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合同样本

时间:2024.4.20

合同编号:      

                  项目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须详尽阐述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拟定        年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拟定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个日历天

本工程开工及竣工日期为暂定时间,届时以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为准,发包人也不再因开工日期变更而支付任何费用。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满足发包人装饰效果要求以及国家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本合同价包括:合同价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

                    (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内容录入)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书

注: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经双方确认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补充以下条款

    1.24 总包自行分包:是指承包人自行选择并经发包人同意的、承接总承包范围内部分专业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25 指定分包:是指由发包人指定并经承包人认可的,完成总承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指定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26 独立工程:是指由发包人选定,完成整个发展项目中与本合同有影响的独立工程施工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27 发包人直接供应(甲购):由发包人直接进行的材料、设备的采购,供施工方使用,该部分材料款不计入总包合同价。

    1.28 承包人自行采购(乙购):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仅对材料使用前就质量、技术性能进行验收,材料款包干于总包合同价款内。

    1.29 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补充以下条款:

    2.3 承包人必须清楚了解合同条款以及所有合同文件的内容,任何承包人对此等文件的不了解或疏忽均不能免除其遵守合同文件或任何部分规定的责任。

     2.4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一份工程规范、一份未标单价的工程量清单,和一份承包人根据要求制作的详图/加工图,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供发包人代表或工程师查阅。

   本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和协议书附录;

      (2)在签订中标通知书至签订协议书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有);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期间往来函件;

   (5)招标文件(包括预算书);

   (6)投标书;

   (7)工程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

a) 基本技术要求

b) 专业工程设计交付标准

c) 施工措施项目

   (8)合同图纸目录及按此目录列出的合同图纸;

   (9)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及附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若施工过程中双方共同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文件或协议与上述合同文件中相关条款冲突时,可以将其理解为针对合同文件的补充约定,并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解释优先权。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地方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令、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设计施工图指定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规程及标准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适用

    3.4 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3.5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要求,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  8  套。承包人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图由承包人根据图纸变更自行绘制,并提供给发包人  4 套蓝图存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4.2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提交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施工图需求计划,该计划应明确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且应合理考虑准备时间以及图纸复制时间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审批同意后,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4.3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负责费用赔偿。若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

    4.4 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审批或备查。

    4.5 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4.6 承包人在其设计资质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设计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进行施工。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或深化设计的工程,承包人须负责提交设计图纸至有关政府部门审阅并获得批文,所付出的时间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7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仔细审图,对图纸中有歧义、各部分矛盾(如尺寸、做法等)、各图之间矛盾(如专业图与土建图、结施图与建施图、平面图与详图等)及图纸与发包人技术要求之间、发包人各技术要求之间存在矛盾等问题应在施工备料前2周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发包人明确后方可备料施工,如未提出而擅自施工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材料浪费、返工、进度延误等一切经济损失的50%;如设计变更图纸与现场已施工部分矛盾而承包人未提出擅自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的100%。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师将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全部职责。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并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工作包括:(1) 协助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控制;(2) 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反馈;(3) 协助发包人进行现场工程量计量的审核。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师向承包人或其工程现场负责人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指示、批准、决定等,只要与本工程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开工、停工、复工、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分包方和供应商的选择、材料和设备的审批有关事项,只有经发包人批准后,从发包人确认日期起被视为发包人的指示,方可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惟以下情况,工程师发出的指示,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

(1)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发出的指示。

(2) 当工程质量明显与合同文件不符时,发包人授权予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停工指示。

(3)   在工程现场或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和其他具有意义或价值的物品,为保护该等物品所发出的指示。

事后发包人须在指示发出后3天内书面确认,发包人指示应视为从工程师发出指示的日期起生效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1)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及对工程投资影响因素的确认。(2)在合同履行时代表发包人,但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义务。

    5.7 若发包人更换其代表,应提前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正式通知之前,任何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5.8 发包人代表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现场相应专业的发包人工程师,并可随时撤换任何此类委托。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7.5修改为:发包人代表可发出指示(但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要求承包人撤换现场所雇用的任何行为不端或不称职的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若没有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上人员不应再受雇于本工程。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此类正式要求后7天内选派具有资格的替代人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必须报发包人审批并获批准

    7.4补充:没有得到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为此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若情节严重,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以下条款:

    7.6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日内提交本工程人员组织架构报发包人审批备案,但不得替换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已被发包人批准的任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各专业具有熟练资格的技术员及施工员),以及非经发包人批准而减少各工序施工和维修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技术劳动工人数量。承包人项目部除项目经理外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常驻现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更换项目部成员的,罚款5000元/人/次。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

    7.7 承包人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承包人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正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在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收到由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正式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力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委托不产生合同效力。

    7.8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每周至少有6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在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须经监理及发包人同意,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工地现场超过24小时以上,且未经发包人或监理认可,发包人有权按每人每天1000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直至解除合同。

    7.9 现场例会: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每周一次的生产例会,承包人必须保证两位能代表承包人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由发包人代表召集并主持的生产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安全、质量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小时发给各参会方,会议纪要由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整理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将如实反映会议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承包人如无故缺席会议,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在承包人进场前具备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条件,并陆续提供其它施工作业面。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承包人进场前提供设置于工地内的施工用水、电的接口,并保证接口的通畅;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线路布设、接线和装表由承包人自行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在开工时完成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与本次招标范围无关联,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临时用地、用电、用水、排水均已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和质监委托在承包人进场前予以申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项费用由总包单位先行支付,以后各标段中标单位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负责与总包单位进行书面交验,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送发包人备案。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承包人进场10天内由发包人组织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相应的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在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派驻设计深化人员现场深化设计,10天内完成装修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工作,经发包方确认后加盖图签,图纸签证费用、深化设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各专项计划内容及提供时间详见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其施工范围内和材料、设备堆放场地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保证该区域施工和非施工期间的照明,并承担有关的一切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6)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发包人编制提供的《工程成品保护技术组织措施管理条例》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对任何有可能涉及破坏上述构建筑物、附属物和树木等的行为和活动,均应提前书面告知发包人,否则引起的损毁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每日工完场清,具体按发包人编制和提供的《精装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i承包人进入工地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

          ii承包人在自己施工标段区域内安排1名专职安全文明巡逻员,每天24小时至少有一人在现场进行巡逻,同时保证各标段之间施工的独立性,不准相互串岗;

          iii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后派有现场经验的设计深化协调人员及资源平衡管理人员常驻现场,应对工程变更与设计变更,以便第一时间调整施工方案。

补充以下条款:

    9.3 承包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办理政府招标手续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发包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办理各项有关事宜并承担包括民工工资保障金等相关的费用。如果在办理政府招标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未能中标,不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中标,承包人承担重新办理招标所发生的招标代理费用及投标的相关费用。

    9.4 承包人有义务对其标段的分包队伍进行协调管理(必要时签订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三方协议),在水电接入和住宿安排等方面要事先考虑,如由发包人出面协调,应下浮其相应配合费的20%~50%(如属分包单位的原因,可酌情考虑)。

    9.5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对其他承包人造成损害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只要经监理、受损害方的项目负责人、发包人、工程师、跟踪审计签字确认,承包人即必须无条件接受扣款,无须承包人确认

    9.6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超过8小时,否则视同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接到中标通知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交项目总进度计划;每周二报周进度计划,每月25日报当月计划完成情况与下月进度计划,发包人接到进度计划应在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如不按期报送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以通知的形式直接确定各主要控制阶段的开工和完成日期,此通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严格执行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资料7天内予以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合理考虑其他相关配合单位的进度,并纳入总体计划。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补充以下条款:

    11.3 承包人的实际开工日期应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承包人为开工准备而提前进场的日期不作为实际开工日期。并且承包人在接到开工令后,迟于开工令中的最晚进场时间进场或尚未进场,视为承包人违约。

    11.4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正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但不予任何费用的补偿。

  12.暂停施工

    补充以下条款:

    12.1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给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如整项工程或部分工程不符合工程规范、图纸要求,或未按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示,或未有做好安全、噪音及污染等的措施;

      (2)承包人未能对暂停的工程加以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后果的;

      (3)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6)其他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12.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发包人或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2.1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及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做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21.2.3条的约定,要求终止本合同。

    12.3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监理及发包人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实施发包人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发包人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本条修改为:因以下原因造成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工期方可以顺延

    13.2补充内容: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提供详情报告,在收到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后,发包人将与工程师将复查核实全部情况,根据实际最终决定批准延长工期的时间。如果承包人未按照本条约定申请工期延长或提交详情报告,则发包人可以不批准工期延长。当某一影响工期的事件是持续性地发生时,承包人应当以不超过14天的间隔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

    补充以下条款:

    13.3未获发包人书面批准前,承包人不得允许任何分包方(包括指定分包方和自行分包方)延长分包工程期限或(如分包工程是分段竣工)其中部分工程的期限。若非承包人及其分包方原因造成的分包工程拖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工期延长。

    13.4因夜间施工、超时工作及施工时间限制等导致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得借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相关费用的索赔。

      (1)为保证施工进度,因夜间施工和超时工作所引致的一切额外费用和人工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施工期间在各区域及操作面提供的一切照明。

      (2)承包人应遵守政府临时颁布的突发指令所规定的施工时间限制(包括施工当地正在举办各式运动会、展览会、会议时所颁布的施工时间限制),承包人不可藉此向发包人要求任何索赔。若该规定影响施工致使完全停工并获得发包人确认后,则工期可按实际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部负责人在相应文件中共同签字盖章后承包人方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另行约定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无事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或工伤,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影响,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1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1本合同价款采用        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合同总价             万元,一次性包死。

       ②总价包括:(合同价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直接费、间接费、设备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办理安全、环保等手续的费用、赶工措施、各项施工措施费、保修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等为完成该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③发包人提供材料暂估价的,按现场确认后的实际材料价格调整。图纸范围内工程量清单未含的项目,不再增加费用;图纸范围外工程量清单未含的项目,主材价格双方共同确认,综合单价参照其它类似投标单价以及当地计价标准文件双方协商确定。工程量清单已含但实际施工中根据发包人要求删除的项目,直接扣除。

       ④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详见补充条款。 

补充以下条款:

  (一)合同价款:

    23.5合同清单中所注品质要求和数量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后,即认为数量、品质要求锁定,由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要求包干完成图纸所规定的施工任务,并认为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图纸工程量的差额承包人已在投标时综合平衡,不再因为量差给予费用和工期签证补偿,仅对图纸变更部分考虑签证。

    23.6对于合同清单内的“暂定数量”,只作为估计,其准确性不获保证,不能成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义务进行工程施工的实际及准确工程量。若最后的工程实际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差别无论多大,用于计价的合同单价不会调整,工期也不会调整。合同清单内的单价将用作计算设计变更费及中期进度付款额。

    23.7承包人不能只根据合同清单所述数量及尺寸而不参考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或不进行实地量度而订购物料或进行施工。承包人因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导致错误或虚耗材料或工作,承包人自负后果,发包人不负责任何费用和工期的补偿。

    23.9若合同清单中出现单列项目,没有数量或单价,应视为该部分工程金额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而质量和数量视为与合同图纸上所示的或合同规范内所述的相同。

    23.10若合同清单、合同图纸和合同规范互相之间出现矛盾,则在解释合同价款所含的内容时,以合同清单为主,合同图纸和合同规范为相互补充。合同图纸的部分工作内容或做法或工序未能在合同清单中找到相对应项,或合同规范中要求的部分内容或工作或费用未能在合同清单中找到相对应项,则此时相对应的理解为:

      (1)合同清单已包括施工图纸显示所有工作内容及工序的所有费用在内,而不管合同清单中是否出现该项费用的名称或做法或工作内容;

      (2)合同清单已包括合同规范中所有要求工作的费用在内,而不管合同清单中是否出现该项费用的名称。

    23.11承包人在收到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后,应积极组织勘察现场、孰悉招标文件、审核施工图、复核预算量价,并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有关问题疑问及预算复核意见,由发包人进行解释、答疑,所形成的答疑文件将作为投标报价及合同结算的依据。(除本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除)

(二)合同计价

    23.17 承包人自购材料价格,为含税全费用预算价,不再另外计费,但是参与报价让利。

    23.18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合同价款应包括除供应价款外的一切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施工安装价:承包人所报的单价应是除供应单价外的综合包干单价,无论是材料设备的品牌、质量等级发生变化,还是在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所报的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均不予调整。如合同采用总价下浮计价方式,则安装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进行下浮。

      (2)发包人直接供应材料设备的卸货、接收、保管、二次搬运、计划、现场管理、质量验收等费用:此费用为一次性包干价,无论何种情况出现,均不做任何调整。

    23.19所有指定供应材料设备在合同价款内的计价:

      (1)材料设备供应价以暂定单价或暂定金额形式计入合同价款,待确定材料供应商及价款后调整供应价差;

      (2)承包人施工安装该等材料设备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干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包括所需任何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采保费、二次搬运费、检验费、样品费、管理费和利润、规费、税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连的费用;如合同采用总价下浮计价方式,则安装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进行下浮。

     23.20构成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材料或设备“暂定供应单价”的项目,由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单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中对该项工程的要求和规定,填报对该项工程施工所需的除供应单价外的一切施工安装单价,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暂定供应单价组成为该项工程的暂定综合单价,此暂定综合单价不作为算的依据,但施工安装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3.21暂定金额,指涵盖的工作是一些在招投标时未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细说明的工作,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清单或合同文件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此部分的工作包含于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惟有款项为暂定。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在合同期间须按发包人的要求部分或全部使用,未使用部分从合同价款内完全扣除。

    23.22合同价款包括发包人为一些在招标时未能完全预见、规定或详细说明的工作而指定预留的暂定款,此类款项的工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所以以预留暂定款的形式计入合同价款,其计量、计价和结算的方法与暂定金额的方法相同。承包人在本合同的责任均须包括此类工作在内。

    23.23施工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根据企业自身水平等投标报价,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包干价。

    23.24合同价款已包括承包人须负责缴纳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政府规定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赔偿)费及其他。

    23.2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已包括承包人或其自行分包方须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政府部门现行规定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3.28合同价款一经双方确定,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总价,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做任何调整(工程变更导致价款调整、暂定金额、暂定价款和预留的暂定款的确定除外);不会因工资、物价、费率或汇率一定幅度的变动或任何调价文件而有所调整;亦不会因任何合同价款的计算错误,不论是算术上的错误还是其他错误,而有所调整。

    23.29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需在经发包人认可的基础上协商调整。

 23.30若合同价款的调整程序在专用条款中无特别约定,则按如下方法调整: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0天内均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发包人同意该项调整。

    23.31有关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新增减的施工项目调整办法: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相同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按投标的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中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类似于投标的综合单价时,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由发包人调整后确定变更的综合单价;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由承包人执行相关的工程计价表及材料市场价报发包人认定后,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幅度下浮(设备除外),编制变更综合单价。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注:付款进度也可根据12.6.3.1条工程控制节点调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详见补充协议。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1本条内容调整为: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材料供应(采购)方式》中“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发包人供货地点:  施工现场红线内承包人指定地点。 

          承包人提交供货计划的时间要求:材料设备供应的总计划需在进场后15日内提交发包人,分批进货计划的提交需保证足够的材料设备供货周期以及7天的供货计划审批、订购时间。每月25日承包人必须申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及材料供应月度计划,否则可能导致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供应不及时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除非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否则不许调剂串换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供应材料量按竣工后的审计数量(含定额损耗)为限定标准。如出现超领,领用量与结算量对比在5%以内按采购价结算,在5%-10%以内按采购价105%结算。超过10%以上的按采购价200%进行结算(商品砼、外墙保温材料按实际领用量根据竣工图结算)

   补充以下条款:

    27.7材料、设备检测费用:全部发包人供应材料的与工程有关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8除非另有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卸货、接收、保管及二次搬运等场内所需一切工作。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无论承包人是否接收,都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按发包人要求存放于承包人的指定仓库,发包人可随时进入查看,因承包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7.9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施工安装过程中,承包人应接受供应商的专业指导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供应商身份与效力如同工程师一般。因承包人未按照要求或规范施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限品牌承包人采购供应材料:详见附件2《材料供应(采购)方式》中“限品质范围采购材料设备清单”。

    补充以下条款:

    28.7承包人负责安排一切申请进口物料,办理进口批文事项所需的文件及一切结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28.8承包人须保存好所有材料设备的购货发票、货单或收据,以及售货合同、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发包人可随时要求承包人出示上述资料的原件供查阅,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副本给发包人。

    28.9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甲定乙购材料,若承包人提出不愿自行采购,则由发包人进行甲供。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以及发包人成本增加等损失,并且以此材料总金额的10%缴纳违约金。

    28.10材料、设备检测费用:所有指定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限品牌承包人采购材料、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有关的检测费用有关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除说明由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所有物料(包括指定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限品牌承包人采购材料、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均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和采购方式负责采购,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全部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合同规范技术要求。承包人应保证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和构件等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使用。任何因申请有关批准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严禁使用一切有毒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含铅油漆、石棉、甲醛或含多氯聚苯的物料等)进行施工。永久性工程所用的一切物料必须是全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自制提供一套材料设备(除特别大的样品外)样品板,送到发包人现场办公室供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批,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订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的任何审批,均不应减少承包人于本合同内的任何责任。样品提交与审批的具体要求:

            i 承包人必须在进场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所有样品,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其产品名称、类别、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等的标签。

            ii承包人每次呈报样品时,都应附上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应列出上述的样品数据和资料,并写明每一样品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对应项目编号,并预留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批复意见栏。

            iii发包人对任何样品的认可仅是对在批复意见中指明的特征或用途有效,对某一样品的认可不能被理解为对合同文件中任何约定的改变或修改;除非发包人另有指令,一旦某一样品被认可,将不允许对该项材料设备再作任何改变。

            iv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呈报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批复意见后7天内重新准备提交;若承包人再次提交的样品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在不解除承包人任何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能够满足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保证工程的进度不受影响;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推荐意见选择并提交有关样品。承包人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v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应保留在现场样品间,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随时查看。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所有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标准。倘若实际使用的材料与样品有差异,视为承包人违约。

      (4)发包人可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退回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或构件,并从工程现场运走,由承包人负责重新采购。已经施工安装的材料设备必须拆除、更换、重新安装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12发包人指定供应品牌材料设备

      (1)所有指定供应商均由发包人通过自行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一经确定即成为承包人的供应商,指定供应商与承包人签订双方采购合同。该类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列出。发包人在选定或批准前会征询承包人意见,承包人可对此提出建议供发包人参考,但承包人没权利反对或拒绝与指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指定供应通知单后7天内,按照供应通知单的价格、付款方式、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及其他约束条件与指定供应商签订双方合同。承包人不得再自行压低供应商价款,否则,发包人有权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自行压低的价差部分支付给指定供应商。所有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在法律上应为承包人雇用的供应商,指定供应材料设备价款以暂定单价形式计入合同价款。

      (3)承包人须将指定供应商等同视为自己的供应商一般进行管理,将供货时间、供货周期、供货数量及批次的约定纳入供货合同,承包人与指定供应商双方都须遵守供货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4)所有由承包人支付给指定供应商的有关供应材料设备的一切款项,必须按期全数支付。

      (5)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的供货合同中将包含下述条件,承包人和指定供应商不应拒绝(发包人另有特殊要求除外):

          i 所有指定供应商的工程进度货款由承包人统一向发包人申请。

          ii 发包人会在届期签发的付款证书内详列该等材料及设备的应付货款总额,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付款后7天内支付给指定供应商,不得扣留,除非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正式提出:扣留或拒绝支付该应付金额的合理原因,及合理证据证明承包人已将原因通知指定供应商。否则发包人可根据证书将该款额直接支付给有关指定供应商,并从应付或届期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内扣除该款额。在不损及承包人对指定供应商的其他权利及责任下,发包人有权在无须得到承包人的同意下,将指定供应材料设备价款直接支付给指定供应商,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将不会得到任何索赔。

      (6)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的供货合同中将包含下述条件,承包人和指定供应商不应拒绝(发包人另有特殊要求除外):

          i 指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质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且令发包人满意;

          ii若承包人在施工或保修期内发现指定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存有缺陷,指定供应商须负责更换或修复,且须承担由于该等缺陷导致的承包人损失,但此等缺陷必须是:该等缺陷是由于所供应材料设备的制造工艺或用料不良造成,而非由于承包人贮藏不当或承包人、发包人任何误用或疏忽所造成的;当材料设备已被使用或已安装时,该等缺陷并非承包人可在未使用或安装前的检验所能发现或显示出来。

      (7)发包人限制品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订购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报批报审,应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交能清楚说明材料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数据的资料或材料样本,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8)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限定品牌的或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不得随意替换。若承包人能提供合理有效证明并令发包人满意的情况下,可另选材料设备进行替换,但所有另选材料设备的品质不得低于发包人限定品牌的或已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且须事先报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此等材料设备的替换不视为工程变更。

八、工程变更

补充以下条款

    29.4发包人可发出任何指示要求变更,承包人应予执行,不得以变更价款未确定为由故意推迟执行;承包人不能擅自作出设计变更,承包人要求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惟在特殊紧急危及安全的情况下,发包人可追认承包人擅自作出的变更。发包人要求、批准或继后追认的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

    29.5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均不属于工程变更。

      (1)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为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由此导致的设计修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若出现施工图纸的部分内容或个别部位、部件需设计深化或细化后方能进行施工,或该项工作须由承包人自行细化后方能施工,则此部分细化工作及内容不应视为设计增加或变更,任何图纸深化或细化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29.6 现场签证单的发生必须是合同文件中未涵盖、包括和暗示的工作内容。签证单要严格按照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的要求填写。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填单,并附送价款计量文件。

    29.7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包人采用,发包人按实际节省成本的50%予以奖励。

    29.8 发包人对设计变更及签证实行严格的核准权限,设计变更、签证必须采用发包人统一的签证单并经过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人员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超越权力规定的签字无效。设计变更、签证完成后必须有监理工程师、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对实施情况签署意见后方能结算。

    29.9 凡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单价和结算方式而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项目必须通过现场签证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凡涉及施工图纸变更的按设计变更处理。

    29.10合同履约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填制的变更指令、签证单都应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统一标准表格格式,否则发包人不予审核费用;对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变更指令或签证单,承包人可以不接受。具体要求如下:

      (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以发包人规定的书面形式为准,严禁用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如属特急变更、签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

      (2)《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等统一使用发包人规定用表;上述表单和作为附件的图纸会审纪要、工程交底资料、会议纪要、设计单位出的修改施工图、变更设计通知或承包人上报的签证内容组成完整的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内容;

      (3)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均一式五份。

      (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发包人统一编号后,由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分发给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并建立发文登记,以便查询。

      (5)各种签证必须附图说明。附图可以是照片、图纸,并在图中注明尺寸及相关说明。附图必须经承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三方现场签字后有效。

    29.1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规定:

      (1)正常设计变更 (凡是变更经提出,15个工作日以后再实施的,都视为正常设计变更),必须在决定变更前先核算造价后实施。成本部在提出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造价估算后项目公司领导审核,并确定结算方式。整个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内容实施完成后,承包人7个工作日内提交结算书,发包人10个日历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2)正常签证承包人一般应于签证发生的15个工作日前向发包人项目部提出签证要求,项目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进入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如签证事项发生后一周内未办理签证的相关手续,原则上不予补办,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

      (3)特急变更、签证 (是指必须尽快实施的,延缓实施将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的变更、签证)发生时,经办部门经主管副总、总经理或集团总经理(特大变更、签证(成本额增加≥20万、工期延期≥15天))同意后,可与各相关部门口头沟通后直接下达变更指令或签署签证意见,但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流程补办相关手续。成本部在收到变更后3工作日内将成本进行估算并与承包人确定结算方式。整个补办程序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由工程部组织成本部、监理和承包人现场共同确认,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变更、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承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算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1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31.7 变更价款的确定

      (1)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工程价款申请报告(附设计变更确认单),逾期不提交将被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任何费用的增加。

      (2)承包人负责就每份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的报价材料(或补充预算),后附变更指令或签证单,提交于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报价单,做到一单一事一结。

      (3)除另有协议外,变更价款按下列顺序和方法确定:

        i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暂定单价除外)确定变更价款;

        ii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暂定单价除外)和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换算出新的单价,从而确定变更价款;

        iii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则采用公平合理的市场价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4)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确定变更价款时还须遵守以下原则:

          i发包人指示要求增加、减少或取消部分项目工程施工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或藉此调整单价;

          ii承包人填写的施工措施项目及工程照管和总包配合费用,应被视为包含根据合同进行施工的全部工程,包括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要求的任何增减变更,即计算变更价款时不再计取上述费用。

    (5)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应及时督促发包人代表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关于变更工程量的确定,原则如下:

          i有设计变更图纸的,应对照合同图纸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计算变更增减工程量;

          ii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同时要求在签证单上附隐蔽或拆除前的照片,否则发包人可以不计价款。

          iii凡施工图纸中有明确做法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没有施工的,不论有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均应在结算中全额扣除该项目的所有费用。

    (6)所有确定的变更及签证价款支付,本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变更及签证价款,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随工程进度款一起申请,并与发包人工程师进行核对。

    (7)本合同变更价款的确定:详见补充条款之合同价款的调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图4套及电子光盘1套。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补充以下条款:

    32.9 承包人于竣工验收前14天内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关于竣工备案的要求配合土建总包单位完成相关竣工备案资料的准备,准备资料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竣工资料有严重缺项或竣工图不完整等, 则资料及图纸不算提供完整,每迟一天提供,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资料报审无法通过,致使验收工作受阻,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5000元/次),同时发包人安排专业资料人员协助承包人进行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10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承包人在三日内必须完成整改,确保二次验收通过,否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32.11竣工日期为竣工备案完成日期。验收通过竣工备案完成,向物业公司办理书面移交手续。质保期结束后由物业公司组织验收,承包人必须提供协助。

    32.12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分部分项工程、装修工程未能按验收评优标准实施,而影响承包人验收或评优的,承包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2.1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2.14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提交完工交接手续,并办理工程完工及人员撤离事宜,三日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机械设备等,材料及建筑垃圾按发包人指令全部清运出现场并外运,确保交付项目的清洁,清理标准必须征得发包人认可并通过发包人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不能做到工完料清,发包人将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清理,相关费用不须承包人同意,直接按发包人确定的数额,在承包人的决算直接扣除,同时按1000元/天标准进行处罚,发包人代表不得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

  33.竣工结算

补充以下条款:

    33.7结算资料要求:结算资料的组成: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图、补充设计、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结算书(含计算底稿及钢筋翻样单、结算电子光盘)、经承包人确认的罚款通知单、发包人供应材料料结算清单(承包人与发包人工程部相关人员核对汇总确认后的)、施工用水电费结算单(承包人与发包人工程部相关人员核对汇总确认后的,财务已扣的需提供发包人财务出据的收据)其中2套原件、2套复印件及一份光盘(包括竣工图及其他资料)。

    33.8结算程序:

      (1)承包人按通用条款16.2.1款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应配合发包人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天内确认项目结算资料,保证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提交给发包人造价工程师。除非发包人要求增补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自行补交的结算资料不予受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成本管理人员及造价咨询单位在发包人签收项目结算资料120天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并按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送公司总部或有关部门审定(如需要)。

      (3)工程结算如经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为防止高估冒算,要求承包人认真编制工程决算。若合理核减金额达到10%以上,所有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核减额*6%);若合理核减金额为5-10%,承包人承担50%审计费用(核减额*3%);核减金额在5%以下,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已经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结算审核的项目,如承包人提出要另行委托编审的,则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全部造价咨询酬金及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3.9检验试验费:本项目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统一由承包人委托检测并付费,其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的检测项目所发生的检测费结算时承包人凭合格的检测报告及检测中心相应的发票进行结算调整。

  34、质量保修:

    详见附件4《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中的相关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该条调整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确认并签字、盖章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保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详见补充条款及附件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详见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工程资料:承包人、分包单位资料、施工过程中的同步资料,如有缺项,由暂扣本次节点付款的30%,整改后再予支付。

      (2)进度:经发包人、监理、工程生产例会确认的进度计划(特殊情况以发包人、监理直接商定的进度为准),实际工期每推迟一天,暂扣分部、分项节点付款的5%(承包人原因所致),待进度符合计划后再予支付。

      (3)质量:施工质量经发现没有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由监理和发包人确认情况属实的,当期付款暂扣50%,整改完成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4)安全:以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参加,发包人工程部相关人员参与监督的每周安全大检查记录为准。安全员不参加,暂扣分部、分项节点付款的0.25%(特殊情况须经发包人、监理书面批准);同一类安全隐患被通报三次,暂扣分部、分项节点付款的0.5%。

      (5)总、分包配合:发包人分包项目、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进度、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全部纳入总包单位管理,如承包人未将分包单位纳入管理,一经发包人、监理核实,暂扣分部、分项节点付款的30%。

      (6)协调与服从管理: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工程部的现场管理,服从监理的监督管理,若不服从发包人、监理的管理,每累计超过三次,暂扣分部、分项节点付款的20%。

      (7)处罚:分部分项节点验收未通过二次以上(不含二次),从第三次起每次处罚5000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处罚50000元,依些累加。

      (8)发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付款,如未能按约定付款,承处罚:分部分项节点验收未通过二次以上(不含二次),从第三次起每次处罚5000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处罚50000元,依些累加。承包人可发一次催告函,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函后10天内仍未能付款,承包人有权工期顺延或停工,并有权向发包人追偿因未及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9)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主体工程质量验收不能一次通过者,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确保整改通过。若质量验收不合格影响工程竣工,承包人除罚没履约保证金外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承包人的工人围堵发包人的员工、发包人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场所,不论何种原因,均从下次所支付的工程款中按10万元/次扣罚,并取消承包人再次参加本公司项目的投标资格。

      (11)若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对发包人造成不利影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承包人因自身资金困难要求发包人代为提前支付工人工资等的所有费用从下次所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回,并加扣10%罚金。

   (12)承包人依法根据本合同将工程分包的,对分包方向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凡分包方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分包方所属工人直接支付。如承包人因自身资金困难要求发包人代为提前支付工人工资等的所有费用从下次所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回,并加扣10%罚金。

  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有双发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1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本合同项目工程所在地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详见补充条款_

分包承包人为:__详见补充条款_

    补充以下条款:

    38.5承包人不得擅自向分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发包人将按承包人所收取费用20倍以上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38.6指定分包:

      (1)发包人要求的指定分包工程,见专用条款所列,但不能视为彻底全部的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有权删除、拆分、合并任何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或新增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指示。

      (2)所有指定分包方均由发包人选定或批准,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指定分包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和指定分包方三方签订,承包人没权利反对、或拒绝与指定分包方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3)所有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方在法律上应为承包人的分包方,但指定分包工程价款均不计入承包人合同价款。

      (4)承包人须将指定分包方等同视为自行分包方一般进行管理,就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现场协调、配合、管理向发包人全面负责,保证按合同约定执行完成总承包内容。

      (5)指定分包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错误、疏忽、遗漏、失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6)承包人须向指定分包方免费提供现场一般性临时设施及配合照管。

      (7)本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承包人对指定分包方的管理、协调、服务、配合、照管以及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所需的费用。此类费用是固定包死的,不会随指定分包工程的实际合同金额的情况而调整,也不会随指定分包工程的合并或拆分而调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借口或理由向指定分包方再行收取与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关的费用。

      (8)指定分包合同中将包含下述条件,承包人和指定分包方不应拒绝(发包人另有特殊要求除外):指定分包方必须:

        i在只要是与指定分包工程(或其部分)有关或适用,而且与分包合同明文规定并无抵触或矛盾的情况下,遵守、执行和服从总包合同内要求总包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和服从的所有条款,一如所有此等条款是在本分包合同内阐述一样;

        ii承担以下责任来保障承包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a任何因指定分包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反、不履行或不服从相关的总包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及任何因指定分包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承包人按总包合同须对发包人负的责任;

          b任何因指定分包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失职造成的任何损失、赔偿或开支;

          c指定分包方的雇员根据当时有效法令(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对因雇用或所受的人身损害提出索赔而招致总包单位的任何损失或赔偿。

         iii指定分包方、其雇员、工人及其他一切有相同权利的人员,在进行指定分包工程(非指定分包工程除外)时,有权使用任何承包人已安装在现场尚未拆除的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临时设施,若承包人现有的以上设施已拆除或不能满足指定分包方施工要求时,指定分包方需自行搭设提供,及在工作完成后将其迁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且并只能由持有合法有效证照者依操作规程所使用)。

          iv指定分包方未能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所指的总包竣工日期或根据分包合同条款所定出的任何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指定分包方应向发包人支付或预留按拖期时间及专用条款规定的拖期违约赔偿金的比率计算的金额。发包人可从任何应付或届期应付给指定分包方的款项内扣除该金额。

          v当总包合同承包人的雇用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指定分包方根据分包合同的雇用亦应随即终止。

       本项目指定分包工程:详见附件3《总包工程之分包工程分判》中“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清单。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同通用条款,其中补充明确定义内容(1)7级以上的地震;(2)11级以上的大风;(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100mm以上;(4)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以上事项的确定均以当地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承包人投保内容、补充条款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除发包人为自有人员投的保险),重置成本10%的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现场费用以及拆除和清运毁坏工程及任何性质的垃圾和废弃物的费用;

补充以下条款:

    40.7投保时效:本合同双方投保的保险期应从开工至工程实际竣工后一个月止,如果出现工期延长或拖延,则投保的保险期亦应延长。

    40.8当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工程受损而需进行索赔时,承包人应配合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承包人应尽力修复损坏的工程、更换或修补遭损毁或损坏的任何尚未安装的材料设备及清除任何残骸并继续完成工程。

    40.9承包人须购买本工程除发包人为自有人员投的保险以外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方责任险),为所有工程及所有拟用于工程而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或其邻近地方尚未安装的所有材料设备(包括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投保;保障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39项中约定的不可抗力、盗窃等)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损害。

    40.10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以下责任:

      (1)来自工程施工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人士的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按照任何法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除非是发包人应负责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致。

      (2)来自工程施工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坏或损毁,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惟该等损坏或损毁必须是由于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中分包方、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所致。

      (3)承包人必须自行到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取阅、检查及核实市政配套管线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及其实际位置,并须承担于整个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成品、邻近建筑物、构件及市政配套管线等的日常操作所造成的影响,负责一切修复工作的赔偿及一切法律责任(若有)。因此,承包人必须于现场施工前将所需进行的临时防护措施方案提交发包人审批,无论如何,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方案所做出的任何意见,均不会降低承包人于本合同所需承担的责任。同时,无论承包人是否于投标时填报风险费用,承包人于合同上必须承担一切可能于施工时产生风险的经济责任及其他合同上的义务。

    如承包人或其分包方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受聘于工程或与合同有关的人士在工地受伤时,无论是否申请赔偿,承包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4.合同解除

补充以下条款:

44.8若承包人违反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如承包人无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完全中断施工;

      (2)如承包人没有正常和勤奋地进行工程施工;

      (3)如承包人拒绝或持续不执行发包人发出的指示要求他拆除有缺陷的工作或运走不合格材料设备的指 示,而该等拒绝或不执行对工程有实质影响;

      (4)如承包人无法在中标时从有关部门取得执行本工程的资格和施工执照;或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对发包人造成媒体曝光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6)发包人可在不损及任何权利或索赔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惟此等通知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发出。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4.9若承包人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协议、或收到清盘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或委派了接管单位或管理单位、或浮动抵押财产已由接受抵押单位或其代表接管,则承包人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但是若发包人与承包人或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承包人的雇用可以恢复和继续。

    44.10若承包人的雇用如前所述终止时,在合同未被恢复和继续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发包人可雇用其他人并支付其费用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该等人士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一切临时工程、施工机械、工具、器材,以及送抵和放在工地上或邻近的所有材料设备进行施工,亦可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

      (2)除因承包人破产或收到清盘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重组而清盘则除外)引起的合同解除外,当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必须在解除合同后14天内,将任何为本工程供货或施工的合同的利益免费转让给发包人,但有关供应商或分包方有权对承包人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的反对。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工地的设备材料或已完工程的费用,如果承包人未支付,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分包方。

      (3)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正式指令后(但不能在指令之前),按要求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工程、施工机械、工具、材料设备迁离工地。若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可以(但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迁离和出售承包人任何前述的财产,并将出售所得收入减除费用后转归承包人。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发包人为承包人撤离提供必要条件。

    44.11承包人须补偿发包人因解除合同所引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费用。在本合同条款第21.2.3款所述的工作完成及有关费用确定前,发包人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承包人,但在该工作完成及其账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发包人须确定其合理所花的费用金额和因解除合同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超过按本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完工程款总额时,两者差额应为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债务;若是情况相反,则两者差额应为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47.补充条款

    47.1招标代理费:中标通知书发放并经发包人对招标代理公司评价后(获发包人许可),向发包人聘请的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本次中标的招标代理费(实际中标价的0.2%)。

    47.2履约担保: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贰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该款交给发包人财务部,承包人进场前须将收据复印件提交给发包人代表。否则,发包人工程部可拒绝其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如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包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发包人可扣除违约金。工程竣工初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则发包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7.3工程质量:本合同工程项目必须创建“扬子杯”。

    47.4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开工时间暂定为      年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注明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解释为完成竣工备案为止,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竣工交接证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3)合同总工期:工程合同工期      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开工日期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以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为准,      天内完成图纸范围内的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4)节点进度与总工期等要求:实际开工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偏差在20天以内,关键节点时间不予更改。实际开工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偏差在20天以外,需重新确定关键节点时间。进度节点要求详见附件3《工期要求以及奖罚》

      (5)其他工期要求以及奖罚,详见附件3《工期要求以及奖罚》。

    47.5文明标化:本合同工程项目必须创建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相关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如因承包人责任使项目未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7.6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1)本工程预付款:   /   ;

      (2)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中期支付按项目形象进度进行,具体支付的时间和比例如下:

      (3)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应向发包人缴纳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分为两部分:履约保证金中的40%为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20%为工期履约保证金,20%为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10%为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履约保证金,10%为与场内各分包单位及材料供应商配合情况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资料齐全满三个月后,如无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全数退还,不计利息。如有违约行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根据违约的性质及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及时挂帐扣除,待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结算。

    47.7承包人分包项目

    47.8合同价款相关独立费用约定:

      (1)以下指定价格及零星项目为全费用独立费单价,除税金外不再另外计费,不参与总价让利,作为施工期间变更签证增加项目在结算时所执行的单价,工程量按定额规定计算。由此造成对投标报价的影响,应在报价让利中综合考虑。

      (2)下表中所涉及的项目的指定价中均包含了机械进退场、脚手架、支护、垂直运输、场内外运输、安全防护、工完场清、临设摊销等全部措施费和按规范要求进行的定位放线、检验试验费。

      (3)除上表外,发生下列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签证配合使用的机械台班费用,无论自有还是租赁,均以《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2007版)规定的计价方法和单价为准。以上发包人指定的单价对投标报价的影响,承包人应在报价让利中综合考虑。

    47.9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1)计量、计价依据 :                                          

      (2)决算时工作量按实结算,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及分包后净工程款按原中标价  %进行下浮。

      (3)承包人按材料总价的1%向发包人收取材料保管费,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4)承包人配合创建“扬子杯”的费用不另计取,承包人已在投标让利中综合考虑。若达不到目标,承包人同意在按竣工结算总额另下浮4%。

      (5)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考评费费及奖励费,在结算时根据承包人实际措施及考核评定结果情况,进行调整。

    47.10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变更及签证:                                 

    47.11中间验收:合同双方约定中间验收内容及时间:                           

    47.12由承办人建安工程发票要求:本合同范围内承包人承接项目竣工结算后,承包人除按竣工结算总额开具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建安工程发票外,如发包人需额外要求承包人开具建安工程发票,由发包人按照要求金额的 5% 支付给承包人开票税费及相关管理费。

                                                              

                                                              

                                                              

(以下无正文)

附件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附件2:材料供应(采购)方式

附件3:总包工程之分包工程分判

附件4:工程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附件5:土建与精装修交接标准及流程

附件1: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它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本协议约定承包人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承包人免费保修范围。

    3、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发包人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承包人返修范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

    4、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如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另有索赔要求,则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本项目使用人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发包人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发包人负责知会承包人,并将承包人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

第二条  免费质量保修期限

    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本保修协议规定的保修时间。

  1、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证结构安全;

  2、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面、门窗框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防渗漏保修 5 年;

  3、空调及制冷系统,保修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 2年,室外管网及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 2 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 年。

第三条  质量保修时间性

  1、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通知后 4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 6 小时内完成维修。

   (1)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 其他情况下,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 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 2 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2、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发包人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 6 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3、违反以上规定,视为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处理,发包人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4、承包人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承包人、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且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发包人及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承包人责任的,由责任方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

第四条  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

    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造成其他损失,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承包人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接到发包人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2)承包人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 4 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3)承包人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报告;

    (4)承包人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5)因承包人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强烈投诉等。

    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发包人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3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倍计算。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书面知会承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第五条  承包人维修安排

    1、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土建1名,安装1名)在项目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发包人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承包人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通讯地址:                                 

电话/手机:                   

传真: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承包人需及时书面知会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无论维修项目多少,承包人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

    3、承包人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发包人、本物业使用人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第六条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决算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不计 

第七条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扣除维修金和赔偿款后的保修金的  40%  ,二年后支付扣除维修金和赔偿款后的保修金的  40%  ,其余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月内付清。如果在保修期间仍有未完成的维修项目,则保修金的返还延期至维修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付清。

第八条其它

    1、承包人同意在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至本项目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按照发包人要求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

    2、本保修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本项目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

    3、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在合适时候授权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代替发包人行使发包人职责而不需要另行征得承包人同意。

(以下无正文)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

材料供应(采购)方式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指定供应材料设备、限品牌范围采购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

发包人供应、乙购限品质材料清单

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二、乙购限品质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3:

总包工程之分包工程分判

专业分包、指定分包工程:


附件4:

工程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一、目的:

通过各类成品保护技术组织措施的实施,切实有效的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的材料观感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规程及标准,并符合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从而确保并提高整个项目的产品品质,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目土建、安装、幕墙、装饰和室外工程。

三、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一)土建工程

1.1混凝土工程

技术措施:对施工和材料运输等主要通道处的墙、柱阳角以及楼梯踏步等处采用木制品或角钢进行防碰撞保护,并应统一对防护材料的表面作警示标识;对重要的结构构件如预应力大梁,须做严禁开凿、打孔的警示标识。

组织措施:加强对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教育,不得在混凝土表面乱涂乱画,并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结构表面开孔、凿洞等施工,均须征得监理和设计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1.2砌体工程

观感要求:阳角、拼缝和开孔、槽部位不应有明显的缺棱掉角;

技术措施:对施工和材料运输等主要通道处的阳角处采用木制品进行防碰撞保护,并应统一对防护材料的表面作警示标识;砌体开孔取槽必须采用切割机、钻孔机等专用工具。

组织措施:

    (1)及时做好日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

    (2)加强对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教育,不得在砌体表面乱涂乱画,并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3)现场油性材料存放、有油污的加工场地应统一管理,防止对砌体完成面的污染;

     (4)未经监理和设计同意,不得随意在砌体上开孔、凿洞;

     (5)为防止砌体强度降低,砂加气砌体应有防止雨淋和浸水的措施;

     (6)已完砌体周边堆放材料时,须保证与砌体之间必要的间距。

1.3安装工程

1.3.1卫浴洁具

观感要求: 表面清洁、无划痕和斑点、釉面无任何损伤。

技术措施:洁具设备进场时应有完好的包装,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

装饰工程完工后,应在设备的釉面层涂抹专用的防护油;

洁具设备安装完成后,所有进入该卫生间的施工人员需着干净的工作服,并除去身上所有硬质物件(除必要的工具外),另应更换软底拖鞋后方能进行施工;

在洁具部位的上方进行施工时,洁具表面须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组织措施: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箱内所有书面资料和备品、备件须于当日送交建设单位,且须保证上述物件的完整和良好包装;

洁具设备安装前后均应对表面观感进行全数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不符合观感要求的必须全部予以更换;

洁具设备安装应在墙、顶、地面装饰和安装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

洁具设备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安装卫生间门扇和锁具,并采取限入制度,任何施工人员未经装饰单位项目经理许可,一概不得入内;

严禁站在洁具上进行作业;

不得将工具、材料等一切物品搁置在洁具上。

1.3.2卫浴龙头

观感要求:

表面清洁、无划痕和斑点、并无任何其它损伤。

技术措施:

龙头进场时应有完好的包装,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

安装人员应戴干净的棉质白手套,并将工具清洁后方能进行龙头安装;

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在龙头外利用出厂包装材料先进行第一道防护包装,然后采用塑料薄膜内衬海绵进行第二道防护包装,最后采用专用胶带进行紧固,但不得将胶带直接接触龙头表面;

龙头安装完成后,所有进入该卫生间的施工人员需着干净的工作服,并除去身上所有硬质物件(除必要的工具外),另应更换软底拖鞋后方能进行施工。

龙头安装完成后,进入该卫生间施工所使用的工具应全部采用软质泡沫薄膜包裹工具手柄,并应携带软木或海绵板等材料衬于施工作业面下方,防止因工具突然脱手造成对其他完成品的损伤。

组织措施: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箱内所有书面资料和备品、备件须于当日送交建设单位,且须保证上述物件的完整和良好包装,并按户做好相应的标识;

龙头安装前后均应对表面观感进行全数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对未能达到要求的必须全部予以更换;

龙头安装应在墙、顶、地面装饰和安装工程全部完成,洁具安装验收通过后进行;

龙头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对卫生间采取限入制度,任何施工人员未经装饰单位项目经理许可,一概不得入内。

1.3.3整体淋浴房

观感要求:

表面清洁、无划痕和斑点、并无任何其它损伤;

玻璃表面要求等同与玻璃隔断墙要求;

框料和五金件表观质量等同于门锁五金件要求。

技术措施:

设备进场时应有完整、完好的包装,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

设备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需采用保护膜全数予以张贴防护,在与物管交接验收前予以拆除和清理干净。

组织措施: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箱内所有书面资料和备品、备件须于当日送交建设单位,且须保证上述物件的完整和良好包装,并按户做好相应的标识;

设备安装前后均应对外观质量进行全数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

设备安装应在墙、顶、地面装饰完成后进行;

设备安装不得在施工现场对材料进行加工,;

墙地面连接件安装施工时,装饰施工单位须派专人全程进行看护。

1.3.4灯具

观感要求:

外露表面清洁、无划痕和斑点、并无任何其它损伤。

技术措施:

(1)灯具进场时应有完整完好的包装,包装应在施工前方能打开,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

(2)安装人员应戴干净的棉质白手套,并将工具清洁后方能进行灯具安装;

(3)灯具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防尘、防护处理。

组织措施: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箱内所有书面资料和备品、备件须于当日送交建设单位,且须保证上述物件的完整和良好包装,并按户做好相应的标识;

灯具安装应在装饰工程基本完成、木地板铺装前完成;

灯具和光源安装完成试验合格后,应将户内箱内空气开关断开,并做好标识。

1.4门锁和五金

观感要求:

外观不应有破损、划痕、毛刺等可见观感缺陷。

技术措施:

、材料进场时应有软质材料的包装,安装完成后应用泡沫薄膜进行整体包装防护、胶带固定,但不允许胶带材料直接接触门锁、门体。

组织措施:

、材料安装前后应对产品进行全数检查,不符合观感要求的一律予以退换;

材料应在装饰工程基本完成、木地板铺设前完成安装;

门锁安装完成后应立即进行门碰的安装,以防门锁把手被撞坏。

1.5平顶铝板、风口百页

观感要求:

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允许有划伤、斑点、污染等痕迹。

技术措施:

材料进场时应有完好的包装,铝板须有贴面保护。

组织措施:

、安装应在室内基本完成、地板铺装前完成;

、安装前后应全数检查表面观感质量,对不符合观感要求的材料一律予以退换。

1.6玻璃(单片、中空和夹胶)

观感要求:

玻璃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玻璃表面、棱角不得有损伤;

每平方米玻璃上不允许有明显划伤,划伤程度和数量必须符合浮法玻璃和钢化玻璃的材料验收规范要求。

技术措施:

(1)材料进场不允许平卧堆放,堆放时底部应垫置方木等材料,并应有防止雨淋和浸水的措施;

(2)玻璃安装完成后应对内外面都进行贴膜保护,保护贴膜宜采用透明材料;

(3)玻璃安装完成的上部施工作业面原则上不得进行焊接施工。如须施工,须采用接火盘等技术措施,杜绝焊渣烧伤玻璃表面;

组织措施:

主要施工通道位置处须采用木制品、麻袋、或厚质硬纸板等对材料进行附加保护,避免碰撞造成对材料的损伤;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材料贴膜和其他防护材料的检查,保证任何时候的材料表面均应有完整的专用贴膜或其他防护技术措施;

在没有可靠的保护前,玻璃安装完成后的上部施工作业面原则上不得进行焊接施工,除非采取了可靠的技术措施;

1.7石材

观感要求:

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

不得进行局部的修补处理。

每平方米石材表面不允许有裂痕、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2条、擦伤总面积≤500mm2

技术措施:

石材进场后应小心搬运,堆放时底部应衬有足够高度的方木或其他软质材料,保证不被雨水淋湿或被积水浸湿,还应保证不被其它污染源污染,宜堆放在仓库内;

近人尺度范围内的石材在安装完成后应立即用海棉和薄膜进行面层保护,阳角部位应采用软木制品作护角保护措施;

石材收口打胶须贴纸后进行,保证打胶的观感,并保证不污染石材;

组织措施:

超过材料验收规范允许范围观感缺陷的产品,一律作报废处理,包括上墙的材料;

1.8装饰工程

1.8.1大理石和花岗石饰面板

观感要求:

板材1米处不可见的缺陷视为无缺陷;

板材与协议板同时平放在地面上,距1米处目测时无色差;

板材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翘曲、裂纹、砂眼、凹陷、色斑和污点,不允许有正面角棱缺陷;

板材的抛光面应具有镜面光泽;

板材表面严禁出现泛碱和锈斑;

嵌缝应密实、平直,嵌缝材料色泽应一致;

技术措施:

板材不应水平堆放,堆放时应用软木进行衬垫,防止施工交叉污染。不宜堆放在室外,否则应采用薄膜等小心覆盖;

石材铺贴完成并将表面清理干净后,应立即全数采用塑料薄膜或泡沫膜进行面层保护;

后续施工对石材表面易造成损伤的或施工通道部位,还须采取对石材表面、阳角部位绑扎软木制品等附加保护措施;

组织措施:

材料铺装前应全数检查有无缺陷,并对完好品作相应标识和记录;

大理石饰面板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并通过验收后进行。

石材如有嵌缝材料,应在现场事前进行嵌缝材料和石材相容性的试验,保证施工时相互不污染;

有油污的作业场所距离石材堆场和完成品不得小于20米;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调整或更换;

1.8.2装饰镜子

观感要求:

镜面应平整、洁净,表面无裂痕、划痕、气泡、夹渣,边角无缺损并应有磨边处理,镜面影像不变形、无晕眩、色泽一致;

镜背涂层不得有污染、缺损和划伤。

技术措施:

材料进场时应密封包装,镜面应用软膜保护;

材料铺贴完成后应清洁检查,当表面观感符合要求后,应在表面附加厚度不低于10厚的泡沫板进行保护。

组织措施:

材料进场后不宜水平堆放,堆放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

材料铺贴前应后全数检查观感质量;

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

1.8.3装饰玻璃隔断

观感要求:

表面应平整、洁净,无裂痕、划痕、气泡、夹渣,边角无缺损并应有倒角和磨边处理,

玻璃内影像不变形、无晕眩、色泽一致;

夹胶玻璃边角处中性结构密封胶应完整覆盖,不得有缺损,玻璃无泛黄。

技术措施:

材料进场时应密封包装,并应用软膜保护;

材料铺贴完成后应清洁检查,当表面观感符合要求后,应在表面附加厚度不低于10厚的泡沫板进行保护;

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做好防碰撞警示标识。

组织措施:

材料进场后不宜水平堆放,堆放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

材料铺贴前应后全数检查观感质量;

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

1.8.4釉面内墙砖和地砖

观感要求:

不允许有开裂、夹层和釉裂;

材料背面磕碰深度不得超过砖厚的1/2;

距离砖面1米处无剥边、落脏、釉泡、斑点、胚粉釉缕、桔釉、波纹、缺釉、棕眼、熔洞、烟熏、裂纹、图案缺陷和正面磕碰;

表面洁净、图案、色泽一致,符合设计要求。

技术措施:

(1)地砖完成后先对表面进行清理和清洁,并检查观感质量,符合要求后采用泡沫质薄膜上铺软木层进行保护,保护应有防止正常走动时脱落的措施;

(2)铺贴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在砖缝处粘贴美纹纸,防止砖缝污染。

组织措施:

材料进场后不应水平堆放,堆放高度应不超过1米;

材料铺贴前应后全数检查观感质量;

地砖应在地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

1.8.5成品组合式推拉门

观感要求:

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腐蚀斑点。

表面无划痕和磕碰痕迹。

技术措施:

(1)成品进场时应有完整、可靠的包装。

组织措施:

成品安装前后均应对表面观感进行全数检查;

应在隐蔽工程、平顶、墙面装饰施工,以及安装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成品安装完并经检查后,应采用泡沫膜进行防护包装。

1.8.6窗帘

观感要求:

外观无破损;色泽应一致,并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

技术措施:

产品进场时应有可靠的封闭包装,未安装前不得打开包装。

组织措施:

产品安装应在装饰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打扫清理后进行;

安装前后应对窗帘进行全数检查;

产品安装完成后,应及时设置在最不利于污染的位置;

产品应堆放在干燥、通风的房间。

1.8.7进户门和户内门扇、门套

观感要求:

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无锈蚀。

无裂缝、翘曲、划痕和碰伤。

技术措施:

门框扇进场时应有密闭包装,场内运输需采用专用工具如手动液压搬运车,材料应始终采用立式安放;

门扇安装完成后应全数检查观感质量,并采用透明塑料薄膜对表面进行包装保护。

组织措施:

进户门应在隐蔽工程、面层湿作业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以防止对门体的损伤和污染;

户内门框套应在隐蔽工程、湿作业、墙地面基层全部施工完成后方能施工,门扇应在其他施工基本完成、地板铺设前进行安装。

1.8.8木制固定家具

观感要求:

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技术措施:

材料进场时应有完整、密封的防护包装,以防止运输和堆放过程中的污染和受潮;

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在表面张贴泡沫膜;

橱柜拉手进场时应有完好的包装,安装完成后应保留原防护包装材料。

组织措施:

施工完成后,应对观感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1.8.9平顶乳胶漆和涂料饰面(略)

1.8.10裱糊和软包工程

观感要求:

裱糊后的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起泡、裂缝、皱折及斑污;

裱糊材料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裱糊材料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褶;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

技术措施:

施工完成后在2米以下部位均采用透明薄膜进行覆盖防护;

墙面阳角处采取不小于20厚的泡沫或软木进行有效保护。

组织措施:

材料进场后,应堆放在仓库内保管、但堆放区域的温度、湿度均应符合要求,并不得承受重压和雨淋;

施工前应清理、清扫施工范围房间内的杂物和垃圾,防止灰尘颗粒等粘附在基层上,影响基层质量;

施工过程中设禁界保护,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区域;

裱糊和软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和地面工程已完成验收后开始施工。

四、奖罚制度

4.1 如未按上述技术、组织措施要求实施,造成观感质量无法达到规范和业主要求的,一律予以返工或报废处理,费用由相应的施工责任单位承担,监理和业主有权处以损毁材料、设备价值2倍及以上的处罚;

4.2 如按上述技术、组织措施要求实施,但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观感质量无法达到规范和业主要求的,一律予以返工或报废处理,费用由相应的施工责任单位承担;

4.3 如按上述技术、组织措施要求实施,但在施工过程中有故意损坏行为的,监理和业主有权对肇事责任单位处以损毁材料、设备价值10倍及以上的处罚,材料设备保管责任单位负责修缮或更换,费用从处罚中列支;如肇事责任单位认定不清的,由材料设备保管责任单位负责修缮或更换,费用由保管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4.4 如按上述技术、组织措施要求实施,并在施工过程中管理维护情况良好,竣工验收观感质量充分达到规范和业主要求的,将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励,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贰万元,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支付。

附件5:

土建与精装修交接标准及流程

                   项目土建交付标准

一、各土建施工单位在各幢楼号应按合同内容完成的土建,水电安装,内外墙粉刷,外墙面砖和涂料、铝合金门窗、屋面防水、阳台栏杆等项目均须达到毛坯房竣工的质量验收标准。

二、各土建施工单位对各幢楼号在以上工程项目完工后须组织自检自查,按国家有关各项质量标准提供自检的质量评定表交监理,由监理抽查验收,整改完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装修施工单位施工

三、根据本工程特点,土建与精装修施工交接界面:

1、关于墙面粉刷:

内墙面双面粉刷每边粉刷厚度严格控制在20mm,按建筑图要求留出洞口尺寸;门洞口处全部粉刷压平(包括侧边);

厨房(包括烟道)卫生间墙面粉刷打毛不压平,其余墙面均压平,厨房、卫生间有上下水立管背面亦须做粉刷,做到先粉刷后安装管道;

2、关于每层户内楼地面:

客厅、餐厅、过厅(含通道等)、卧室(含书房)、储藏间(含壁橱等)找平做到楼地面建筑标高0.000;

厨房、卫生间找平做到楼地面建筑标高-0.030;

阳台拆模后不做找平层。

3、关于顶棚:

厨房、卫生间顶板不做处理;

其余顶棚均要求土建单位水泥浆加胶抹平,平整度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4、关于楼梯:

单元楼梯及复式楼梯底板及侧面须按施工图粉刷到位,踏步面层不粉刷;复式楼梯踏步面层要求土建单位做到建筑标高,其踏步高度等结构尺寸误差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单元楼梯踏面不做找平,墙面要求土建单位粉刷到底(踢脚处无须留),地砖、栏杆、扶手及涂料由装修施工单位完成。

5、关于防水:

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及一层除阳台以外的户内各房间的防水均由装修施工单位施工,防水层均为JS防水涂膜,具体做法见装修施工图;

露台及露天阳台(上面无混凝土顶盖的)全部由土建单位施工到完成面(即地面砖面层,地砖由建设单位提供),屋面及露台的防水按建筑施工图设计施工; 土建单位及精装修单位防水施工时均应满足《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

6、关于阳台,露台:

阳台(不含露天阳台)的防水及地面砖铺贴由精装修施工单位完成;露台及露天阳台的防水、地面砖铺贴、栏杆工程均由土建单位施工完成;土建施工单位完成阳台顶棚的涂料工程、栏杆工程;阳台(不含露天阳台)找平(坡)层由精装修单位施工,外墙面砖由土建施工单位贴至阳台结构层以上3cm。

7、关于飘窗:

窗台找平标高要求较铝合金下框底边高5mm,以方便精装修窗台石的铺贴。

8、关于管线(主要指户内):

由土建单位埋设水(含冷、热水)、电(含所有强、弱电)管线到位(严格按装修设计图定位)。冷热水管接用水点处管头出内墙面15厚、平外墙面(均指粉刷面)。厨房,洗手间,走道等有装饰吊顶的部位,顶部灯具在楼板下预留电线400mm长,所有2.4米高度及以下(距楼地面)灯具做接地

9、关于栏杆(主要指户内):

户内临空处、户内楼梯栏杆及外窗防护栏杆均由装修单位施工,具体详见装修施工图。

10、关于预留洞口:

空调、脱排、浴霸、燃气热水器其预留洞均由土建单位完成,且土建单位在预留以上设备的相应外墙洞口时应提前考虑与雨污水立管位置是否冲突,并作相应调整,以利设备安装后可以正常使用预留洞口(燃气热水器的预留洞口不设塑料套管)。

11、关于门洞高度(主要指户内)

所有户内入户门、房门、卫生间门、单扇平开厨房门均按楼地面建筑设计标高以上2100高洞口尺寸施工,其余厨房移门均按2150高洞口施工。空洞口高度均按结构圈梁高度预留施工。

12、关于滴水及滴水槽施工位置:

外墙所有沿口和板底均按规范要求做滴水线及滴水槽

四、土建与装修交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初验时由土建单位负责标示每层的±0.00标高位置,由装修单位复核各房间几何    尺寸、标高、预留门洞的位置尺寸等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由装修单位按土建质量验收标准复查平顶墙面、地平阴阳角、内墙粉刷等装修单位需要确认的项目。

2、 初验时由装修单位检查各功能之上下管道位置是否准确、有否遗漏并检查是否畅通,冷热水管要打水试压检查。

3、 初验时由装修单位检查各功能照明开关、插座及弱电部分的各种线盒是否到位、标高、位置是否有误。

4、 初验时由装修单位检查内外墙各功能预留洞口是否正确(空调、脱排、浴霸、燃气热水器)

5、 初验时复核门窗是否开关灵活、密封度情况、玻璃有否破损、配件是否齐全、落地门下槛是否捣嵌密实等,按门窗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确认各分户内外门窗安装质量。

6、 初验时所有卫生间、厨房、阳台交接时要求土建单位做盛水实验,由装修单位确认不渗漏。

7、 初验时所有卫生间、厨房给排水设备应按照给排水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作给水水压测试、排水通球测试、管线密闭性等相关测试,由装修单位现场确认。

8、 初验时土建单位应在地面、墙面弹线标出室内水管位置,由装修单位现场确认。

9、 土建施工单位在每幢楼号土建主体、公共及户内部位内墙面粉刷、外门窗安装、屋面及露台防水施工完成,且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公司书面通知装修单位进行初验。

10、    初验后土建存在的问题,由装修单位书面提出并交监理单位,负责落实处理、限时、按质量监督土建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公司通知装修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为装修与土建正式交接时间。相关资料由监理单位保存。

11、   以上验收项目需土建单位提供测试工具及相关配合的,土建单位应提供相应测试工具并协助测试,装修单位应在土建单位测试完成后,现场确认。


土建、精装修交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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