卡销售款挪用。

2 司法会计鉴定

2.1 所需鉴定材料

A公司提供的应收张某出售健身卡

款的有关会计资料;委托人提供的B公司健身卡款的资金流向;张

某以本公司名义收取C公司健身卡预付款的相关材料

2.2 检查验证事实情形(注重证据的收集

由涉案会计资料记录的D、E等公司健身卡应收款38万元、B公司健身卡应收款9万元未收讫和预收C公司健身卡款项12万元但未提供健身卡等事实

A公司业务员张某未向本公司交付出售健身卡款项的情况;张某收取B公司健身卡款项的资金流向情况; 张某以本公司名义收取C公司健身卡预付款情况

一是A公司应收张某健身卡销售款情况。根据A公司提供会计资料反映: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A公司通过张某经办销售的健身卡合计38万元未收回,挂账应收款———张某专户。张某以D公司、E公司等单位需要购团体卡的名义不断向A公司提取健身卡,所欠款项未按交款日期交回A公司。截止案发日,欠款合计为38万元。具体见附件一(有每一笔应收健身卡销售款形成的张某领卡和欠款凭证及会计记账凭证———笔者注,下同)。二是A公司张某收取B公司健身卡款的资金流向情况。A公司在200×年×月×日销售健身卡给B公司,金额9万元,经办人为李某,B公司第一次出具一张支票金额9万元(号码为××××) 给A公司,但该票发生银行退票。200×年×月,B公司第二次出具一张支票(号码为××××)金额9万元,该支票由张某收到后以旅游费名义转交给C公司解入银行,然后张某以取消旅游的形式,从C公司领取现金9万元。截止案发日,该笔款项A公司未收回,挂账应收款。

三是张某以A公司名义收取C公司健身卡预付款情况。根据委托人的材料反映:200×年×月,C公司杜某曾向张某预付12万元用来预定A公司的健身卡,其中:用二张支票支付了10万元,现金支付了2万元(未提供现金收款凭证)。截止案发日,C公司未收到健身卡及还款。具体见C公司两张支票存根、张某借条和杜某笔录。

(四)分析说明

A公司通过张某经办销售的健身卡款合计38万元未收回;上述合计A公司涉嫌被张某挪用款项为47万元200×年×月,C公司杜某曾向张某预付12万元用来预定A公司的健身卡,C公司未收到健身卡及还款。涉 嫌被张某挪用款项为12万元。

(五)鉴定意见

B公司支票确已入C公司账户,金额9万元,但未见张某至C公司领取此款

由张某经手销售并出具“欠款单”的D、E等公司健身卡应收款,至今仍未收讫

由张某出具的借条和两张C公司的支票存根不能证明其向C公司所借的12万元是否确实收到、是否属于健身

卡预收款和款项的真实去向

关于甲公司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情概况:甲公司系×公司下属的非分支机构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范围:(略)。

A某某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担任甲公司经理期间,采取虚列工程成本的手法,套取现金×元,用于本公司发放奖金×元。

鉴定要求:对甲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采取虚列工程成本的手法,从

有关单位和本单位套取现金的数额,以及将套取的现金用于发放奖金的数额,进行司 法会计鉴定。

检材提供:检材由×检察院和甲

二、检查验证事实情形

(一)关于甲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从有关单位和本单位套取现金

的查证

经查,×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从有关单位和本单位套取现金工程

款如下:

1.关于从支付乙公司的工程款中套取现金×元的查证

经查,×年×月×日,甲公司付给乙公司×元(签发支票×元,套取现金×元), 在×工程项目中列支。根据乙公司B 某某×年×月×日的笔录:这是言词材料,不是涉案会计资料(即检材)。按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言词材料必须经法庭质证方能被采信作为证据使用。拿这种材料当作依据,不就等于是自毁鉴定结论的基础吗?因为,建立于这些材料基础上的鉴定结论,必然会受制于言词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一旦言词内容改变了,鉴定结论也就会随之而变。称:甲公司合计付给我

们×元,扣除我单位营业税和附加税后,实际套取现金×元。按此比例分摊,上述付

款×元,实际套取现金X元(×元÷×元××元)。批注[y8]:以一个客观存在去推断另一个客

观存在,这是审计的方法,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是不能用的,因为,这样推断出来的事实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涉案会计资料,而不是推断

2.关于从支付丙公司的工程款中套取现金×元的查证

经查,×年×月×日,甲公司付给丙公司×元(全部套取现金)。该款在×工程项目 中列支(见附件二/4)。

4.关于从支付戊公司的工程款中套取现金×元的查证

经查,×年×月×日,甲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实际向戊公司开出#×、#×支票×元、×元,合计×元(全部套取现金)。该款在×工程项目中列支

司性质、经营范围等信息都是多余的。

根据己公司驾驶员E 某某×年×月×日的笔录确认:上述#×、#×支票由甲公司 来我处调换现金。

5.关于从支付庚公司的工程款中套取现金×元的查证

经查,×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实际分×笔

付给庚公司×元(全部套取现金)。其中:以丁公司的名义付给庚公司×元(×年×月× 日×元,×年×月×日×元,×年×月×日×元);以×工程项目的名义,付给庚公司×

元(×年×月×日×元,×年×月×日×元)。此款分别在×工程项目中列支×笔×元、 在×工程项目中列支×笔×元(见附件二/13- 21)。

根据庚公司经理F 某某×年×月×日、×年×月×日的笔录确认:上述×元由甲 公司C 某某来我处调换现金。

6.关于以支付辛公司工程款的名义在本单位提取现金×元的查证

经查,×年×月×日,C 某某以支付辛公司工程款的名义,在本单位提取现金×

元,付款凭证摘要注明为×工程款,然后由C 某某领取,但支票用途却为差旅费(见附 件二/22- 23)。

综上查证,×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为调换现金合计付款×元,已 在×等工程项目中列支,实际套取现金×元。

(二)关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将套取的现金发放奖金的查证

经查,×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将套取的现金发放本公司奖金×元。 其中:×年×月×日发放×次×元;×年×月×日至×年×月×日发放×次×元(见附 件三/1- 18)。

三、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

不得有下列行为: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 少列费用、成本(见附件十二/1)。甲公司采取多列、虚列工程项目成本,从有关单位套 取大量现金,部分用于发放本公司奖金,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 会计制度,使甲公司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四、鉴定结论

×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采取虚列工程成本的手法,以支付工程款 的名义,套取现金×元,实际套取现金×元,用于本单位发放奖金

不能采信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使用。若该鉴定书仅做小修小改的话,只能作为一般查账结论意见 使用,且应改为查账报告,并删除“虚列成本”和“套取现金”等措词。

审查

XXX案例分析

——XXX司法会计鉴定案例

【摘要】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机关为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司法会计学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容易与审计混同。两者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这不仅在理论上需要加以阐述,在实践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本文拟从XXX案例入手,进一步了分析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区分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

浙江X 集团A 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于2001 年2 月,由一家集体企业改制成立。A 公司在2001 年2 月1 日改制时, 收到股东X 集团公司货币资金出资款600 万元、张某和李某以原企业净资产出资300 万元和100 万元,持股比例为60%、30%和10%。张某任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A 公司成立后即于2001 年2 月3 日将660 万元款项借给X 集团B 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B 公司又将该笔款项借给X 集团公司。2001 年7 月1 日,A 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出售甲已、丙、丁四人,出售款110 万元。同时X 集团将其持有的A 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已、丙、丁四人,以股权作为归还B 公司对A 公司的欠款。2007 年,Y 公司与A 公司发生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发现A 公司资本不实情况,在诉案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X 集团公司出资后又抽回资本,申请法院追加X 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 责令其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债务。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X 集团公司有无抽逃资本情况进行鉴定。 2 司法会计鉴定

2.1 所需鉴定材料

(1)A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出资证明书等接受投资的依据资料;涉及实收资本内容的财务凭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核算资料;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等。

(2)A 公司的主要资金往来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大笔资金往来的相关协议、如借款或交易协议。

(3)A 公司与X 集团、B 公司等相关联公司大笔资金来往的记录和银行转账资料。

2.2 检查验证事实情形(注重证据的收集)

(1)2001 年2 月1 日X 集团公司在A 公司改制时货币资金出资款600 万元。

(2)B 公司于2001 年2 月3 日收到A 公司支付的660 万元(有B 公司借条并有张某审批同意,约定该款项借款时间为1 年,年利息5 厘)后,于2001 年2 月4 日转账支付给了X 集团公司(附有X 集团公司借条,借款期限3 年,年利4 厘,并约定于2002 年2月1 日、2003 年2 月1 日支付利息和于2004 年2 月1 日支付本金及利息)。X 集团公司于2001 年2 月4 日收到该660 万元款项后,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对B 公司该笔债务。

(3)2001 年7 月24 日,张某(原董事长)和新董事长甲签订《A 公司转让协议书》,将A 公司以人民币110 万元价格转让给甲, 转让界定截止时间为2001 年7 月31 日,原有的债权、债务、税费、财务会计报表等一切经济来往均由原董事长张某负责处理。张某分别于2001 年8 月1 日和2002 年2 月1 日出具收条收到甲转让费现金100 万元和10 万元。2001 年7 月29 日,X 集团公司与B 公司、A 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X 集团应付B 公司借款660 万元整, 由X 集团在A 拥有的股权作抵偿;X 集团对A 公司的长期投资600 万元与对B 的其他应付款进行对冲平账处理。B 公司于2001 年7 月29 日将持有A 公司的600 万元股份以1∶1 的比例转让给甲180 万元、已160 万元、丙160 万元和丁140 万元(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实际现金交付),冲抵对A 公司的600 万元的借款,另60 万元做其他往来逐渐冲抵。

(4)2006 年3 月4 日转账凭证,A 公司将长期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7 57.621 7 万元(含应收B公司660 万元)作为无法收回处理,进行账务转销。

2.3 鉴定结论

本案鉴定结论:从上述情况来看,X 集团于2001 年2 月1 日出资600 万元对A 公司进行投资后,A 公司于2001 年2 月3 日即转账支付B 公司660 万元,该660 万元又由B 公司于2001 年2 月4 日以借款方式转账支付给了X 集团。2001 年7 月24 日,张某和甲签定协议,甲付与张某110 万元购得A 公司。而X 集团则根据2001 年7 月29 日与B、A 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将对A 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 公司, 对冲对B 公司欠款,同时,B 公司又将该股权转让给甲、已、丙丁四人对冲对A 公司欠款, 但该股权转让只有转让协议,没有转让款的实际支付,而A 公司应收B 公司的__该笔借款则长期挂账,于5 年后销账处理。

3 案例分析

本案初看只是一起合同纠纷,但实质涉及瑕疵出资和瑕疵股权转让后原始股东和受让股东应如何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问题。故分析本案中心问题有两个。第一,原出资人X 集团公司出资是否有瑕疵? 第二,如果是瑕疵出资,在股权转让后的对外责任问题?

3.1 本案的瑕疵出资问题分析

所谓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在对公司出资时,其所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或其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即出资不实。出资瑕疵在学理上有很多分类,我国《公司法》所认定的出资人的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两种:(1)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2)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本案中X 集团公司在对A 公司出资过程中,出资600 万款项全部到位, 但是出资仅两天即通过其子公司将出资资金转出。案例中,A 公司于2001 年2 月3 日借与B 公司660 万元款项, 双方签订有借款协议,借款年利率5 厘,期限一年。B 公司于同日将660 万元款项借与X 集团,双方签订有借款协议,借款年利率4 厘,期限三年,每年付息一次。从这样的资金来往情况看,X 集团尽管做的非常隐蔽, 但其抽逃出资的嫌疑也是显见的。本案中,X 集团辩称:第一,A 公司与B 公司、B 公司与X 集团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充分的证据佐证。理由:借款有借条,其他应付款入账,借款已归还(股权转让冲抵)。第二,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三,X 集团与A 之间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X 集团的出资行为有明显的瑕疵。在出资仅两天即抽回其全部出资资金,抽资行为比较隐蔽,中间通过了自己子公司B,并签订有借款协议。在对本案资料的进一步分析中我们也发现,X 集团作为最大股东,并没有对A 公司委派董事长, 而是有第二大股东的张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和董事长, 公司的重大事务主要有张某做决策。A 公司成立仅半年时间就进行了股权转让,这个注册资本1 000 万元的A 公司,转让价格仅110万元。从这些现象可以看出X 集团公司出资的不真实性。

在前面的分析中,_____X 集团最主要的抗诉理由认为借款非抽逃出资,这也是社会中存在较普遍的一种现象。关于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问题,国家工商局(总局)先后有三个答复。三个答复基本明确了股东向公司借款虽不是一定构成抽逃,合法借贷关系或真实的商业往来关系应受到保护。但如果以借贷为名实施抽逃的,就会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难点问题是如何理解“以借贷为名实施抽逃”,这是认定抽逃行为的关键。本案中,B 公司是X 集团子公司,X 集团公司通过B 公司运用借贷手法将其出资抽回,X 集团对A 公司的股权实际完全虚置,借贷只是一个幌子,实质是将已经出资的资金抽回重新由股东自己支配,致使公司的实有资本减少。此种借款行为明显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3.2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对外责任问题分析

本案中,2001 年7 月1 日,张某以110 万元将A公司出售给了甲、已、丙、丁四人。X 集团同时以其对A 公司的股权偿还对B 公司的欠款。对会计资料进一步的审计中我们发现,2006 年年报中,A 公司对B 公司的660 万元债权(其他应收款)由于时间超过三年,作为转销坏账进行了处理。这种情况下,X 集团对A公司的债务还要承担责任么?本案其实就涉及了一个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问题。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他人,而受让股东也未真实补足出资。对此,原始股东和受让股东应如何承担责任,公司法更无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有主张原始股东和受让股东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也有主张原始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 让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也有主张受让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始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

我们认为,本案中受让股东并非瑕疵股权的善意受让人, 因为其受让股权时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且在受让时也明知公司出资被抽逃的情况;本案债务形成于受让股东受让股权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若要让不知情的原始股东承担主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原始股东而言,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其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不能因为股权的出让而免除, 在受让股东不能偿还公司债务时,原始股东应负补充清偿责任。

4 案例启示

(1)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商业往来中,特别是签定大

额合同,务必细心了解对方资本情况,可以通过工商或其他途径了解对方状况,必要是可以提出查验对方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企业或者个人应该认识到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案例中X 集团为了暂时利益,采取了隐蔽的借款手法出逃资本,实际上其出逃资本的行为是一目了然的,要承担巨大的出逃资本责任的风险。

(3)股权转让中出让人和受让人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有清醒的认识, 出让人不会因为他的瑕疵出资已经转让就会转让掉了他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受让人也不会因为出让人是瑕疵出资转让就不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善意的受让人除外)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探析

——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司法会计鉴定案例

一、案例简介

王某,男,29 岁,系湘江贸易公司原出纳员。任职期间,王

某数次以开具支票提现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手法,侵占公司资

金累计达36 万元人民币,至案发时仍未归还。为隐瞒上述行

为,王某数次篡改银行对账单记录。后因公司急需调用大额资

金,王某的上述行为才被发现。

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具体作案次数

与金额已经记忆模糊。为查清该案,公安机关委托某会计师

事务所对王某上述提现未入账和少入账事实进行了司法会计

鉴定。

最终,依据侦查取得的证据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公安机

关以王某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司法会计鉴定书内容

根据湘江贸易公司和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会计师

事务所做出了王某侵占湘江贸易公司资金36 万元人民币的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主要情况如下:

1. 主要作案手法及次数、金额。王某的主要作案手法是

开具支票提现不入账或少入账。不入账的手法很简单,即提现

后将支票入账联(即存根联)撕毁不记账;少入账的手法则是

在支票的正联与存根联上分别填写大小不等的金额,前者数

额大,后者数额小。

以上未入账和少入账事项共计47 笔,金额累计36 万元

人民币,时间跨度三年多。其中,不入账19 笔,合计25 万元人

民币;少入账28 笔,合计11 万元人民币。

2. 其他作案手法。为掩人耳目,王某还对银行对账单进

行了篡改。主要是对银行对账单进行涂改、添加,然后再编造

一些未达账项,制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反馈给银行,同时 也应付会计的检查。

3. 得出结论的依据。得出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有两点:

一是对提现情况的账账、账单核对情况;二是公安机关提供的 王某交代笔录。在这些材料中,王某对提现不入账和少入账的 事实供认不讳,表示具体数额以查账结论为主,也谈了想侵吞 公司资金供自己挥霍等作案动机和资金的主要去向等。

4. 鉴定方法。查账情况部分,鉴定人逐一列出了未入账

和少入账的日期、金额等情况;分析说明部分,除重复查账情 况外,鉴定人还引用了王某的笔录,以此说明查实的部分确未 入账或少入账及王某侵吞公司资金的故意;鉴定结论部分,鉴 定人重复了查账结果并明确认定上述36 万元已被王某侵占。

三、司法会计鉴定评析

该鉴定在所查证的“未入账和少入账”与结论的联系过程 中,出现了一些欠妥之处,因而导致结论出现了错误。主要表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忽略了账实核对。就未入账和少入账具体情况来说, 该鉴定工作已做得很仔细了。但若要使此鉴定结论被司法机 关采信,成为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诉讼证据,仅查证到未入账 和少入账是不够的,还差一步很关键的工作,即账实核对。因 为王某作案的对象是由银行存款转化为现金的公司资金,其 是否擅自动用此款的客观方面表现,最重要也最关键的一点 就在于这部分资金是否脱离了其职务管辖范围。即使未入账 和少入账,只要这部分资金还未脱离其管辖范围,那也仅是工 作方式或责任心的问题,顶多追究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鉴于上述认识,此案还必须对王某案发时所保管的库存

现金状况进行查证。不论是现金还是#5@p或是白条,均应登记 造册,逐一列出,结出总额。将这一总额扣除现金日记账余额 后,若数额小于36 万元,则证明未入账和少入账的资金部分 或全部脱离了王某的职务管辖范围;若等于36 万元,则证明 未入账和少入账的资金没有脱离王某的职务管辖范围,亦即 不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2. 鉴定对象选择错误。本案的鉴定客体应当是王某提现

未入账和少入账等涉案会计事实,因而鉴定对象(俗称检材) 就必须是反映这些涉案会计事实的涉案财务会计资料。而本 案将笔录材料作为得出结论的依据,实质上是将笔录也选作 了鉴定对象,所以在鉴定对象的选择上出现了错误。

从原理上说,涉案财务会计资料之所以被选作鉴定对象, 是因为它是由会计运用专业方法形成的,内部形成了一定的 会计勾稽关系,可以互相佐证,因而对于涉案会计事实具有一 定的证明力。而笔录材料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尚需法 庭调查才能确认。所以,未被确认证明力的笔录材料显然不能 作为鉴定对象。

3. 论证不恰当。本鉴定在分析说明部分虽有一些文字表

述,但仅是重复了查账情况和引用了笔录材料,因而是不恰当

的。这既是鉴定对象错误,也是鉴定方法错误。

为什么是鉴定对象错误,前文已经细说。鉴定方法错误,

主要是指该鉴定的论证方法不恰当。从原理上说,司法会计鉴

定是查账(包括审计)的进一步证明手段,因而鉴定中论证是

必不可少的,它是区分司法会计鉴定与查账的重要标志。而本

鉴定中分析说明部分的表述,显然是无法起到这一作用的。较

为合理的论证方法应当是,从检材来源方面,论证其证据证

明能力;从检材相互之间的关系方面,论证其证据证明力;从

所使用的方法方面,论证其科学性及合理性等。

4. 结论严重错误。除忽略库存现金外,本鉴定的大部分

基础工作做得还是比较好的。然而,鉴定对象和方法的错误,

导致该鉴定做出了确认王某侵占公司资金的错误结论。

(1)该鉴定结论与客观存在的涉案会计事实不符。该鉴定

属于以查账为主的司法会计鉴定,而非以判断为主的司法会

计鉴定,因而仅需客观表述查账结果即可,基本无需做出判

断。即便需要做出性质判断,鉴定结论也该仅限于会计专业范

畴,譬如这部分“未入账和少入账”资金究竟是“属于成本性支

出”还是“属于资本性支出”等。

(2)该鉴定结论超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范畴。若该鉴

定结论仅是违背客观存在的涉案会计事实,而未超越司法会

计鉴定专业范畴,结论可能是这部分资金属于成本性支出;若

仅是超越司法会计鉴定专业范畴,而未违背客观存在的涉案

会计事实,结论又可能是挪用资金。事实上,该鉴定不仅违背

了客观存在的涉案会计事实,还超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

范畴。根源可能主要在于事前盲目跟从侦查意见,产生了先入

为主的“侵占”意识;事中则以王某笔录材料作为鉴定对象,加

之对法理不太了解,以致犯了一个很低级的错误,即把银行对

账单也看成了会计核算的依据。

其实,王某在笔录中反映出来的主观认识,是一种典型的

犯意特殊表现形式。亦即王某在事实或法律上产生了错误认

识,误以为只要篡改和变造了银行对账单就可以达到侵占的

目的。然而,法律上并不会跟从行为人的这一主观认识,而应

以“未入账和少入账”究竟“属于成本性支出”还是“属于资本

性支出”这一客观存在的涉案会计事实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

依据。不了解这部分法理,鉴定人自然就跟从了侦查意见和王

某的“自证其罪”,把篡改和变造银行对账单也看成可以影响

会计核算结果的手段,因而做出了“侵占”的结论。

最后,即便王某的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也不该由司法

会计鉴定做出判断结论。因为司法会计鉴定仅是检验论证了

反映涉案会计事实的涉案会计资料,并未论证法定刑事责任__的四个要件,因而也就不能贸然做出“侵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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