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书类别
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书类别”,是指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以及适用于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机关”,是指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申请人情况登记表》中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填写到县(区);“身份证类别”,是指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身份证件等;“学历层次”,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名称”,是指XX学士、XX硕士、XX博士;“曾经担任何种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曾担任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不限于律师专业。
四、《申请事项审核表》中的“资格证书类别”,包括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职业身份”,是指申请时的职业状况和身份,如无职业、农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教师等;“何时从何单位如何脱离原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等脱离原有职业的方式,如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关系、部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有无《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有则具体填写,没有填“无”;“备注”栏用于记载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执业许可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具体审查意见,填入《申请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省司法厅审核意见”,应明确填写是否准予执业许可,不准予执业许可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六、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第二篇:1、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专职)
本市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在外省市或者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八)劳动聘用合同;
(九)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第(三)项材料应当提交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材料。
二、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
三、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执业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张三
申请执业证类别:专职
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巍巍律师事务所
申请单编号:网上申请成功后自动产生编号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填表日期 20##年10月22日
填 表 说 明
1、 此表应详细、认真填写,下载时使用A4规格纸张,一律由左侧装订;
2、 提供两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
3、 各类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归档。复印件一律用B5的纸张粘贴排列在横线内相应位置;
4、 申请人应提交实习工作证原件(原件收回);
5、 此表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律师管理平台’,提交成功后,再携带此表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
6、 请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