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社会中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思考
沙塘镇联合工会:陈桂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是以“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基本特征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妥善协调基于性别差异的利益关系、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特别是促进女性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不少的就业机会,特别是私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女职工的比例不断增大,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更为突出。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女职工的经济分配、就业、发展等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有效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做好女职工工作,切实维护和发展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大意义。
女职工权益保障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据调查,我国私营企业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企业没有与女职工签订合同,即使签订了合同,男女权利义务不一致,权利义务不对等,并未涉及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对女职工的招工条件比较苛刻,大都要求19岁到25岁,并避开孕、产和哺乳期,以避开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女职工怀孕离岗现象比较常见。有些企业甚至采取“试用期”的方法,来达到不履行义务的目的。
二、男女职工议事比例失衡。我国宪法规定企业女职工同男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在现实工作中,企业重男轻女现象仍然存在,出现“一多两低”现象,即企业女职工下岗人数偏多,“内退”年龄偏低,下岗再就业的比例偏低。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均偏少,女职工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安全生产、民主管理的力量也弱,很难落实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评议监督权。总之,出现男女职工议事力量失衡现象,这就失去了男女职工在企业实现基本平等的前提。
三、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当前,女职工大部分都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但对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就不是很清楚了,法律知识缺失,甚至有部分女工还不知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范围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缺少这些法律知识就失去了维权的基础,就不能通过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这样一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特别是女性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的形势下,做好女职工工作,切实维护和发展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保护和调动好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女职工的“半边天”作用;如何加快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以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如何切实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努力开创女职工工作新局面等等,都将成为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研究的新课题。
那么,工会该怎样进一步做好关于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呢?
一、提升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意识的加强非公有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使每个经营者都能依法办事,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创造良好条件。要定期对维护女工权益工作做得好的企业进行表彰,采取一定奖励措施,宣传先进,倡扬正气,使企业自觉做好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要
结合实际,搞好女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发挥好职工之家等阵地作用,加强对女职工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女职工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和检查的工作力度。针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应由人大、工会、劳动保障、安全监察、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女工劳动保护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和企业可进行经常性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要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在劳动仲裁、法院审判过程中注意吸纳工会组织的意见,发挥媒体和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开辟专栏、发动社会讨论,争取全社会对女工劳动权益保护状况的关注,培养公众监督意识和社会监督力量,推动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切实建立和完善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工作机制。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体系,应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特别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规范化管理机制。三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四、切实加强困难女职工帮扶工作力度。完善就业服务,以推动实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为契机,坚持促进充分就业、稳定就业岗位。积
极为失业的企业女职工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援助服务。通过入场发布用工信息、组织企业入场招聘、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失业女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工作,把帮扶工作做细做实。要组织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到“女职工素质提升”活动中去,广泛开展读书学法自学活动,开展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通过培训,开展活动,培养女职工的自信心,提高女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五、切实解决女职工工作的经费问题。经费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要解决女职工工作经费问题必须树立大局观念,把搞好搞活基层工会工作作为基本出发点,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分派企业返还的工会经费,使有限的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总之,女职工权益维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维权组织和女职工自己共同努力,实施的效果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关系到社会的长久稳定。因此,社会各界应积极支持女职工维权工作,规范行为,加大宣传,提高自身意识,才能全方位地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存、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0xx年9月16日
第二篇: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协议
云南基业长青有限公司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过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企业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逐步提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提高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企业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纳到女职工组织中来。 1
第六条 企业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应给予休假1天;
(二)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卫生费,人均每月4元。
第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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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提前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晚育者,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
(五)以上规定的产假视同出勤;
(六)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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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三)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9个月的哺乳假,6个月以内其工资不得低于80%,6个月以上可发工资6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十五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企业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作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六条 企业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普查妇女病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结余归己,超支自付”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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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企业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公章)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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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协议说明
(一)协商代表名单:
行政方:
职工方:
(二)集体协商过程:
协议由云南基业长青有限公司 工会草拟,而后与公云南基业长青有限公司行政方平等协
商,并经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企业情况:
甲方名称:云南基业长青有限公司
乙方名称:云南基业长青有限公司工会
职工数: 人
会员数: 人
女职工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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