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五源河文化体育公园项目(补征部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间:2024.4.20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五源河文化体育公园项目(补征部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秀英区长流镇博抚、联昌等经济社700.614亩集体土地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五源河文化体育公园项目(补征部分)。

二、征收项目用地位置: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范围内(以权属确认图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琼府〔2014〕36号)执行。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秀英区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七、本通告发布后在该项目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年1月5日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2012954.html


第二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为了规范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现户外广告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经济、促进城市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原则

(一)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应各层面的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二)在城市重要景观路段及重要景观节点应编制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作为该区域户外广告管理、审批的直接依据。

(三)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二、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8-10年,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3-5年。

(二)安全质量标准

1. 户外广告牌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

2. 户外广告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3. 户外广告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4. 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灯箱式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装配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10mA;位置较高、配备射灯的户外广告与该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在配电盘内,必须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配过电压保护器。

5. 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6. 在高层建筑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全面达标,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12级台风和抗震构造要求。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和风格,整齐美观。

2. 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他相邻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

其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

3.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其所依附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的不良影响。

4. 户外广告的照明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和附近的居民生活,广告照明既要考虑夜间灯光效果也要考虑日间景观,其照明设施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

5. 城市主要道路沿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告应设置在建筑方案设计的预留广告和招牌位上,非广告位不得设置广告和招牌。

6.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及影响交通秩序、市容市貌。

7.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广告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负有安全责任,须定期检查户外广告的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8. 各类招牌、标志牌、牌匾应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如出现错字或残缺字,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9. 各类户外广告不得闲置,闲置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否则应及时清除。

10. 主要街道户外广告规划,应符合示范街整治规划街道立面景观要求。

(二)禁止设置范围

1. 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交通信号灯设施、交通指示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台(亭)、交通护栏、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道路、桥梁、高架道路、人行天桥、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等。

2. 禁止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位置和范围内布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机非隔离带及交叉口控制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控制范围内;公交站点站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外侧5米范围内;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残疾人专用设施等。

3. 市区内消防通道距地面4.5米高度以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4. 禁止在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位置和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在透空围墙、护栏上设置的;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的;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遮挡建筑物窗口,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的;在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重叠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在机场、火车站、客运港(码头)及长途汽车站等窗口地区标志性建筑上设置商业性广告牌的;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5. 禁止利用城市道路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具体包括: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毁损绿地及绿化设施的;遮挡绿化景观的。

6. 禁止在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级保护山体和一级保护湖泊设置户外广告。

7. 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户外广告。

8. 禁止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大型独立式广告。

9. 禁止在居住建筑上设置任何墙身广告。

10. 禁止在报刊亭、爱心亭、环保公厕、保安亭、社会治安亭和电话亭等亭类建筑上布置任何商业广告。

(三)外观及制作规定

1. 户外广告的外观应满足城市美化需求,充分表现城市风格和建筑特色,考虑颜色、比例、线条、造型的合理性,根据不同环境做到规格的相对统一,保持城市形象的整体美观。

2. 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物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形象保持协调关系。

3. 户外广告的创意、设计及材料、工艺应表现出丰富的文化内涵。

四、各类广告设置具体规定

(一)落地式户外广告

1. 大型立柱式广告和大型支架式广告

大型立柱广告是指由立柱支撑的广告类型,按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喷绘、电子显示屏、灯箱等类型的广告。

●设置原则

(1)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北止海甸岛、西至绿色长廊、南至椰海大道、东至琼山大道)内不得再增设任何大型立柱广告,原有的到期后一律拆除。中心城区的城市主要交通出入口适当设置少量单立柱广告。

(2)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等区域,应以宣传社会公德、精神文明及城市品牌、城市景观、人居环境、旅游名胜的公益广告为主。

(3)每个交叉路口设置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个;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禁止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商业广告灯光。 ●设置的基本要求

(1)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米。

(2)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在公路两侧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海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广告设施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4)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

●尺寸设置要求

大型立柱式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两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5米;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

大型支架式广告:高度不得大于8米,宽度不得大于16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大于2米;外缘不得超越公路行道树树干外缘的连线。

●间距控制要求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米)

城市次干道、次要公路、 500

城市入口节点

城市主干道、快速路 800

高速公路、公路 1000-3000

2. 小型独立式广告

●小于5米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绿化隔离带小于1.5米的城市道路;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小型独立式广告。

●在滨海大道的火车站至科技大道交叉口段、琼山大道和白驹大道交叉口至机场段的两侧道路绿化隔离带可适当布置小型灯箱广告,但不得使用闪烁光源,不得妨碍行人通行、车辆通行、消防安全以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3.0米;广告宽度不得大于1.5米,且在广告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0米,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建筑依附式广告

建筑外立面的广告、橱窗、牌匾、招牌等,其位置应在建筑方案时一并考虑,建筑审批确定后,其位置、尺度不得随意改变,以免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现有建筑的户外广告设置,一律按照街景立面规划进行布置。在建筑立面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轮廓线。考虑城市街道和道路交通安全,户外广告不得超越建筑物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且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的轮廓线不大于1米。

(三)公共设施依附式广告设置要求

市政公用设施依附式广告指依附于路灯、路牌、候车亭、人行天桥等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广告。路灯、桥梁、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上原则不宜设置广告,确需设置的,必须事先征求路灯、桥梁等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得擅自对路灯、桥梁、人行天桥进行各种可能危及安全的改动。

1. 依附于路灯和电线杆的户外广告

路灯和电线杆上原则上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但对有需要增加道路照明度或者特殊景观要求的路段如琼山大道和白驹大道交叉口至机场段的两侧可布置路灯杆广告,以利于亮化城市道路和美化道路,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每根电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形式的城市户外广告;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同一路段的电线杆上的城市户外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2. 依附于指路牌、提示牌的户外广告

(1)指路牌、提示牌的设置除因城市市政设施需要外,一般不予设置。

(2)确需设置的指路牌、提示牌必须安全、牢固,与周边建(构)筑物相协调,不得占用公共设施,造成环境污染,不得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和绿化等。

(3)路牌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指路牌设置总高度在3.5米以内,路牌面积在1.5米以内。

(4)利用指路牌、提示牌做商业性广告的,其广告面积不得大于二分之一版面,规格在0.6米x0.6米以内。

3.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

(1)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不得设在候车亭顶部、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和道路视觉的通畅。

(2)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同一路段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的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块)高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3.5米。

4. 人行天桥、立交桥和桥梁一律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

(四)招牌设置的技术标准

按照《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标示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城市招牌的,应与周围景观协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并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1. 写字楼性质的建筑物原则上只能设立建筑物的楼名招牌;驻大楼的单位,统一在大堂内设置,或在大楼入口处集中设置。

2. 酒店性质的建筑原则上只能设酒店名称;酒店配套服务项目应在大堂内统一设置导引牌;有独立对外入口的服务项目,可在入口处统一设置招牌。

3. 住宅、公寓、商住性质的建筑原则上只能设置楼名,有独立对外入口的服务单位,可在其入口处设置招牌。

4. 原则上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一店两面临街的,允许在两面设置招牌。

5. 临街建筑的招牌原则上应当设置在一楼入口处。

6. 招牌高度不得超过2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7. 招牌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2米,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

8.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相邻门面的招牌底线、高度和厚度必须整齐统一。

9. 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

10. 在主次干道两侧的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保证夜间亮化。

11. 在繁华商业道路两侧的招牌亮化,应当避免使用射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12. 设置招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13. 招牌必须保持清洁、美观、完好、安全。招牌残破、污损、褪色、断亮等影响市容

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14. 招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五)公益广告设置规定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区域应按照户外广告的分区控制进行划分。

1. 核心区:主要是指以海秀路明珠广场段的商业中心区、国贸中心的商务中心区、国兴大道西的商务中心区。核心区属于公益广告鼓励设置区,在繁华商业区、特色商业街、城市交通枢纽、入城口等节点地区、城市主要干道等,是户外广告的允许设置区域,也是户外公益广告的允许设置区域。在鼓励设置区内设置的商业广告中总数比例不低于20%用作公益广告设置。

2. 一般区域:主要是指一般的生活居住区和工业仓储区。此类区域属于公益广告限制设置区,除固定公益广告禁止设置区和鼓励设置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户外公益广告的限设区,允许适(少)量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街道、社区管辖的小区、居住区内只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置1-2处小型落地式公益广告(可结合宣传栏)等。

3. 特殊区域:主要包括行政办公区、滨水休闲带、公园广场风景区和历史保护街区等。属于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一般也不允许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如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只能为临时性广告,必须定期拆除。

主要城市广场公益广告设置:明珠广场、南亚广场、上邦百汇城、宜欣广场、市会展中心等城市人流密集区域,结合周边建筑,设置体现海口热带滨海城市特色的高品质公益广告。 城市重要窗口地区公益广告设置:对汽车西站、汽车南站、海口火车站、美兰机场、和城市主干道重要的交叉路口等城市对外交通枢纽地区可设置1-2个固定公益广告位,设成精品,具有较高的注目度,成为宣传城市形象,增强公民精神文明宣传效果的重要载体。

附件:1. 建筑依附式广告设置要求一览表(略)

2. 落地式户外广告牌整改一览表(略)

3. 新增落地式户外广告牌布点一览表(略)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xx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xx年10月2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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