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试读

时间:2023.11.18

退学试读


第二篇:关于重修、留级、退学及试读的管理规定(修改)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

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留级、退学、试读及毕业前清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重修

第二条 重修对象与条件

一、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课程重修:

(一)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

(二)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补(缓)考中有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的。

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

(一)安排重修时,欠学费或住宿费,且未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的。

(二)新学期开学未经注册的。

(三)同一门课已申请重修过1次的。

(四)第六、七学期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只能参加补考或毕业前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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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重修时间与课程范围

一、对于在学期期末考试中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定期安排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学院将于补考成绩公布后及时安排有关学生进行重修。

二、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时间跨度为一年,如第一学年上学期没通过的课程应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后立即申请重修。如果需重修的课程与自己所在班级开设的课程有冲突,可以写申请说明情况,交系教务干事备案,等待下一次课程开设时再申请安排重修。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申请重修1次,1次重修后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经补(缓)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三、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都可以申请重修,全院文化素质选修课不安排重修。

第四条 课程重修形式

一、跟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少的,原则上由各系(部)根据教室容纳情况均匀地安排至本系相关班级上课。

二、组班重修:同一课程(含专业课及公共必修课)重修人数较多,且所上课程的班级教室容纳不下,可由系(部) 2

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组班重修,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双休日。

第五条 课程重修的申请程序

一、课程重修的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布署,各系(部)具体负责安排。课程重修申请及安排的时间在每学期校历第3~4周进行。

二、补(缓)考结束后,各系(部)应及时登录补(缓)考成绩,并及时安排本系(部)学生重修的相关事宜。

三、补(缓)考成绩公布后,需要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审核、系主任审批后交系教务干事审核汇总。

四、各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系重修学生名单、课程科目、跟班安排及组班意见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即可按规定安排学生重修。

第六条 重修学生的上课、考勤、考核及成绩档案的管理

一、重修学生须在校历第四周周一开始进行重修课程的跟班或组班学习。

二、各系(部)应及时将重修学生名单提供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在考勤、作业、考试等环节按照同等标准要求重修学生;辅导员应严格管理本班级的重修学生,认真做好对他们重修课程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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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重修结束后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评定和记载方法一律按百分制和两档制。百分制:60分及以上的,按60分计; 60分以下的,按实际分数计。两档制:按“合格”或“不合格”计。重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四、学生重修课程期末考试时间与学期正常开设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冲突的,应参加学期正常开设课程的期末考试,重修课程可写出书面缓考申请(说明)并附上正考及重修科目考试时间冲突的日程表,由辅导员审核,系主任审批后,报所在系教务干事按相关程序办理缓考。

五、学生凡在重修课程期末考试中有违纪、无故缺考及被取消考试资格等情况,成绩记为零分,并取消其该门课程重修补考和毕业前清考的资格。

六、各系(部)教务干事应做好重修学生的成绩、试卷、档案的存档及保管工作。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七条 升级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八条 留级

一、一年级学生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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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年中经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学分总和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五分之二及以上者,应予留级。

二、二年级学生留级

(一)一学年中经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学分总和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

(二)二年级学习结束时,两学年中经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者,应予留级。

三、三年级学生留级

(一)一学年中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总和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

(二)三年级学习结束时,三学年中经补考后的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30学分(含30学分)的学生,不得升级,延长在校学习期一年。

延长在校学习期一年的学生,由教学系安排(报教务处审核)到具体年级(一般为一至三年级中欠学分较多的年级)继续学习并参加相关课程的重修重考。重修重考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按常规教学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延长学习期结束后,经考核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学分达到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的,准予升入四年级继续学习。重修课程成绩未达到要求学分的,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留级或延长在校学习期的学生,原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予以承认。教学系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要 5

求该生参加不合格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条 在审查学生是否留级时,形势与政策综合课、体育课、军事课、劳动课和全院文化素质选修课的学分不列入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连续两次留级,累计留级次数也不得超过两次。连续两次留级或累计超过两次留级的,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退学与试读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中上、下学期经补(缓)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总和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三分之二的。

二、未请假离校并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停学和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因病应该休学而未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因患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决定必须退学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所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 6

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

对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相关教学系将退学决定送交本人或家长,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公告,公告五个工作日后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注销其学籍。

第十四条 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须附有家长同意退学的书面证明,由系主任审查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在校的户口关系转入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办理相应离校程序后,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可开具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提供相应的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四、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文件下达之日起,不再计收学费及住宿费,但学生须在退学决定和处分决定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从一周后开始计收学费及住宿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各种关系,负责清退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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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因成绩不合格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可在退学后一周内申请留级试读。试读期间无学籍,试读一年后各科考核成绩合格且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可以申请恢复学籍。学院承认其退学前及试读期内已取得的学分。

第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第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旅院字

【2008】57号)中的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办理申诉手续。

第五章 毕业前清考

第十九条 毕业前清考对象及条件

一、毕业前清考对象为四年级的在校生。

二、第一至第五学期课程经重修、第六学期课程经补考、第七学期课程经期末考核后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清考。学生毕业清考课程不得超过5门。

三、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毕业前清考:

(一)期末考试和补考后课程不及格或不合格,但未申请参加相关课程重修的。

(二)重修课程期间有考试违纪、无故缺考及被取消重修考试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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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考前欠学费或住宿费的。

第二十条 毕业前清考时间及课程范围

一、毕业前清考一般安排在第七或第八学期进行。

二、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专业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经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都属于清考课程范围。全院文化素质选修课不列入清考范围。

第二十一条 清考课程门数达6门及以上的学生按结业处理,但可选择其中5门书面申请参加清考。其余课程可按《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关于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有关规定》(旅院字【2014】85号)的相关规定,在结业后规定时间内返校申请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毕业前清考组织与管理

一、各系于第七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确定需清考学生的名单、课程门数及所欠学分并报教务处。

二、毕业前清考日程时间表由教务处统一编排,各系(部)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

三、毕业清考试卷由系(部)重新命题或抽用以往的期末考试试题。

四、清考课程成绩评定和记载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中重修课程成绩的记载方法执行。

五、清考结束后各系(部)应及时组织相关教师阅卷、登分及成绩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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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毕业清考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学生按结业规定处理。

七、各系(部)教务干事应做好毕业清考学生成绩、试卷、档案的存档及保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旅院字【2008】57号)中的第六章(含《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关于修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的决定》旅院字【2013】22号)、第七章停止执行。其他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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