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企业员工奖励办法

时间:2024.4.27

员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企业员工奖励暂行办法》,激励广大员工忠于职守、进取创新、甘于奉献,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集体或个人各类奖项的申报、评审、授奖活动。

第三条 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二章  奖励种类与评审条件

第四条 奖励种类分为创造奖、功绩奖、特殊贡献奖、品格奖四类基本奖项。

(一)各成员企业可在符合此四类奖项基本评选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奖励的需要进行细化命名。

(二)以上四类奖项均可以将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合并使用。精神奖励依次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四个等级。

第五条 各类奖项的候选人必须能够模范地践行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拼搏、奉献精神,在所在岗位做出突出业绩并能够起到表率作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一)研发或设计的新产品给企业增加显著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二)技术创新成果被企业采用并给企业增加显著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三)管理创新成果被企业采用后,显著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并直接或间接给企业增加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四)合理化建议被企业采纳,直接或间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集体;

(五)通过优化设计院所提交的最终设计方案,显著降低投资或提高使用效率的个人或集体;

(六)通过创新管理机制,显著提高管理效率,为企业增加显著效益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功绩奖:

(一)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做出显著贡献的先进工作者;

(二)在提升企业形象或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三)通过优化岗位结构,精干人员编制,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实物劳动生产率连续三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集体或个人;

(四)在企业有形或无形资产遭受损失之前,提出预警建议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个人或集体;

(五)举荐或选拔的优秀人才为企业管理或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

(六)在开拓市场或客户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七)执行专项任务超过企业原定预期,取得特殊业绩的个人或集体;

(八)通过创新管理或提高管理效率为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高管人员;

(九)在节能、减排、修旧、利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给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十)在优化产品质量和强化服务以及品牌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或个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特殊贡献奖:

(一)通过产品开发或创新管理,给企业增加的效益连续三年超过企业净利润15%以上的集体或个人;

(二)当企业取得上年利润50%以上的超额利润时,且其主要原因被认定为团队或个人管理所为的,其企业高管人员可计发特殊贡献奖;

(三)被授予国家和省部级以上奖励,显著提升企业知名度和无形资产价值的集体或个人;

(四)在抢险救灾和事故救护中采取得当措施给社会或企业挽回或减少损失的个人或集体。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具有企业五年以上工龄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品格奖:

(一)一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个人;

(二)一贯勇于担当,不向他人推卸责任的个人;

(三)一贯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个人;

(四)一贯善于和他人合作共事,且在建设和谐企业或团队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五)一贯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处处做出表率的个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创造奖按其实际创造的经济效益进行奖励:经济效益在10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5%奖励;5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4%奖励;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3%奖励;3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2.5%奖励;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2%奖励;1亿元以下的,按其经济效益的1.5%奖励;1亿元以上的,均按其经济效益的1.0%奖励。创造奖总额按分段累进计算,单个奖项的奖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济效益=当年产生的净利润×评估的成果贡献年限×折算比率;

当年产生的净利润:系指单项受奖成果当年实际产生的净利润;

评估成果贡献年限:系指经过专家评估,该受奖成果可持续贡献的年限,上限为8年;

折算比率:系根据受奖成果风险大小按40%—80%折算。

第十一条 功绩奖按其功绩大小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受奖人贡献大小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单项奖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凡是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奖项,可比照创造奖的计算办法进行计算,不能用效益计算的奖项,其奖励金额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其无形价值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特殊贡献奖根据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单项奖金额上限控制在500万元,具体奖金额参照创造奖和功绩奖的计算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品格奖根据奖励对象影响范围大小、示范程度强弱进行奖励,单项奖金额上限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为确保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高效开展,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须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所属成员企业负责人、企业内外专家、工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

(一)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7~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各企业总经理或母公司总裁(总经理)担任。

(二)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类奖项评审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奖项申报,包括政府机关等企业外部奖项申报;

2、确定部分奖项表彰名额;

3、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4、对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5、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6、对评奖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7、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专业评审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临时聘请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奖项的经济效益、成果先进性等进行评估、审查,为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奖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参加各类奖项评审工作的人员对候选人和技术机密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七条 奖项由个人、部门或单位申请、推荐,受奖者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初审后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各类奖项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填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并说明推荐奖项的主要创造点、成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 奖项评选流程:个人、部门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奖励评审委员会按审批权限审定—公示。其中品格奖不需通过专业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奖项不予受理:

(一)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的;

(二)同一技术内容或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推荐的;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或推荐材料不齐全、未按要求填写的;

(四)受奖者已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格兰系企业的;

(五)不符合授奖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品格奖候选人须经所在企业全体员工表决,员工总数为200人以下(含200人)企业表决通过率须达到90%以上(含90%),200人以上企业表决通过率须达到70%以上(含70%)。

第二十四条 召开奖项评选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奖励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推荐授奖项目,通过OA网在集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二十六条 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委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各类奖项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奖项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奖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应当署名提出异议。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异议调查的人员须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调查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四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七章  奖金列支及发放

第三十五条 奖金列支遵照“谁受益谁列支”的原则,由受奖人所在企业、受益企业或表彰主办单位列支;多个企业同时受益的,由受益相对较大的企业列支或者由其母公司列支。

第三十六条 奖金要列入公司当年财务预算,并经年度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奖金的发放根据奖金类型分年度或一次性兑现。贡献年限超过1年的奖项,其奖金额分年发放,且当其贡献率在以后年度发生变化时,奖金额亦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如为集体受奖,其奖金按贡献大小由所在企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议、董事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确定分配方案。

第八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奖励评审委员会有权对各企业、各类奖项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凡是违反审批程序或弄虚作假滥发奖金的,一经查实,不仅要追回全部滥发的奖金,而且还要追究推荐、审批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评先选优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严禁采用“轮流坐庄”的形式推荐奖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评审过程文件资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存档,期限为两年以上。奖励文件由所在公司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员工奖励推荐书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一、目的

为激励企业员工爱岗敬业精神,树立员工爱企业做贡献光荣,违反企业规定损害企业利益可耻的观念,经研究决定制定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好地保障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落到实处。

二、适用范围

在全公司范围内实行本办法。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执行本奖惩办法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出更加适合本单位的奖惩办法细则,报公司审定后实施。

三、奖惩原则

1、公司员工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修养,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服从领导,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2、奖励制度是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3、公司奖罚制度是遵照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的原则,采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惩罚包括教育、警告、调离岗位、罚款、降薪、除名等。

4、对公司员工实施奖惩基本程序,一般由基层单位上报奖惩意见,由分管领导拿出处理意见,最终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的奖惩决定可由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直接下达。

四、奖励制度

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视情况可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在生产第一线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并取得良好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爱惜公共财产,遇到突发、危急情况牺牲个人利益,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让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效的。一贯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以企业为家,无违反公司规定者。

(6)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7)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并且给公司带来荣誉者。

(8)能站在企业角度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团结员工,使团队和谐的。

(9)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挥积极作用者。

2、奖励形式

(1)物质奖励

(2)以涨工资或奖金形式

(3)精神奖励(给予通告表扬,号召公司员工学习等形式)

五、惩罚制度

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视情况可给予惩罚。

(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以及工作调动、指挥;无理取闹、

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及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机械设备及车辆因责任心不强,爱护养护不够,造成损坏的。

(5)材料设备不精心保管,无计划领取使用出现浪费现象,使公司经济受损失的。

(6)故意泄露公司经营机密者。

(7)接待宾客不热情,不使用规范语言,出言不逊,着装不整,不礼貌,有损公司形象者。

(8)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及利用职权及公司财物为自己谋取方便者。

(9)在工作中欺骗、谩骂、威胁上级主管,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10)搅乱工作秩序,干涉非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11)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关系,或诬告他人,造成严重损害者。

(12)利用公司名誉在外面招摇撞骗者。

(13)故意损害公司公共财产者。

(14)偷窃公司物品经查属实者。

2、惩罚形式

(1)批评警告、通告批评

(2)罚款、调离工作岗位、降薪

(3)除名

(4)提交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起诉

六、奖惩工作流程

1、由基层单位、部门发现有关奖惩方面的事情,形成材料报主管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公司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根据特殊情况,可直接下达奖惩决定。

3、公司生产监查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对基层单位所上报的材料(奖惩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七、员工申诉流程

1、员工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异议,可以用书面材料形式或当面向部门分管经理提出申诉。

2、部门负责人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异议,可以用书面材料形式或当面向部门分管经理提出申诉,也可申请约定直接向总经理提出申诉。

八、其它

1、本条例当中未涉及的奖惩事宜,参照本公司另外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及按事实情况另行决定。

2、本条例由总经理签发,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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