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书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 次子: 三子:
第二篇:分家析产协议书11.3.10
分家析产协议书
甲方: ( 长女 )
乙方: ( 次女 )
丙方: ( 三女 )
丁方: ( 四女 )
戊方: ( 五女 )
己方: ( 六子 )
经充分协商,甲乙丙丁戊己六方现就 、 去世后房屋【该房屋已经拆迁】补偿款继承分割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 房屋概况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 ;
二、该房屋的面积: 平米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三、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共同确认:
(1)协议签订前,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 的北房 间 的房屋,原属于(父亲)和(母亲)已去世所有。
四、甲乙丙丁戊己共同商定:乙方继承 万元,丙方继承 万元,丁方继承 万元,戊方继承 万元,【甲方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签订后由己方支付。
五、以上协议内容已经甲乙丙丁戊己六方认真阅读理解并认可, 1
系真实意思表示。
六、甲乙丙丁戊己六方承诺,按照协议各自履行其约定义务,特请【 、 】作为见证人 。
七、未尽事宜及其他争议,各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 份,所有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丙方:
戊方:
证人:
村委会:(确认盖章)
2 乙方: 丁方: 己方: 年 月日