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承包 合 同 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使山林、山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增加村民经济收入。甲、乙双方就租用山林、山地(包括山林、山地、果木等,以下简称:“山林地”)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用范围
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位于 ,其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总面积为 亩(实际面积按丈量数据为准)
第二条 租用年限
以上山林地租赁期限为 年,租用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续租,将无偿将林地归还给甲方。 。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交付方式
1、以上山林地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元); 年总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
2、结算办法
年共计金额为 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第四条 山林权属
1、山林所有权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间,乙方拥有经营权、使用权和林权及所有的经营收益权,甲方不得干涉。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同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
3、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4、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山岭使用权属甲方拥有无任何争议,甲方有完全的权利转让该岭地使用权给乙方,若该地使用权或使用权属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作物、财产被毁等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乙方租用期间不得进入山林地葬坟、采矿、采石、挖土、等事项。
4、如发现有人在林地进行葬坟、采矿、采石、挖土、等事,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林地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在清山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6、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所发生的权属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承包的山林地须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发经营。
2、乙方承租经营期间的债权与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准时支付租金。
第六条 其他
1、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2、如因国家建设、或有什么需要征收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若要缴纳什么费用,亦有甲方负责缴纳。以上情况乙方均不负责任何费用。
3、甲、乙双方所商定的租金标准已包括租用山林、山地等在内,甲方除收取约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5、山林包地租的具体丈量面积,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为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
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
2、 如出现山林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第八条 合同书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公证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水田租赁合同书
水田租赁合同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等 户
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甲方决定在 村发展种植业(主要种植粮食作物)。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同意将水田 亩租赁给甲方,由甲方负责粮食作物种植。(明细数附后)
二、租赁时间: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 日止,共 年。
三、租金付款方式:水田租金按每亩人民币元计算,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租用的水田,在租赁期内,归甲方用于粮食作物种植,乙方无权干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随意侵犯。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甲方的租赁水田上放牛、鸡、鸭等牲畜,不得干涉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及一切干扰有关生产生活的活动。
六、乙方所出租的水田必须无纠纷,无抵押。如出现纠纷或抵押现象由乙方自行处理。即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
七、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优生甲方租用。
八、合同事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鉴证方: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