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XXX
性别:女;年龄:24岁;籍贯:XXXXX;现住址:XXXXXXXX。
被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XXXXXX;性别:X;职务:总经理。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期间周日加班工资2466元及25%经济补偿金616.5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150元;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xx年1月工资3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75元;
5、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合计9207.5元的1倍的赔偿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诉人于20xx年11月15日进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诉人于20xx年11月15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1月14日,试用期限从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14日,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过后为2300元,(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申诉1:
事实: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证据:加班证明:被申诉人全体职工,或根据仲裁程序,由被申诉人提供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的领工资表单(注:工资领表单上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诉人电话0760-6213003。
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即为延长工作时间,应视同为加班;
2、根据1995-03-25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2002〕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3、申诉人从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时间共计八天,因此得出:
〔(2000元÷20.92天×200%)+(2000元÷20.92天)×4天〕+〔(2300÷20.92天×200%)+(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
申诉2
事实:申诉人于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员:XXXX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
仲裁证据: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XXX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资料、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就业证、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
申诉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诉3
事实:申诉人于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员:XXX的口头通知,被告之"你入职两个月来,各项工作基本能满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综合来看,有些方面还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总的来说,总经理麦总提出,对你的工作还不太满意,现让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办理交接手续"。
证明物件:有申诉人与公司管理人员张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谈录音、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就业证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工作交接手续的文件。
申诉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 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1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150元。
申诉4
事实:被申诉人于每月15日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自20xx年12月15日起,申诉人试用期已过,并于20xx年12月 15日起依劳动合同约定,可获得2300元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但由于被申诉人给申诉人支付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报酬依旧按 2000元/月进行支付。被申诉人主张,双方在面试的时候就已说明试用期为三个月,但后来签订劳动合同为一个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则。
所以被申诉人应依劳动合同约定,向申诉人支付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工资差额,共计¥300元整。
申诉5
事实:
经劳动调解员调解后,根据《工资支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支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当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礼轻人意重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
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体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申诉人的劳动合法权益,故追加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的1倍的赔偿金。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第二篇:仲裁申诉书
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陈春志,男,19xx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遵义
县泮水镇兴安煤矿职工,住遵义县鸭溪镇同心村新堰组。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50xxxxxxxx
被申诉人: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注册地址:遵义县泮水
镇西安村。法定代表人:何廷平。
请求事项:
1、裁令被申诉人支付停工留薪一年的工资61200元给申诉人。
2、裁令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12240元给申诉人。
3、裁令被申诉人支付配置轮椅器具费7200元给申诉人。
4、裁令被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7500元给申诉人。
5、裁令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1560600元给申诉人。
6、裁令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生活护理费338940元给申诉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5月份开始与被申诉人建立劳动关系,
申诉人在被申诉人的煤矿做运输工,工资按日计算,每日170元。20xx年6月13日,申诉人在被申诉人的煤矿井下运输开耙机作业过程中,由于棚顶掉碴,煤块砸在耙碴机上弹压在申诉人身上,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住院于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诊断结论为:1、闭合性腹外伤;右肝破裂;升结肠挫伤;阑尾挫伤;胆囊挫伤,后腹腔血肿;2、闭合性胸外伤;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右侧血胸;双肺挫伤;3、胸3—5椎休骨折并错位;4、胸5脊髓损伤;5、失血性休克;6、MODS;7、闭合性脑外伤。
申诉人上述因工受伤,遵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26日作出遵县人社工认字[2010]3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xx年7月21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伤残二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诉人申请仲裁请求享受下列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的工资:170元/日×30日×12个月=61200元;
2、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1020元/月×12个月=12240元;
3、因日常生活需要配置轮椅,按厂家要求每三年一个,暂要求多四个:1800元×4=72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诉人申请仲裁要求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并请求享受下列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0元/日×30日×25个月=127500元;
2、一次性伤残津贴:170元/日×30日×85%×30年×12个月=1560600元;
3、生活护理费:28245元/年÷12个月×40%×30年×12个月=338940元;
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此依法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如所请。
此致
遵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8月16日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陈春志,男,19xx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遵义
县泮水镇兴安煤矿职工,住遵义县鸭溪镇同心村新堰组。身份证号:52xxxxxxxxxxxx。电话:150xxxxxxxx
请求事项: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遵义县泮水镇兴安煤矿发生工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使仲裁庭查清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情况,特此申请工友唐国坤、杨登明到庭作证,请予批准。
此致
遵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8月16日
附:证人名单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