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门窗购销合同书
销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指定木质门窗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质量标准
乙方向甲方购买的木质门窗是乙方指定的特定商品。
三、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1.经乙方指定的木质门窗让甲方做成成品
2.乙方指派人员自备车辆前往甲方做好成品木质门窗存放处,甲方负责60工作日及时把做好成品装载乙方车辆。装载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甲方所做的木质门窗成品、乙方认可。乙方可把剩余木质门窗一起运走或再委托甲方继续做成品、都可。
四、付款方式:
1、经合同签订后乙方指定让甲方做成品时、乙方先付甲方原木材_______万元。运输费及副木材加工费_____万元待甲方准备好成品时。
2、经乙方认可甲方所做成品,如超出合同约定继续增加木材做成品时、乙方支付原木材以每根 万元。
五、所有支付款、由乙方同意、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内。
甲方账户名称:
卡号:
开户行: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所售木材无法运输到乙方目的地、甲方将所收货款一次性返还乙方、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运输费用。
2.如果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并且认可了甲方成品后,不能付款,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并按每日千分之二收取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须向签订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年 月 号
第二篇:木材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木 材 采 购 合 同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甲 方(买受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
乙 方(出卖人):
建 设 方:
监 理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
乙方: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
备注:标的物单价固定,实际结算双方主管人员签认的结算单或收料单为准,以上单据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北京市及建筑材料行业优等品标准(以三者中最高为准),同时满足买受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质量要求具体如下: 。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②
1.甲方提前 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乙方备货,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将货物及时送达至 。
2.标的物的包装、供货、运输、卸车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验收
1、进场前提供相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报告单及生产厂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一式肆份)。
2、乙方货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现场取样复试结果合格后甲方验收。
3、货到现场三日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退货,退货产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等损失。
第五条 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无)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无)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结算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因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如乙方未按时将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更正,或乙方迟延履行合同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迟延付款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从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地址发送邮件15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公章):
工程总承包部
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④: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①签订合同前,应对对方主体资格严格审查,确定其具备合法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文件,审查项应包括合同对方名称、经营范围、有效期、年检证明等。
②标的物的交付关系到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应尽量做出明确的约定。如约定不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标的物。
以下两条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提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结算及付款条款应包括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内容,合同签订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此不作统一要求。
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六十二条之规定,如未约定明确付款期限,合同对方可随时要求我方付款,于我方不利,因此,签订合同时付款期限应予以明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④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应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前,写明授权委托人、被委托人、授权具体事项、授权有效期限,不应出现“全权代理”等无具体授权的内容,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