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自愿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中存在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经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 (身份证号: )归 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至18周岁。每月日打入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
三、儿子 (身份证号: ),归 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直至18周岁。每月 日打入 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
四、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于每月 日,探望子女。探望地点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安排。
五、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每月接回子女共同生活 天,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临时协商。
六、关于甲乙双方现有房产做如下分割:
(一)位于 房产(房产证号: )。
(二)位于 房产(房产证号: )。
上述的四处房产中, 归乙方所有, 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如上约定配合对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七、关于甲乙双方现有股票分割做如下约定:
结婚后甲方以双方共同财产所购买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股票 股,归 所有。
八、甲乙双方在结婚后共同购买的一部 汽车(车牌号: )归 所有。
九、 需另行补偿 人民币 万元。
十、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有其它未尽事宜或有其他财产尚未分割的,再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第二篇:离婚子女探视权
离婚子女探视权
一、探视权时间、婚姻法离婚探视权的规定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二、离婚子女探视权、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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