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计生办:
我是_______村(居)民,名叫______,丈夫名叫_______,我二人于________结婚,第一个孩子生于______年____月,符合《_______计划生育条例》,特申请生育二胎,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签字:________
范文2:生育第二胎申请书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理由(包括婚姻状况、生育及拟作为生育条件的理由等):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我们认为符合第三章第二十 条第 款,特此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人(签名):
(申请书必须由当事人书写并签名,当事人无书写能力需由他人代写的,须在名字上按手印)
年 月 日
第二篇:山东省申请二胎婚育情况证明模板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与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 ,系初育,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男方抚养, 于 年 月 日与 (系再/初婚未育)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九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与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 ,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且本人为独生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与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 ,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且本人为独生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与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 ,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年 月 日,孩子(小孩
姓名) 经济南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 。
根据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与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 ,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且本人为少数民族,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与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 ,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且本人为少数民族,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村单位职工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与前夫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男/女孩 ,均系初育,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与前妻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一男/女孩 ,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 与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村单位职工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与前妻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男/女孩 ,均系初育,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与前夫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一男/女孩 ,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 与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